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福利的雙面刃:優惠退休與潛在法律風險
作為人資主管,您是否曾為員工設計或推廣各種福利方案,特別是優於法定標準的「優惠退休方案」?又或者,您的員工可能正尋求透過保險進行財產規劃,甚至希望達到「節稅」目的?這些看似為員工著想的美意,背後卻隱藏著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地雷。稍有不慎,不僅可能讓企業陷入勞資爭議,甚至讓員工面臨稅務追討的風險。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剖析優惠退休方案設計與保險規劃中,人資主管必須掌握的法律眉角,確保您的福利政策既能留才,又能合法合規。
一、優惠退休方案:是「恩惠」還是「義務」?
當企業因組織調整或鼓勵資深員工退休而推出「優惠退休方案」時,首先要釐清它的法律性質。這將直接影響公司在員工申請時的准駁權限。
- 工作規則的一部分: 如果優惠退休方案被明訂於工作規則中,並經主管機關核備,那麼它就具有拘束勞雇雙方的效力,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此時,若員工符合條件申請退休,公司原則上應予准許。
- 恩惠性給與: 如果方案未納入工作規則,或其性質被認定為公司基於特定目的所提供的「恩給」,則公司有較大的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發給。但這也意味著方案的變更可能影響員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5條:「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之。前項專戶存儲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管理之。」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案例故事:優退方案的最低保障
某科技公司為精簡人力,推出了一項「65優退專案」,鼓勵資深員工提前退休。然而,有位資深員工小陳依此專案申請退休後,發現公司計算給付的退休金,竟然比《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的最低標準還要低。小陳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65優退專案」是公司提供的優惠方案,但其內容仍不得牴觸《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因此,專案中關於退休金計算標準低於勞基法第55條的部分,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的最低標準,補足小陳的退休金差額。
給人資主管的啟示: 即使是「優惠」退休方案,也絕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在設計方案時,務必確保其合法性與周延性,避免好意變惡意。
二、保險規劃的隱形地雷:實質課稅原則
許多員工,甚至企業,可能認為透過保險規劃可以有效「節稅」,特別是避免遺產稅。然而,國稅局可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來檢視這些規劃,判斷其是否為「租稅規避」。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稅義務人若選擇與通常交易形式不同之迂迴行為或多階段行為,以達成相同之經濟效果,而同時又能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者,即應認屬租稅規避。」
這表示,即使形式上符合《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若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健康狀況等綜合考量下,明顯是為了規避稅負,而非基於保險保障的本質,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或保單價值計入遺產課稅。
案例故事:帶病投保與投資型保單的稅務陷阱
王先生不幸罹患癌症,在確診後不久,他投保了一張高額的投資型保單,並在短時間內大幅提高保單帳戶價值。王先生過世後,家屬主張這筆保險金不應計入遺產總額。然而,國稅局在審查後,認為王先生在罹癌後才密集投保並快速增值保單,其主要目的並非基於人壽保險的保障意旨,而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因此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保單帳戶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給人資主管的啟示: 提醒員工,保險的核心是風險保障,而非單純的節稅工具。特別是投資型保險,其投資帳戶價值因風險由要保人承擔,更常被認定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公司在推廣相關福利或資訊時,務必強調正確的保險觀念,避免員工誤觸稅務地雷。
三、人資主管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人資主管在設計和溝通相關福利時,應掌握以下要點:
- 明確方案性質: 在設計優惠退休方案時,應明確它是屬於工作規則的一部分,還是公司的恩惠性給與,並在文件中清楚載明相關權利義務與審核標準。
- 符合勞基法最低標準: 確保所有退休金計算方式,即使是優惠方案,也絕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要求。
- 透明溝通與程序: 方案的制定、修改及適用條件應公開透明,並與員工充分溝通,確保員工知悉且有合理過渡期。
- 強調保險本質: 在任何涉及保險的福利溝通中,務必強調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風險保障,而非財富移轉或節稅工具。明確告知員工,稅務規劃有其複雜性與風險,並非所有保險都能達到節稅效果。
- 避免不實宣傳: 企業內部或合作的金融業者,應避免使用「保證節稅」等誇大或不實的說詞。確保提供給員工的資訊是正確、客觀且完整的。
四、結語
人資主管在企業中扮演著勞資溝通的橋樑,也是員工權益的守護者。透過對優惠退休方案和保險規劃潛在法律風險的深入了解,您將能更妥善地規劃員工福利,不僅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員工提供真正有益且合規的協助,共同打造一個穩健且安心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設計的優惠退休方案,如果沒有明訂在工作規則中,會有哪些影響?
A: 如果優惠退休方案沒有明訂在工作規則中,它可能被認定為雇主基於特定目的提供的「恩惠性給與」。這意味著公司在員工申請時有較大的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准駁。然而,這也可能導致方案的穩定性較低,且若公司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更容易引發勞資爭議。為避免爭議,建議將重要的福利方案納入工作規則,或至少以書面形式明確其法律性質、適用條件與公司保留的審核權限。
Q: 員工透過保單借款來繳納保費,這種行為會被國稅局認定為租稅規避嗎?
A: 保單借款本身是合法的金融工具,但如果其目的是為了「蓄意製造債務」來規避遺產稅,就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租稅規避。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投保動機、時程、種類、金額、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以及繳費方式(如躉繳、保單質借)等因素。若明顯悖離保險分散風險的原理,而以減少遺產或規避遺產稅為主要目的,即使形式上符合規定,稅捐機關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人資主管應提醒員工,保單借款的稅務影響複雜,應謹慎評估。
Q: 如果公司合作的保險業務員向員工推薦了不當的節稅保險商品,公司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A: 如果保險業務員是透過公司平台或名義向員工推銷商品,且其行為被認定為未盡專業注意義務、未落實適合度原則或有不實宣傳,導致員工受損,那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保險公司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雖然公司本身可能不是直接銷售者,但若有推薦或協助推廣,也應確保合作夥伴的合法合規性。人資主管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並要求其遵守相關法規,避免員工因不當銷售而受損,進而影響公司聲譽。
Q: 如何確保優惠退休方案的「審核標準」符合誠信原則,避免被質疑任意駁回?
A: 為確保審核標準符合誠信原則,公司應建立具體、客觀且可量化的審核條件。例如,可以基於部門人力需求、職位稀缺性、員工績效表現等因素,制定明確的評估指標。所有審核過程應留下書面紀錄,並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都經過一致的評估。若有駁回情況,應提供明確且合理的理由。透明化的程序和具體的標準,能有效降低被質疑任意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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