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你!終於找到理想的工作,準備在試用期大展身手!」這是許多職場新鮮人或轉職者心中的雀躍。然而,在台灣的職場文化中,「試用期」這三個字,也常伴隨著一些不安與疑問:「試用期會不會隨時被解僱?」、「我到底有哪些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你在試用期的忐忑,因此特別整理了這份專為試用期員工設計的法律指南,幫助你釐清試用期間的權利與義務,安心迎接挑戰。
試用期不只是考驗,更是法律保障的起點!
首先,我們要了解,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合意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這段期間,你可以觀察公司是否適合自己,公司也能評估你是否勝任這份工作、適應企業文化。換句話說,試用期是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約定,雙方都有權在觀察後決定是否繼續僱傭關係。
試用期解僱,雇主不能隨心所欲!
即使在試用期,雇主想解僱你,也並非毫無限制。他們仍然需要有正當理由,並且不能濫用權利。最常見的解僱理由,往往圍繞著「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工作規則」這兩大類。
1. 工作表現不佳,真的不能勝任嗎?
當雇主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而決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通常會引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法規是雇主解僱員工最常使用的依據之一。在試用期間,雇主會觀察你是否:
- 客觀上無法完成被交付的工作。
- 主觀上有怠忽職守,導致無法完成工作。
- 是否違反忠實履行勞務給付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你被要求完成某項任務,但經過指導和協助後,仍然無法達到基本要求,或者工作態度消極,這都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勝任」。
2. 嚴重違規行為,踩到紅線就危險!
除了工作能力,如果在試用期間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勞動契約的行為,雇主也可能立即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這條款指的是像曠職、對主管叫囂、嚴重不服從指示、洩漏公司機密等,這些行為一旦被認定「情節重大」,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就解僱你。
試用期解僱,有資遣費嗎?
這絕對是許多試用期員工關心的問題!答案是:可能會有!
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不能勝任)來解僱你,那麼即使在試用期間,你仍然有權利領取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這代表,只要你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員工(目前台灣多數勞工都適用),且雇主是依《勞基法》第11條解僱,就應該依照你的工作年資比例計算資遣費。
至於「預告期間」,實務上普遍認為,如果你的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雇主通常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但若工作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則需提前十天預告。
試用期解僱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試用期解僱的合法性:
故事一:專業能力與團隊合作的考驗
小陳在一家知名的科技公司擔任數據分析師。試用期間,主管發現他雖然擁有豐富的學術背景,但在實際專案執行上,卻常常過於堅持己見,不易接受團隊成員或主管的建議。他的分析報告也多次未能達到預期標準,影響了團隊的合作與專案進度。公司在進行試用期考核後,認為小陳在核心職能和關鍵績效指標上表現不佳,最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了他的勞動契約。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數據分析師這類專業職位,除了專業知識外,團隊合作與溝通能力也至關重要。小陳的表現確實不符職務需求,公司終止契約是合法的。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專業能力不僅限於技術,還包括與團隊的協作和溝通。
故事二:工作態度與企業文化的適應
小張進入一家傳統產業公司擔任研發助理。公司為他設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然而,主管發現小張在工作上態度較為消極,不主動學習新知識,也不太願意配合團隊工作。更讓主管在意的是,他經常在非休息時間擅自離崗,且對主管的提醒不以為意。公司認為小張的工作態度與企業文化格格不入,最終決定在試用期結束前解僱他。
-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評估員工的綜合素質,包括工作態度、敬業精神以及是否能融入企業文化。小張的行為顯示他確實不能勝任,雇主終止契約並無不法。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良好的工作態度和對企業文化的適應,在試用期同樣重要。
重要提醒: 法院在判斷試用期解僱的合法性時,通常會認為雇主在試用期有較大的彈性,原則上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說,雇主不一定需要給你多次改善機會)。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解僱,仍需有客觀、具體的理由。
給試用期員工的實用建議
-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簽約前務必確認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及相關權益。
- 積極展現工作能力與態度:主動學習、配合團隊、遵守公司規定,讓主管看到你的價值。
- 保持良好溝通:遇到問題或不確定時,主動與主管或同事溝通,尋求協助。
- 適當保留工作紀錄:例如工作成果、主管指示、考核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 了解自身權益:萬一真的面臨解僱,要知道自己是否應得資遣費,以及如何主張權利。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度過試用期
試用期是雙向的選擇過程,不僅公司在評估你,你也在評估公司。了解自己在試用期的法律權益,積極展現最佳狀態,並保持開放的溝通,就能大大降低不確定性。記住,即使不幸在試用期被解僱,只要雇主解僱理由不合法或未給付應有款項,你依然可以依法爭取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試用期更有信心,祝你職涯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通常會有多長?雇主可以無限期延長嗎?
A: 台灣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但實務上普遍接受3個月為合理期間。有些專業性較高或管理職位,可能會約定6個月。然而,過長的試用期(例如超過6個月甚至一年)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變相規避《勞動基準法》對正式員工的保護。雇主若要延長試用期,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且延長後仍需有合理的理由。
Q: 試用期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我嗎?
A: 不可以。即使在試用期,雇主解僱員工仍需有正當理由,並非隨意為之。最常見的理由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或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必須能提出客觀具體的事實來證明你的不適任或違規行為。
Q: 如果我在試用期被解僱,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A: 是的,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不能勝任工作)來解僱你,那麼即使在試用期間,你仍然有權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領取資遣費。資遣費是按你的工作年資比例計算的。但如果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例如:情節重大違規)被解僱,則無法領取資遣費。
Q: 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我,需要提前通知嗎?
A: 這取決於你的工作年資。如果你的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實務上普遍認為雇主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但若工作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則需提前十天預告你。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給予預告期間,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Q: 我如果覺得試用期被解僱不公平,該怎麼辦?
A: 如果你認為雇主解僱不合法或不公平,你可以先向公司內部的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申訴。若無法解決,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你也可以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重要的是,要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工作紀錄、考核文件、溝通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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