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約滿不續約?短期工作者必懂的勞動權益自保術
身為短期專案人員,您是否曾面臨專案結束、合約到期卻不續約的狀況?面對這種不確定性,許多人會感到迷惘,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如何在專案約滿不續約時,聰明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搞懂您的「勞動契約」:定期還是不定期?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釐清您簽訂的究竟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這兩者的差異,將直接影響您在約滿不續約時,能否請求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白話來說,原則上,只要您的工作內容是持續性的,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只有少數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重點來了! 許多雇主會以「專案」名義,與勞工頻繁簽訂定期契約,但如果您的工作性質其實是公司營運不可或缺的「繼續性」工作,即使簽的是定期約,也可能被法律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變身」不定期契約的關鍵時刻
即使您最初簽的是定期契約,在某些情況下,它也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對您的權益影響重大!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定期契約約滿了,但您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或者您雖然重新簽約,但前後契約加起來工作超過90天,中間中斷沒超過30天,那麼您的契約就很有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變成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終止您的工作,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並且要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你該知道!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律在實務上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小陳的專案合約自動升級
小陳原本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為期一年的專案工程師,合約約定到期日是去年底。雖然合約到期了,但專案還在進行,公司也沒說什麼,小陳就這樣繼續工作了幾個月。沒想到,今年初公司突然通知小陳,因為專案調整,決定不續聘了。
小陳很疑惑,自己簽的是定期契約,是不是就沒辦法爭取什麼?
律點通解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1款,由於小陳在定期契約屆滿後繼續工作,而公司(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小陳的定期契約已經自動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了!這意味著公司不能隨意以「約滿不續約」為由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並且要給付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案例二:公部門約聘小雅的工作性質之爭
小雅在某公家機關擔任約聘人員,負責處理民眾申請業務。她的合約每年簽一次,已經連續簽了三年。今年約滿前,機關通知她因為預算緊縮,明年將不再續聘。機關主張小雅是約聘人員,屬於定期契約,所以約滿不續聘是合法的,無需給付資遣費。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會深入探究工作內容的實質性質。如果小雅的工作(處理民眾申請業務)是機關日常營運所必需且持續存在的,那麼即使她簽的是「約聘」或「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繼續性」的不定期契約。一旦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機關以「預算緊縮」為由不續聘,就構成《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專案人員自保術:這些眉角要掌握!
- 了解您的契約性質: 仔細審視您的工作內容,判斷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若您簽的是定期契約,但工作內容實質上是持續性的,您的契約很可能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 保留所有工作證據: 舉凡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內容說明、與雇主的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LINE對話、書面通知等),都是未來爭議處理的重要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 注意「合意終止」陷阱: 如果雇主在約滿前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書」或「合意終止書」,請務必仔細閱讀內容,確認是否出於您的真實意願。若您是在受脅迫或誤導下簽署,法院可能認定並非真正的合意終止。
- 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 若您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且雇主無故終止或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您有權請求資遣費。資遣費分為新制與舊制,計算方式不同:
- 新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開始工作並適用新制退休金的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舊制(適用於選擇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或適用新制但其工作年資在2005年7月1日前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您終止不定期契約,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這條文明確指出,如果您的契約確實是合法的「定期契約」,且期滿後雇主明確表示不續約,那麼勞工原則上不能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但這前提是,您的契約必須是合法且真正的定期契約,不符合上述「視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結論:知己知彼,權益不吃虧!
短期專案人員的勞動權益,往往因為契約形式的彈性而容易被忽略。然而,法律對於勞動契約的認定,更重視工作內容的實質性質,而非僅僅是契約的名稱。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了解您的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將是您在面對專案約滿不續約時,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武器。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職場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短期專案約滿了,雇主說不續約,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這要看您的契約性質。如果您的契約確實是合法的「定期契約」,且期滿後雇主明確表示不續約,那麼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您原則上無法請求資遣費。但如果您的定期契約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例如約滿後繼續工作未被反對,或多次續約累積工作期間超過90天且間斷未逾30天),則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終止契約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給付資遣費。
Q: 我已經簽了好幾個短期專案合約,這樣會不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A: 很有可能!如果您的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那麼您的契約就會被《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視為不定期契約」。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此外,如果您的工作內容本身就具有「繼續性」,即使雇主頻繁與您簽訂定期契約,法院也可能認定您的契約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
Q: 如果雇主突然說不續約,我該注意什麼?
A: 首先,確認您的契約性質。如果是合法的定期契約,雇主在約滿前明確告知不續約,是符合規定的。但如果您的契約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並應依法定年資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務必保留所有契約、工作紀錄及溝通證據,並小心不要簽署任何您不理解或不認同的文件(如自願離職書)。
Q: 發現工作內容其實是「繼續性」,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自己的工作內容具有「繼續性」,但雇主卻與您簽訂定期契約,您可以主張您的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這通常需要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來認定。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說明、日常工作內容、公司是否有持續對該職位或業務的需求等,以證明工作性質的持續性。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您的契約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進而爭取資遣費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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