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經營的重重挑戰,當企業不得不考慮裁員以求生存時,這不僅是個艱難的商業決策,更是一項充滿法律風險的行動。許多企業主在不熟悉法規的情況下,可能無意間觸法,導致勞資爭議,甚至面臨高額賠償。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裁員的規範,提供實用的指引,助您在困境中做出合法、合理的決策。
企業裁員,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雇主若要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嚴格要求。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定。以下是幾個最核心的法條: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這是企業最常援引的資遣理由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白話解釋:當您的公司面臨財務虧損,或是訂單減少、生產線縮減等業務規模縮小的情況時,法律允許您預告終止與勞工的契約。但請注意,您必須能提出客觀證據(如財務報表、訂單數據等),證明這些困難是真實且持續的,不能只是短暫或單一部門的問題。
2. 就業服務法第42條:優先留用本國勞工
這條法規旨在保障台灣本地勞工的就業權益。
《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白話解釋:如果您公司同時聘有本國勞工和外籍勞工,在裁員時,應特別注意不能因為留用外籍勞工而影響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實務上,法院會檢視「同一職務」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不同,即使資遣本國勞工而留用外籍勞工,也不一定違法。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再僱用與反歧視規定
- 第9條:如果您的公司符合「大量解僱」的定義(依員工人數規模有不同標準),在解僱後若要再僱用性質相近的職位,依法應優先僱用原先被解僱的勞工。
- 第13條:此條款嚴格禁止雇主在大量解僱時,基於種族、性別、年齡、擔任工會職務等歧視性理由資遣勞工。違反者,終止勞動契約將不生效力。
裁員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您盡力了嗎?
在法律上,裁員被視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這意味著,在您決定資遣員工前,必須證明已經窮盡所有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例如:
- 安置義務:公司內部是否有其他適合勞工能力,且工作條件相當的職務可以轉任?您需要積極探詢並提供這些職缺資訊,徵詢勞工轉任意願。
- 教育訓練:如果員工轉任新職務需要額外技能,是否考慮提供必要的培訓?
- 其他措施:是否曾實施過無薪假、減少加班、鼓勵自願退休等措施,以避免裁員?
法院會嚴格審查雇主是否已盡到這些「安置義務」。如果雇主未能積極證明已無其他方法可避免資遣,逕行資遣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一: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的資遣順序
張老闆的工廠因訂單減少,面臨業務緊縮,不得不考慮裁員。他發現工廠裡有部分外籍勞工從事較為粗重、基礎的生產線工作,而一些本國勞工則負責組裝、品檢等較為精細的職務。張老闆想資遣幾位本國勞工,但擔心會被質疑「為何不先裁外勞?」
法院怎麼看? 過去曾有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就業服務法》第42條「優先留用本國勞工」的原則,是指「同一職務」而言。也就是說,如果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確實不同,即使資遣本國勞工而留用外籍勞工,也不當然違反此原則。法院會仔細比對兩者實際的工作內容,判斷職務性質是否相同。
給您的啟示:在裁員時,如果公司有外籍勞工,重點不在於「先裁外勞」,而是要檢視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的「工作性質」是否相同。若不同,資遣本國勞工並非必然違法。
案例二:未盡安置義務,資遣不合法
陳老闆的公司因市場變化,決定調整經營策略,將某項業務線逐步縮減。他認為這屬於「業務性質變更」,因此資遣了該業務線的幾位資深員工。然而,被資遣的員工主張公司內仍有其他部門職缺,且公司並未提供任何轉職或再訓練的機會就直接資遣。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即使雇主有合法的資遣事由(如業務性質變更),仍應先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中的安置義務。在本案中,法院發現陳老闆公司所稱的業務變更,對員工業務影響並非實質變異,且公司未能證明已積極探詢並提供適當職位,或提供必要的再教育訓練。因此,法院認定陳老闆的資遣行為不合法,判決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給您的啟示:資遣不是說了算,即使有合法理由,也必須證明您已盡力為員工尋找替代方案。未能善盡安置義務,將是資遣合法性的最大風險點。
實務操作指引:合法裁員的關鍵步驟
為降低法律風險,建議您在考慮裁員時,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 確認資遣事由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 客觀證據:準備好財務報表、訂單量、銷售額、生產線關閉等客觀數據,證明公司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實,且非短期或暫時性。
- 履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積極安置:在公司內部積極尋找與被資遣勞工能力相符、工作條件相當的「適當工作」,提供職缺資訊並徵詢轉任意願。
- 考慮訓練:若有新職務但員工能力不足,評估是否可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
- 替代方案:考慮實施無薪假、減少加班、鼓勵自願退休等措施,證明資遣是不得已的選擇。
- 資遣對象選擇的公平性與客觀性:
- 建立客觀標準:制定一套公平、合理、一體適用的資遣標準,例如綜合考量員工的績效、出缺勤、年資、年齡、專業技能等。避免主管主觀評價過重。
- 避免歧視:嚴禁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所列的種族、性別、年齡、擔任工會職務等歧視性理由資遣勞工。
- 遵守優先留用本國勞工原則:
- 比對職務:若公司聘有外籍勞工,仔細比對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的「工作職務性質」是否相同。若工作性質不同,則資遣本國勞工不當然違法。
- 程序合法性:
-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依法給予勞工預告期間,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 大量解僱通報:若涉及大量解僱,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進行勞資協商。
- 文件留存:妥善保存所有與資遣決策相關的文件,以備日後查核。
結論:合法合規,穩健前行
裁員是企業經營中的一道難題,但只要您能掌握法律規範,並以誠信、合理的方式處理,便能將風險降至最低。從確認資遣理由的真實性,到履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再到選擇資遣對象的公平性,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為面臨困境的您提供明確的方向,讓企業在轉型過程中,也能兼顧法律的遵循與勞工權益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虧損到什麼程度才能合法裁員?
A: 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虧損具體金額或比例。關鍵在於您能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證明公司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實,且此狀況非短期或暫時性,而是影響企業整體營運的必要調整。即使公司整體有盈餘,若能證明因應市場變化而調整經營策略,導致特定業務量大幅縮減,且已盡安置義務,仍可能被認定為業務緊縮。
Q: 我的公司有外籍員工,裁員時一定要先裁本國員工嗎?
A: 不一定。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但實務上,法院多採取「同一職務」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不同,即使資遣本國勞工而留用外籍勞工,也不當然違反此原則。您需要仔細比對兩者實際的工作內容,判斷職務性質是否相同。
Q: 裁員後多久可以再聘用新的員工?
A: 如果您的公司曾因「大量解僱」而資遣勞工,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規定,在大量解僱後若要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的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的勞工。這項優先僱用義務並無明確時間限制,只要是「工作性質相近」的職位,都應考慮原被解僱勞工。
Q: 如何制定裁員標準才能避免勞資爭議?
A: 制定客觀、公平、透明且一體適用的裁員標準至關重要。建議您可以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員工的績效考核、出缺勤狀況、年資、年齡、專業技能、對公司的貢獻度等,並賦予各項因素合理的權重進行評分。重要的是要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例如不得以性別、年齡、懷孕、身心障礙或擔任工會職務等理由作為資遣的依據。所有決策過程和標準都應有文件記錄,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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