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員工必看:新舊制資遣費與退休金權益解析
在職場打拼多年的資深夥伴們,面對職涯變動,最關心的莫過於自身的權益保障,尤其是「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這些權益不僅是您辛勤付出的回報,更是未來生活的重要基石。然而,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歷經新舊制轉換,計算方式複雜,常讓許多人感到困惑。
「律點通」深知您的需求,將透過這篇文章,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下的資遣費給付標準,並輔以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協助您釐清相關法規,確保您的權益不打折扣。
釐清法規:新舊制資遣費,大不同!
在台灣,勞工的資遣費與退休金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其中,勞退條例在退休金事項上具有優先適用性。
您可以簡單將資遣費的計算分為兩大類:
- 勞退舊制(依《勞動基準法》): 這主要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當時已累積的「舊制保留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年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白話解釋: 您的舊制年資,每滿一年,雇主應發給您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沒有給付上限。
- 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這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才到職,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在該日期後的「新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解釋: 您的新制年資,每滿一年,雇主應發給您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資深員工特別注意:橫跨新舊制年資的計算
如果您是從舊制時期就開始工作,後來選擇適用新制,那麼您的年資將同時包含「舊制保留年資」與「新制年資」。此時,資遣費的計算會更為複雜,必須分別計算:
- 舊制保留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標準。
- 新制年資的資遣費: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的標準。
無論是哪種情況,雇主都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將面臨行政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核心概念解析:平均工資
無論新舊制,資遣費的計算基礎都是「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期間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工資,於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之總所得工資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白話解釋: 平均工資是指您在離職前六個月內所領到的所有「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這裡的「工資」範圍很廣,包括您的本薪、獎金、津貼等所有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
資深員工不可不知的實務情境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相關規定如何實際應用:
情境一:橫跨新舊制,資遣費要分開算,否則雇主可能被罰兩次!
陳經理在同一家公司服務了15年,前8年適用舊制,後7年則轉為新制。某天公司因業務緊縮資遣陳經理,並給付了一筆資遣費。陳經理回家仔細核算後,覺得金額似乎不對,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結果: 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公司雖然有給付資遣費,但未將陳經理的舊制保留年資與新制年資分開計算,導致給付金額不足。法院認為,舊制保留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與新制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是兩種獨立的給付義務,規範目的、計算方式均不同。因此,雇主未分別計給,構成兩項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分別裁處罰鍰。這對資深員工來說是重要的保障,您的舊制年資權益不會因為轉新制而被稀釋。
情境二:除了資遣費,別忘了確認退休金提繳!
王專員在新制實施後才加入公司,服務了9年後被資遣。除了順利領到資遣費外,王專員想起以前曾聽說公司有段時間財務狀況不佳,於是上勞保局網站查詢自己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果然,他發現公司在某段期間內,並沒有足額提繳他應得的6%勞工退休金。
結果: 王專員向公司請求補繳,公司起初不願承認,王專員因此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除了應給付資遣費外,也必須補繳王專員被短少的勞工退休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工資6%退休金的義務,這是您個人退休金累積的重要保障。若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可請求雇主補繳並要求損害賠償。
給資深員工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資遣費與退休金權益,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確認您的年資屬性:了解自己是純新制、純舊制,還是橫跨新舊制。這將直接影響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 仔細核對資遣費計算:收到資遣費時,務必仔細核對計算明細,包括平均工資是否正確(是否納入所有經常性給與)、年資與基數是否符合法規。
- 注意給付期限: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若逾期未給付,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定期檢視退休金專戶:您可以透過勞保局的網站、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或臨櫃查詢,定期確認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狀況,確保雇主足額提繳。
- 舊制年資結清務必書面同意:若您的年資橫跨新舊制,雇主提出結清舊制年資的方案時,務必確認給付標準不低於《勞基法》規定,並留下明確的書面同意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結論
資遣費與退休金是您職涯奮鬥的成果,也是您未來生活的重要保障。作為資深員工,主動了解並核對自身的權益,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相關法規與實務操作,讓您在面對職涯轉折時,能夠從容應對,確保應得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服務了20年,年資橫跨新舊制,被資遣時資遣費怎麼算?
A: 您的資遣費會分為兩部分計算:民國94年7月1日前的「舊制保留年資」,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民國94年7月1日後的「新制年資」,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兩者加總才是您應得的資遣費總額。
Q: 「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包含哪些項目?年終獎金算不算?
A: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因工作而獲得的所有「經常性給與」的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通常包含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加班費(若為常態性給付)等。至於年終獎金,如果不是每月固定發放,且其發放與金額不是經常性、固定性地與勞務對價相關,通常不會被計入平均工資。但實務上認定較為複雜,建議以離職前六個月的實際薪資明細核對。
Q: 雇主資遣我,但拖延超過30天才給資遣費,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規定,雇主若未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並對雇主裁罰。
Q: 我發現公司過去有幾個月沒有足額提繳我的勞工退休金,現在還能補回來嗎?
A: 可以的。雇主有義務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如果雇主未足額提繳,導致您的退休金權益受損,您可以向雇主請求補繳至您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並可主張損害賠償。建議您先透過勞保局網站或App查詢您的個人專戶明細,確認短少金額,然後與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