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必看:試用期被解僱,你的權益在哪裡?
約聘人員在職場中扮演著靈活且重要的角色,但對於試用期內的權益,許多人常感到困惑與不安。究竟,約聘人員在試用期間被解僱,與正職員工有何不同?雇主可以隨意終止契約嗎?資遣費、預告工資又該如何計算?「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約聘人員試用期解僱的相關規定,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試用期的法律性質:是保障還是風險?
首先,您需要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然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合意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且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必要時,法院實務普遍承認其合法有效。
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約定。這表示在試用期間內,雇主和勞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對於雇主而言,終止契約時原則上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也不適用資遣費相關規定,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雇主可以因為「不能勝任」就解僱你嗎?
這是試用期解僱最常見的理由。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規定指出,當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這裡的「不能勝任」不只指能力不足,也可能包含工作態度不佳、不願配合、違反忠誠義務等主觀因素。然而,對於試用期勞工,法院實務認為雇主在判斷其是否適格時,有較大的彈性。不必要求達到「確不能勝任」的嚴格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這意味著雇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約聘人員有嗎?
- 預告期間: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需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若您的約聘工作期間符合以下條件,雇主仍應給予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就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資遣費: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在特定情況下被終止勞動契約時可獲得資遣費。然而,實務上對於試用期間終止契約是否需給付資遣費,法院見解傾向於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否則不適用資遣費規定。這一點與正職員工被資遣時的權益有顯著差異,約聘人員需特別留意。
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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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陳的行銷專案不符期待,雇主解僱合法 小陳擔任一家公司的約聘行銷專員,試用期間負責多個行銷專案。然而,雇主發現小陳在專案時程規劃、預算掌控及跨部門溝通協調方面表現不佳,屢次無法達到預期標準。儘管主管曾多次提醒與輔導,但情況並未顯著改善,最終雇主以小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陳不服提告,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訴求,認定雇主解僱合法。法院強調,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相互觀察、評估的階段,雇主有權在勞工不適格時終止契約,且無須具備《勞基法》嚴格的法定終止事由,除非有權利濫用。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約聘人員在試用期間的表現,確實會是雇主判斷是否留任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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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小美的試用期延長爭議,雇主解僱不合法 小美被一家公司約聘為人資人員,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即將屆滿時,雇主未經與小美協商或取得同意,就逕自「延長」了小美的試用期,並在延長後的期間內,以小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美認為雇主解僱不合法而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小美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法院認為,儘管試用期內雇主有較大彈性,但仍需遵守勞雇雙方約定的程序。如果契約中對試用期延長或終止有特定約定,雇主就應依約行事,否則可能導致解僱不合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約聘人員,雇主也必須遵守契約約定,程序上的瑕疵可能讓解僱變得無效。
約聘人員的自保之道:這樣做,保障你的權益
- 仔細審閱勞動契約: 簽署契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並了解所有條款,特別是關於試用期長度、考核方式及終止條件的約定。有疑問應立即提出。
- 積極表現與溝通: 在試用期間,積極投入工作,展現學習意願和配合度。若遇到困難或不適應,應主動與主管溝通,尋求解決方案。
- 保留工作相關紀錄: 妥善保存與工作表現相關的紀錄,例如工作成果、主管指示、溝通紀錄、考核文件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了解自身權益: 若您認為雇主解僱的理由不合理,或程序不符,切勿輕易放棄。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了解自身權益並採取行動。
結論:面對試用期,約聘人員也能有備無患
約聘人員在試用期間確實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但這不代表您的權益毫無保障。了解試用期的法律性質、雇主解僱的限制,以及自身應有的預告期間權利,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雖然資遣費在試用期終止時通常不適用,但若雇主有權利濫用或未遵守約定程序,您的解僱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積極掌握資訊,有疑慮時主動尋求協助,才能讓您在約聘職場中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拿到資遣費嗎?
A: 台灣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例如惡意解僱、歧視)的情形,否則通常不適用資遣費規定。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一個相互評估的階段,尚未正式進入長期僱傭關係。因此,約聘人員在試用期被解僱,通常無法要求資遣費。
Q: 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給我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需遵守預告期間。如果您的約聘工作期間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應在十天前預告;若未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即使是試用期,只要工作期間符合這些條件,雇主仍有預告義務。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就解僱我,但我不同意,該怎麼辦?
A: 在試用期間,法院對「不能勝任」的認定標準會比正式員工寬鬆,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如果您認為雇主解僱的理由不具體、不客觀,或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如涉及歧視、報復),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務必保留所有與工作表現相關的證據。
Q: 試用期通常是多久?如果試用期太長合理嗎?
A: 台灣《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長度,實務上多以3個月為合理期間。如果約定的試用期過長(例如超過6個月甚至一年),法院可能會審查其合理性,尤其會考量職務的性質、工作複雜度等。若無特殊理由,過長的試用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規避勞動法保障的行為,有權利濫用之虞,您可以針對此點提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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