短期專案人員注意!試用期被解僱,你的權益在哪裡?
身為短期專案人員,您可能經常面臨新環境、新挑戰,而「試用期」就是進入新職位的必經階段。然而,如果試用期間不幸被解僱,許多人常會感到困惑:雇主這樣做合法嗎?我的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台灣法律對於試用期解僱的相關規範,讓您了解雇主的「彈性」與「限制」,學會如何自保。
什麼是試用期?它跟正式員工有什麼不同?
首先,我們要了解「試用期」在法律上的性質。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認為,勞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它就像一段「觀察期」,讓雇主可以評估您的工作能力、態度、是否適應企業文化;同時,您也可以藉此了解這份工作和公司環境是否符合您的期待。
簡單來說,試用期被視為一種 「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 。這表示在試用期間,雇主和您都享有較大的彈性,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但請注意,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或「惡意」解僱。
雇主在試用期解僱的「彈性」與「限制」
即使在試用期,雇主的解僱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主要涉及的法條有: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雖然試用期解僱的標準較正式員工寬鬆,但實務上,法院在判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時,仍常會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精神,特別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來說,即使是試用期,雇主仍需證明您確實存在「客觀上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這可能包括工作績效不佳、專業技能不足、工作態度不積極、無法融入團隊或經常性遲到等具體事實。但相較於正式員工,雇主在試用期證明「不能勝任」的門檻會比較低。
民法第148條
除了勞基法,還有《民法》的「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來保障您的權益。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這表示,雇主即使有終止契約的彈性,也不能濫用這項權利,例如:不能出於惡意、歧視,或沒有正當理由就隨意解僱。解僱必須基於客觀事實判斷,而非個人好惡。
「不能勝任工作」?法院怎麼看?
在試用期間,法院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會較為寬鬆,會綜合考量您在專業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等方面的表現。常見的「不能勝任」事由包括:
- 專業能力不足:無法完成專案任務、處理業務頻繁出錯、技能不符職位要求。
- 工作態度不佳:缺乏主動性、不服從主管指示、與同事頻繁爭執、經常遲到或曠職。
- 工作效率不佳:專案進度延宕、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任務。
- 無法融入團隊:難以與團隊協作、不適應公司文化。
實務案例分享:專案人員的試用期挑戰
讓我們看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專案經理的溝通與配合度考驗
小陳是一位新上任的專案經理,在試用期間,他雖然專業能力不錯,但卻經常遲到,對公司交辦的其他專案任務配合度不高,且與團隊成員的溝通也時有摩擦。公司主管多次提醒後,小陳的狀況仍未見改善,最終公司決定依據「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他的試用期勞動契約。小陳不服提告,但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解僱合法。法院認為,即使是高階職務,出勤、主動性及配合度等基本要求仍是考核重點,雇主基於客觀事實判斷不適任,並無權利濫用。
案例二:行銷副總的專案管理與協作困境
小美被聘為一家公司的行銷副總,負責多項重要專案。然而在試用期間,她的專案時程規劃、預算掌控以及計畫執行能力都未能達到公司預期。更糟的是,她與跨部門同仁在專案協作上屢屢出現溝通障礙,導致專案進度受阻。公司評估後,認為小美不符合該職位的任用標準,因此終止了她的試用期契約。小美認為不合理而提告,但法院同樣判決公司解僱合法。法院指出,試用期是締結正式契約前的試驗階段,雇主有權判斷勞工是否適格,且終止契約原則上無須嚴格符合《勞基法》的法定終止事由,只要沒有權利濫用即可。
短期專案人員自保指南:掌握你的權益
了解了法律規範和實務案例,身為短期專案人員,您該如何自保呢?
- 仔細閱讀契約:簽署勞動契約或聘僱同意書前,務必仔細閱讀試用期的相關條款,了解考核標準和終止條件。
- 積極配合考核:在試用期間,積極展現您的工作能力和配合度。若主管指出不足之處,應努力改善並留下溝通紀錄。
- 保留工作紀錄:保留您工作表現的紀錄、完成的專案成果、與主管溝通的內容(例如郵件、通訊軟體對話),以備不時之需。
- 了解解僱事由:如果雇主告知解僱,務必清楚詢問並記錄解僱的具體事由。
常見疑問與迷思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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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可以多長?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長度,但實務上普遍認為以「合理性」為原則。一般常見為3個月,但對於專業性較高、職務內容較複雜的專案職位,約定6個月甚至更長的試用期,法院也可能認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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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僱,雇主需要給我資遣費嗎? 原則上,試用期解僱不需要支付資遣費,也不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契約,與正式員工的終止契約條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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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適用於試用期嗎?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需先採取調職、輔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後仍無法改善才能解僱)不適用於試用期間的員工。試用期本身就是觀察與審查的階段,目的在於判斷勞工是否適格。但若雇主有提供改善機會但勞工仍未改善,則更能強化其終止契約的合法性。
結論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互相了解的過程,雖然雇主在試用期間享有較大的終止契約彈性,但這份彈性絕非無限上綱。雇主仍需基於客觀事實,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權利濫用。對於短期專案人員而言,了解這些基本法律原則,不僅能保護自身權益,也能讓您在職場上更有信心、更從容應對各種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試用期的相關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支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嗎?
A: 原則上,試用期解僱不需要支付資遣費,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的規定。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勞資雙方約定的一個觀察期,目的在於評估是否進入正式的長期勞動關係,因此終止條件較為寬鬆。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就解僱我,這個標準是什麼?
A: 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相較正式員工更為寬鬆。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效率、是否能適應企業文化及團隊協作等。雇主需要提出具體的客觀事實來證明,例如工作頻繁出錯、無法達成績效目標、經常遲到或與同事溝通不良等。但只要雇主能提出合理且客觀的證據,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合法解僱。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要求雇主提供解僱理由證明嗎?
A: 是的,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解僱理由的書面證明。雖然試用期解僱的門檻較低,但雇主仍需有正當理由,且解僱行為不能構成權利濫用。取得書面理由有助於您了解被解僱的原因,並作為未來可能爭議的證據。
Q: 試用期被解僱後,我應該如何準備下一份工作?
A: 首先,檢視被解僱的具體原因,誠實評估自身在能力或態度上是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將此經驗轉化為成長的養分,並在下一份面試中,可以簡潔且正向地說明前一份工作的結束原因,例如「與公司文化或職位期待不符,但從中學習到…」等,展現您的學習能力和積極態度。重要的是,不要讓這段經驗影響您對未來職涯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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