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離職必看:資遣費還是退休金?權益選擇大解析
突如其來的離職,您該爭取什麼?
人生下半場,突然面臨公司資遣,除了震驚,更多的是對未來的不安。這時候,您可能會聽到「資遣費」或「退休金」這兩個詞,但究竟哪一個才是您的權益?哪一個對您最有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次釐清!
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可能符合請領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條件。尤其對於資深的中年勞工而言,同時符合兩者條件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時,法律上存在一個重要的原則—— 「有利於勞工原則」 ,也就是說,當勞工同時符合資遣與退休條件時,應允許勞工選擇對其最有利的給付方式。通常,退休金會比資遣費更優渥,因此,了解如何主張退休金權益至關重要。
釐清您的權益:資遣費與退休金的本質差異
在深入探討如何選擇之前,讓我們先了解資遣費與退休金的本質與計算方式:
- 資遣費 (Severance Pay): 這是雇主因業務緊縮、虧損、歇業等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對勞工提供的經濟補償,目的是彌補勞工非自願性失業的損失。
- 退休金 (Retirement Benefits): 這是勞工長期服務於事業單位,達到法定或約定條件後,雇主給付的後付工資或養老給付,目的是保障勞工老年生活。
舊制年資與新制年資的計算關鍵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分為舊制(《勞動基準法》)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許多中年勞工可能同時擁有這兩種年資,因此了解其計算方式是關鍵。
舊制資遣費:
如果您適用舊制,資遣費的計算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簡單來說,舊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
舊制退休金:
如果您符合舊制退休條件,退休金的計算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舊制退休金通常會比資遣費優渥,前15年年資每年給2個基數,超過15年後每年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一個基數就是您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新制資遣費與舊制年資結清:
對於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才開始工作,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新制年資的資遣費計算標準不同於舊制,且舊制年資會被保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新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這明顯低於舊制資遣費。
而對於在2005年7月1日前有舊制年資,且之後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舊制年資會被保留,並在勞動契約終止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這表示,即使您現在適用新制,但若有舊制年資,該段舊制年資仍可能讓您符合舊制退休條件,進而請領舊制退休金。
您的退休條件:自請與強制退休
要主張退休金,您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條件:
- 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即可申請退休。
- 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雇主可以強制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也可強制其退休。
重點提醒: 只要您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即使雇主以資遣名義終止契約,您仍有權主張退休金!
年資不中斷的秘密:雇主實體同一性與年資合併
有些公司會透過變更名稱、負責人或成立新公司來規避勞動責任,導致勞工年資計算出現問題。這時,「雇主實體同一性」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就顯得格外重要。
- 雇主實體同一性: 即使公司名稱變了、負責人換了,但如果實質上經營目的、業務內容、組織架構、員工使用等都高度相關或延續,法院會認定這些公司是「同一雇主」。
- 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只要您在同一個雇主底下(即使有實體同一性認定),前後工作年資中斷未滿三個月,年資就應合併計算。這包括因資遣而離職,短期內又回原公司或實體同一的公司工作的情況。這保障您的長期服務權益,讓您的年資不會被「切斷」。
實際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透過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您將更清楚如何應用這些法律知識:
案例一:公司換名不換人,年資照樣算!
陳大哥在一家傳統產業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28年。這期間,公司經歷了幾次名稱變更,從「炬翔公司」變成「金瑞公司」,最後又回到「炬翔公司」,但陳大哥的工作內容、地點和同事幾乎沒變。有一天,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陳大哥,並只願意給他最後一家公司名稱下的資遣費。陳大哥明明年資已夠申請舊制退休金了,卻被公司以資遣處理,且計算的年資還短少一大截。
律點通提醒: 遇到這種情況,別輕易放棄!法院會審查這些公司是否具有「雇主實體同一性」。如果認定實質上是同一家公司,陳大哥的28年年資就應合併計算。由於他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他有權主張請領退休金,而非資遣費。即使公司已發放資遣費,只要陳大哥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退休金請求權,仍可主張要求補足退休金差額。
案例二:年齡到了,資遣不如退休!
