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場變動,資深員工如何確保權益不縮水?
職場生涯走到一定階段,面對公司業務調整或組織變革,資深員工的您,是否曾擔心自己的權益可能受到影響?尤其當「裁員」二字浮現時,如何確保自己獲得應有的補償,並在談判中站穩腳步,是每位資深工作者都必須了解的課題。
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勞動法令中,關於裁員補償的關鍵條文、法律概念,並透過真實案例,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面對勞動契約終止時,能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掌握您的法定權益:關鍵法條解析
當公司決定資遣員工,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了解這些法條,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法性與預告期間
雇主並非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特定事由。對資深員工來說,最常見的是公司因業務緊縮、虧損或業務性質變更而裁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表示雇主必須證明符合其中一項事由,且在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應盡力安置勞工,若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方得終止契約。此外,雇主資遣勞工時,必須提前預告,預告期間長短依您的工作年資而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雇主沒有給予足夠的預告期,就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
資遣費:新舊制與「平均工資」的計算
資遣費是資遣補償的核心。台灣的資遣費計算分為「新制」與「舊制」,主要依據您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後的工作年資。
- 舊制資遣費(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年資或選擇舊制者):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舊制計算標準為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新制資遣費(適用於94年7月1日後年資或選擇新制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新制計算標準為每滿一年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的認定至關重要!
資遣費的基礎是「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這裡的「工資」不僅指底薪,還包括各種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的獎金、津貼。例如,績效獎金、銷售獎金、駐外津貼等,若常態性發放,都應計入。若在計算期間內,您曾因雇主原因導致薪資減少(如非自願帶薪休假),該期間的薪資應予排除,以保障您的權益。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離職時,您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雇主應折算工資給您。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筆費用通常以您契約終止前一日或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基礎計算。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自保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為資深員工的您提供一些啟發。
案例一:跨國集團資遣,我的海外薪資算不算「平均工資」?
王經理在一家跨國集團的台灣母公司任職多年,後來被派駐到集團的大陸子公司負責業務。他的薪水一部分由台灣母公司發,一部分由大陸子公司發,還包含豐厚的銷售獎金。幾年後,公司因業務調整決定資遣王經理。當公司計算資遣費時,卻只計算台灣母公司發的薪水,並排除了他曾因公司要求而「帶薪休假」期間的獎金,導致資遣費大幅縮水。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認定,由於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在財務、人事上高度連結,具備「實體同一性」,因此王經理在大陸子公司領取的薪資和獎金都應計入平均工資。此外,法院也同意排除非自願帶薪休假期間的獎金,以其常態性薪資計算,確保王經理獲得應有的補償。
給您的啟示:
- 集團企業的「實體同一性」: 若您在集團內不同公司服務,或有海外派駐經驗,即使薪資來源不同,仍可能被視為同一雇主,所有具經常性與勞務對價性的報酬都應計入平均工資。
- 平均工資計算的細緻度: 若計算期間內有非自願的薪資減少(如公司要求帶薪休假),您有權主張排除該期間,以常態薪資計算,確保資遣費不被低估。
案例二:公司片面減薪、強制休假,我能主動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嗎?
陳副總在一間公司服務多年,某天公司因營收下滑,突然公告實施「每週五不上班,全體員工特休扣一天,且年度未休完特休不再給付工資」及「所有主管減薪20%」。陳副總認為這已嚴重影響其勞動權益,且未經協商,無法接受。
法院怎麼說?
法院支持陳副總的訴求,認為雇主未經員工同意片面變更工資與休假條件,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給您的啟示:
- 勞動條件變更需合意: 工資、休假等勞動條件是勞動契約的核心,雇主即使營運困難,也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不得片面變更。
- 勞工的「主動終止契約」權: 若雇主有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嚴重損害您的權益,您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並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務必在知悉違法情形後30日內主張。
資深員工的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面對裁員或勞動契約終止,資深員工更需沉著應對,採取積極行動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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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身權益,心中有數: 務必熟悉《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中關於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的計算標準。知道自己應得多少,才能在談判中提出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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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關鍵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保留所有與勞動契約、工資明細、出勤記錄、工作內容、雇主違法或違約行為相關的書面資料、電子郵件、通訊記錄等。這些都可能是日後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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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簽署文件,不輕易放棄權利: 在簽署任何離職協議、優退方案或放棄權利的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內容。若有疑慮,切勿貿然簽署,可要求帶回審閱或尋求專業意見。特別留意是否有「放棄一切權利」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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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主張權利時機: 若雇主有片面減薪、未足額給付工資等違法行為,您可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請務必注意30日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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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策略:有理有據,爭取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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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表達訴求,並以法律規定作為談判基礎。若公司提供優於法定標準的補償,可爭取更多權益,但需注意其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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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感覺受到不當壓力或「脅迫」,應盡量記錄相關對話或行為,但請注意,實務上對「脅迫」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經濟壓力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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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若您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務必向雇主請求開立。這是您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社會保險給付的重要文件,能保障您在離職後的過渡期間獲得經濟支援。
結論:知識是您最好的保障
身為資深員工,您累積了寶貴的經驗與專業,更應懂得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面對職場變動,不再是單純的接受,而是有能力、有策略地去應對。了解自身的法定權益、學會蒐集證據、謹慎審閱文件,並在必要時果斷主張權利,這些都將是您在職涯路上,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的關鍵。記住,知識是您最好的保障,讓您在任何變局中都能從容應對,為自己的未來鋪設更穩固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哪些項目會被納入?
A: 平均工資是計算資遣費的關鍵,指您在「計算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重點在於「工資」的認定,只要是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無論名目是薪資、獎金、津貼,都應計入。例如,績效獎金、銷售獎金、駐外津貼等,若常態性發放,就應納入計算。若計算期間內,您曾因雇主原因導致薪資減少(如公司要求帶薪休假),該期間的薪資應予排除,以保障您的權益,採用常態受薪的工資總額計算。
Q: 雇主在公司營運困難時,可以片面減薪或強制休假嗎?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與休假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條件,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即使公司營運困難,若要調整工資或休假制度,原則上仍須取得勞工的個別同意。若雇主未經同意就片面減薪或強制休假,您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但請注意,您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Q: 如果公司提供「優退方案」,我簽署後還能反悔或爭取更多嗎?
A: 優退方案通常是優於法定資遣標準的協議,一旦簽署,就代表您同意該方案的條件。因此,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認所有條件(如給付金額、給付方式、是否包含所有權利放棄等)。若您認為方案不合理或有疑慮,應在簽署前提出協商。一旦簽署,除非您能證明是在受到《民法》第92條所稱的「詐欺」或「脅迫」(例如雇主以不法危害,讓您產生恐怖畏懼心理而被迫簽署)的情況下簽署,否則很難反悔。但請注意,法院對「脅迫」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經濟壓力通常不構成脅迫。
Q: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資深員工有什麼重要性?
A: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您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社會保險給付的重要文件。當您因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或依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都屬於非自願離職。這份證明能保障您在離職後的過渡期間獲得經濟支援,對資深員工在重新尋找工作時,能提供重要的生活保障。務必向雇主請求開立,若雇主拒絕,可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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