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適任就得走人?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指南
身為定期契約勞工的您,是否也曾對試用期感到忐忑不安?擔心自己的表現不符期待,隨時可能面臨解僱?尤其當雇主告知您「試用期不適任」時,您是否疑惑:雇主真的可以這麼輕易就解僱我嗎?我的權益在哪裡?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台灣法律對於試用期解僱的相關規定,讓您清楚了解自身權益,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什麼是「試用期」?它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法院實務認為,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就像是勞雇雙方在正式進入長期關係前,設定的一段「觀察期」。它的目的很簡單:
- 對雇主而言:觀察勞工的工作態度、專業技能、配合度以及是否適應企業文化。
- 對勞工而言:藉此了解工作內容、環境和企業文化,判斷是否適合自己。
因此,試用期被視為一種 「附保留終止權」的約定。這表示在試用期間,雇主有權利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在試用期解僱的權限有多大?
這是許多勞工最關心的問題。根據台灣法院的主流實務見解,雇主在試用期間行使終止權,相較於正式員工,有較大的彈性:
- 無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的法定終止事由:不像正式員工,雇主解僱時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嚴格規定。在試用期,只要勞工「不適格」,雇主即可終止契約。
- 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通常無須在解僱前,提供勞工改善機會或採取其他輔導措施。當然,如果雇主有提供改善機會而勞工仍未改善,更能強化其解僱的正當性。
- 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試用期解僱,雇主通常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儘管如此,雇主行使終止權仍應受到限制,不能隨意濫用。終止事由必須與勞工的職務適格性相關,且不能是出於歧視、報復或其他不法目的。
相關法條看這裡: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律點通說明:這條是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之一。雖然在試用期內,法院對「不能勝任」的認定較為寬鬆,但雇主仍需證明勞工確實不適任。
-
《民法》第153條:此條規定了契約成立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的合意。
-
《民法》第247條之1:此條規範了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限制。雖然試用期約定普遍被認為合法,但若約定內容顯失公平,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不能勝任工作」?
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較為廣泛,不只包含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也包含主觀上不適任,例如:
- 工作績效不佳:未能達到預期標準,或屢屢重複犯錯。
- 專業技能不足:專業能力無法滿足職務需求。
- 工作態度不佳: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願配合團隊、不服從主管指示、與同事互動冷淡等。
- 不適應企業文化:與企業文化或服務模式不符。
案例分享:這些情況下,法院判雇主解僱合法!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社工小陳的溝通危機
小陳受僱於某社福機構擔任社工,約定有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小陳的工作表現不佳,不僅在專業技能上有所欠缺,更因為工作態度消極,且多次用不當言語威脅同事,導致團隊氣氛緊張。儘管主管多次提醒溝通,小陳的情況仍未改善。最終,機構決定以小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他。小陳不服提告,但法院認為,小陳確實有具體不適任情事且未改善,雇主終止契約具有正當性,因此判決雇主勝訴。
案例二:銀行專員王小姐的重複錯誤
王小姐在某銀行擔任試用中的專員。在試用期間,她頻繁地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業務,屢屢重複犯錯,甚至因此遭到客戶抱怨投訴。此外,王小姐與同事間的互動也顯得冷淡。儘管銀行曾進行期中考核並給予建議,但她的表現仍未達標準。最終,銀行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了她的勞動契約。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在試用期內,於未濫用權利的情況下,以勞工不適格為由終止契約是合法的,因此駁回了王小姐的訴訟。
這兩個案例都點出,雇主只要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勞工在試用期間確實存在不適任的狀況,且解僱並非權利濫用,其解僱行為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
定期契約勞工在試用期如何保護自己?
- 仔細閱讀契約:簽約前務必確認勞動契約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考核方式及終止條款。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應主動詢問。
- 積極表現與溝通:在試用期間,積極展現您的工作能力、學習意願和團隊合作精神。若遇到困難或疑問,主動與主管溝通,尋求協助或建議。
- 保留工作紀錄:若您認為雇主解僱不合理,應保留所有與工作表現、溝通紀錄、考核結果、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在日後發生爭議時,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
- 了解解僱事由:若不幸被解僱,務必請雇主明確告知解僱事由。這有助於您判斷解僱是否合理。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試用期對勞雇雙方都是一個重要的觀察階段。對於定期契約勞工而言,了解試用期的法律性質與雇主的終止權限,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雖然雇主在試用期有較大的彈性,但其終止權的行使仍不得濫用。透過積極的表現、良好的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您將能更有自信地面對試用期的挑戰,確保自己的職場權益不被侵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究竟多久才算合理?法律有規定嗎?
A: 台灣《勞動基準法》並未明確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一般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約為1到3個月。只要約定合理且勞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試用期過長(例如超過3個月),可能會被法院檢視其合理性,但並非必然無效。
Q: 如果我在試用期間表現良好,但雇主還是以「不適任」為由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若您認為自己表現良好,且雇主解僱理由不充分,或懷疑雇主有權利濫用(例如基於歧視、報復等不法目的),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您需要提出能證明自己工作表現良好、雇主解僱不合理的證據,例如工作紀錄、主管評語、同事證詞、溝通紀錄等。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領到資遣費嗎?
A: 根據目前台灣法院的主流實務見解,雇主在試用期間以勞工不適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通常不需支付資遣費。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約定,與《勞基法》第11條所規範的資遣情況有所區別。但若雇主是基於《勞基法》第11條的特定事由(例如歇業、轉讓等)而終止契約,則仍可能需要支付資遣費。
Q: 如果我的定期契約有試用期條款,這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A: 無論您的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只要契約中明確約定有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間,雇主對於您的考核與終止契約的彈性,將會比沒有試用期約定的情況來得大。這意味著您在試用期內,需要更積極地展現您的能力與適應性。若在試用期內被認定不適任而解僱,其法律效果(例如不需資遣費)與不定期契約的試用期解僱原則上相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