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是人資主管在企業經營中可能面臨的艱難課題。它不僅影響勞工生計,更攸關企業的法律風險與聲譽。一旦處理不當,輕則引發勞資爭議,重則面臨高額賠償與行政罰鍰。身為律點通,我將針對資遣的法定事由與要件,提供一份專為人資主管設計的實用指南,助您在變動的環境中,穩健處理員工資遣事宜。
資遣的法律基礎:不可不知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資遣,指的是雇主基於法定事由,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給付資遣費的行為。其核心依據,便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這條文明確列舉了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五種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而言之,雇主若要合法資遣員工,必須符合上述五種情況之一,且有嚴格法律限制。
1. 資遣法定事由解析與實務認定
- 歇業或轉讓:指公司停止經營或經營權轉移,無法繼續僱用員工。
- 虧損或業務緊縮:公司面臨財務困境或業務量減少,導致無力或無必要再聘用勞工。實務上會審酌企業整體營運,而非僅單一部門。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導致公司停工超過一個月。
- 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因應市場變化調整業務,導致部分職位需求減少,且雇主已盡力在內部尋找其他合適職位安置勞工,但仍無法找到。
- 勞工確不能勝任:勞工的知識、技能、體能、經驗或工作態度無法達到要求,經教育訓練或調整工作後仍無改善。須有客觀事實與改善機會。
2. 資遣的關鍵原則:解僱最後手段性與安置義務
即使公司符合上述資遣事由,也並非就能立即資遣員工。台灣勞動法中,資遣被視為 「解僱的最後手段」 。這意味著雇主在資遣前,必須窮盡一切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
2.1 雇主的「安置義務」
特別是當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或「虧損、業務緊縮」而有資遣需求時, 「安置義務」 是資遣合法性的核心關鍵。雇主應在可期待範圍內,依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尋找公司內部是否有其他適合勞工擔任的職位,並提供轉任機會。
律點通提醒: 雇主必須證明已盡力安置勞工,否則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
實務情境:銀行技術員的轉型案例
某銀行因應金融市場變遷與業務調整,決定精簡公務車輛配置,並將部分技術員業務改由基層行員兼任。銀行為此規劃了技術員轉任事務員的方案,甚至放寬了事務員甄選的年齡限制,希望提供員工留任機會。
一位資深技術員小陳,儘管銀行提供了轉任機會,但他因個人因素未能通過事務員甄選,最終遭到資遣。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銀行確實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技術員的必要,且已盡力提供轉任機會並放寬條件,故認定銀行已履行安置義務,對小陳的資遣合法。
這個案例提醒人資主管: 在業務變革時,主動規劃員工轉型方案並提供合理的安置機會至關重要。只要雇主已盡力,即使員工因自身條件未能成功轉任,資遣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3. 資遣費計算與通報義務
資遣費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對勞工的經濟補償。其計算方式依勞工適用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而異。
3.1 資遣費計算方式
| 制度別 | 適用法條 | 計算方式 | 發給期限 |
|---|---|---|---|
| 舊制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終止契約後30日內 |
| 新制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終止契約後30日內 |
3.2 重要的通報義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相關資訊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則應自離職日起三日內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定期間,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者,應於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未依法通報,將面臨罰鍰。 這項義務旨在協助被資遣勞工及早獲得就業服務,是人資主管不可輕忽的環節。
4. 人資主管的實務操作指引
在資遣決策與執行過程中,人資主管應謹記以下要點:
- 確認資遣事由:確保資遣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並準備充分的證據。
- 履行安置義務:積極尋找內部轉任機會,並將過程詳實記錄。
- 遵守預告期間: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依法通報:在員工離職十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名單。
- 正確計算及給付資遣費:依勞工適用制度與年資,正確計算並於三十日內發給。
- 書面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資遣事由及生效日期。
- 避免權利濫用:資遣對象選擇需具合理性,避免歧視。若有外籍勞工,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42條「本國勞工優先留用」原則(限於同一職務)。
爭議預防:人資主管應注意的資遣陷阱
資遣議題的複雜性,常讓企業面臨法律挑戰。理解潛在的爭議點,能幫助人資主管提前預防。
- 法定事由認定的模糊性:「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故人資主管須準備充分且具說服力的證據。
- 安置義務的範圍與判斷:雇主應盡力提供與原職務性質相近、薪資福利不顯著降低的職位。若提供的職位與勞工能力或家庭生活利益顯不相當,可能被認定未盡安置義務。
- 合意資遣的法律效力:若勞雇雙方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即使不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列舉的資遣事由,實務上仍傾向於肯定雇主應給付法定最低標準之資遣費。
結論:合法資遣,穩健前行
資遣是企業經營中不可避免的一環,但合法、合規的資遣流程,是保護企業與勞工權益的基石。人資主管應將資遣視為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從事由確認、安置義務履行、資遣費計算到通報,每一步都需謹慎為之。唯有充分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才能有效降低勞資爭議風險,確保企業在面對人力調整時,得以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因為營運狀況不佳,可以隨意選擇資遣哪些員工嗎?
A: 不行。即使公司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資遣事由,選擇資遣對象仍需具備合理性,避免權利濫用,例如不能基於歧視(如性別、年齡、懷孕)或不法動機。實務上會建議從績效較差、職位可替代性高或符合公司轉型方向的員工著手,但仍需有客觀依據。
Q: 員工如果拒絕公司提供的調職或轉任機會,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
A: 如果公司已盡力提供「適當」的轉任或調職機會,且該機會與勞工原職務性質相近、薪資福利無顯著降低,而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在窮盡安置義務後,仍可依法資遣。但若提供的職位顯不相當或對勞工權益有重大不利影響,則可能被認定未盡安置義務。
Q: 什麼是「不能勝任」?我該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A: 「不能勝任」指的是勞工的知識、技能、體能、經驗等客觀上無法達到工作要求,或主觀上怠忽職守,經教育訓練或調整工作內容仍無法改善。證明方式包括:詳細的績效考核紀錄、明確的工作目標與未達標說明、提供改善計畫與輔導紀錄、以及同事或主管的具體證詞等。務必留下書面紀錄。
Q: 如果公司資遣外籍勞工,需要注意什麼特別規定?
A: 聘僱外籍勞工的企業在資遣時,除了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外,還需特別注意《就業服務法》第42條「保障國民工作權」的原則。這表示在同一職務上,應優先留用本國勞工。此外,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等行政程序也需一併處理,並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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