林師傅在公車公司擔任駕駛多年,年紀漸長。公司以他年滿60歲,可能不適任駕駛工作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他。然而,林師傅其實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強制退休」條件。公司給的資遣費,遠不如他應得的退休金。
律點通提醒: 當勞工同時符合資遣和退休條件時,基於「有利於勞工原則」,雇主應以對勞工較有利的「退休」方式辦理,並給付退休金。林師傅即使被公司以資遣名義終止契約,他仍有權主張應給付退休金。這代表您在面臨離職時,一定要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退休資格,並勇敢主張您的權益!
中年離職勞工必知:五大自保攻略
面對離職,主動了解並爭取權益,是您保障下半場人生的關鍵。
- 盤點您的完整年資: 仔細回顧您的工作經歷,包括在同一雇主(即使公司名稱或負責人有變動)底下所有年資。確認是否有跨越2005年7月1日新舊制分水嶺的年資,以及是否有中斷未滿三個月而可合併計算的年資。
- 確認是否符合退休資格: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和第54條,計算您的工作年資與年齡,看是否已達到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的條件。
- 估算資遣費與退休金: 根據您的平均工資、年資,粗略計算資遣費和退休金的金額,了解哪種給付對您更有利。通常,舊制退休金會優於資遣費。
- 明確表達您的主張: 如果您符合退休條件,即使雇主提出資遣,也應明確向雇主表達您主張依「退休」方式辦理,並要求給付退休金。這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留下紀錄。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從您的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到與雇主溝通的任何書面或電子紀錄,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依據。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您的下半場人生!
中年離職絕非終點,而是重新審視和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在面對資遣時,切勿慌張,務必花時間釐清您的「年資」與「退休條件」。記住「有利於勞工原則」,如果符合退休資格,請勇敢主張您的退休金權益,因為這通常是您能獲得最優渥的保障。主動出擊,才能為您的職涯下半場,奠定穩固的經濟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適用勞退新制,但有舊制年資,被資遣時資遣費怎麼算?
A: 如果您有舊制年資,且已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那麼在被資遣時,您的舊制年資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以您終止勞動契約時的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費或退休金標準結清。而您的新制年資,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因此,您會領到兩部分的給付:舊制年資的結清金,以及新制年資的資遣費。請務必確認雇主有無將舊制年資納入計算,並依舊制標準給付。
Q: 我已經簽了資遣同意書並領了資遣費,還能要求退休金嗎?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法院實務認為,勞工簽署資遣通知單或領取資遣費,通常僅表示「已知悉」雇主資遣的意思表示已到達,不當然代表您已「明確且自願放棄」退休金請求權。除非雇主能舉證證明您是在充分理解且無誤解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放棄退休金權利,否則基於保護勞工的原則,您仍可能可以主張退休金,並要求補足資遣費與退休金之間的差額。建議您保留所有文件,並盡快尋求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的協助。
Q: 公司換了負責人或名字,我的年資會不會歸零?
A: 不一定會歸零!這涉及到「雇主實體同一性」的認定。如果公司只是表面上換了負責人或名稱,但實際上的經營業務、員工使用、辦公地點等都具有高度延續性,法院很可能會認定這些公司實質上是同一雇主。在這種情況下,您的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不會因為公司名稱變更而中斷或歸零。這對於您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的年資非常重要,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來證明公司的實體同一性。
Q: 如果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我,但我已經符合退休條件,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公司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但如果您同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強制退休)的任何退休條件,您仍有權利主張應以「退休」方式辦理,並請領退休金。根據「有利於勞工原則」,雇主應選擇對勞工最有利的給付方式。由於退休金通常優於資遣費,您可以明確向公司表達您主張退休,並要求依退休金標準給付。若公司拒絕,請保留相關溝通證據,並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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