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離職,對許多人來說,不僅是職涯的轉變,更可能帶來許多對未來的擔憂。當您面對資遣時,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權益是否能獲得保障,尤其是辛苦累積的「舊制資遣費」究竟該怎麼計算?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釐清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確保您的權益不打折!
勞工資遣費,舊制新制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了解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舊制」和「新制」。舊制資遣費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 完全適用舊制: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前就已在職,且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規定的勞工。
- 新舊制混合:在2005年7月1日新制施行前已在職,後來選擇適用新制,但其在新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仍會被保留,並依舊制規定計算資遣費。
不論您屬於哪一種,只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您就有權請求資遣費。而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簡單來說,就是您每在同一雇主底下工作滿一年,就可以領到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如果工作年資不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就算只工作幾天,未滿一個月也以一個月計。而且,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30天內發給。
工作年資怎麼算?
您的工作年資是從受僱當天開始計算。如果您的工作年資橫跨了《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後(通常是1987年8月1日,但各行業不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要依當時法令、公司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則依第17條計算。這表示,您的年資可能會被分段計算,務必仔細核對。
搞懂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怎麼算
資遣費的「基數」就是「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明確定義了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白話來說,就是以您被資遣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這裡的「工資」範圍非常重要,它不只包含本薪,還包括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和「勞務對價性」的報酬。例如,本薪、加班費、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特休未休工資通常都被認定為工資;而交通津貼、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則可能因其性質而有爭議,需視個案具體判斷。
實際案例告訴你:資遣費怎麼算才對?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王大哥的純舊制資遣費
王大哥在一家製造業公司服務了25年,從1995年就職以來,一直都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舊制退休金制度。最近,公司因產業轉型而縮編,決定資遣王大哥。王大哥被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是45,000元。
法院會怎麼判斷呢?由於王大哥從頭到尾都適用舊制,所以他的全部25年年資都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也就是: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45,000元 × 25個月 = 1,125,000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勞工從未選擇新制,其資遣費就完全依照舊制規定,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案例二:陳姐的新舊制混合資遣費
陳姐自1998年就在同一家貿易公司工作,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她選擇了適用新制,但她在新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共7年)則被公司依法保留。最近,公司因歇業而資遣陳姐。陳姐被資遣時,舊制年資的平均工資為48,000元,新制年資的平均工資為50,000元。
法院會將陳姐的年資分兩段計算:
- 舊制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
- 7年舊制年資 = 48,000元 × 7個月 = 336,000元
- 新制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 從2005年7月1日至資遣日,假設累積了18年新制年資。
- 18年新制年資 = 50,000元 × (18年 × 0.5個月/年) = 50,000元 × 9個月。但因最高以六個月為限,所以只計算6個月。
- 新制資遣費 = 50,000元 × 6個月 = 300,000元
陳姐總共可領的資遣費 = 舊制資遣費 + 新制資遣費 = 336,000元 + 300,000元 = 636,000元
這個案例清楚顯示,新舊制混合的勞工,其資遣費需要分段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離職前,您應該知道的實用建議
面對資遣,保護自身權益是首要之務。以下是給您的幾點實用建議:
- 確認您的適用制度:您是完全舊制?還是新舊制混合?這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果您不確定,可以向公司人資部門或勞工局詢問。
- 仔細核對工作年資:從您到職日起算,確認是否有跨越2005年7月1日新制施行日,以及您的舊制年資是否被完整保留。特別留意是否有調職到關係企業,但年資應合併計算的情況。
- 檢查「平均工資」計算:要求公司提供資遣費計算明細,並核對計算基準的「平均工資」是否正確。確認所有經常性給與,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是否都已納入計算。
- 保留薪資證明:保存您的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勞保投保資料等,這些都是證明您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的重要依據。
- 注意給付期限: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發給資遣費。若逾期未給付,您可以依法主張。
結語
中年離職雖然充滿挑戰,但了解並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是您重新出發的重要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您的權益是受法律保障的,務必仔細核對,確保自己應得的資遣費一分不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工作年資」怎麼算?中間換過公司或被調派怎麼辦?
A: 您的工作年資應從首次受僱日起算。如果是在同一雇主的不同事業單位間調動,或在企業集團內經雇主調派至關係企業工作,且勞動契約關係未中斷,通常年資應予併計。但若您曾離職再回任,或轉換到不同老闆的公司,年資則需重新計算。建議您保留所有勞動契約、到職證明等文件,以利核對。
Q: 「平均工資」到底包含哪些項目?獎金算不算?
A: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您因工作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這裡的「工資」不限於本薪,只要是您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入。例如,本薪、加班費、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特休未休工資等,通常都會被計入。但像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等,如果不是每月固定發放且與勞務無直接對價關係,則可能不計入。建議您核對薪資明細,確認所有經常性收入都已納入計算。
Q: 如果我同時符合退休和資遣條件,該怎麼選擇比較有利?
A: 如果您的年資已符合《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的條件(例如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且同時被資遣,您可以選擇請求舊制退休金而非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的計算上限是45個基數,可能比資遣費(無上限,但資遣費是每滿一年一個月)更為有利,特別是對於資深勞工。建議您仔細計算兩者的金額,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方式。但請注意,兩者通常不能同時請求。
Q: 雇主沒有在30天內給我資遣費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如果雇主逾期未給付,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催告雇主給付,並可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雇主除了要給付資遣費,還可能需負擔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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