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約聘人員,你的權益不該被犧牲!
身為約聘人員,你是否曾擔心在試用期內,公司一句「不適任」就能讓你捲鋪蓋走人,還拿不到任何補償?這份擔憂,律點通都懂!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在台灣的職場實務中,試用期是普遍存在的。那麼,試用期被資遣,究竟有沒有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可領呢?今天,我們就來為約聘人員們,徹底解析試用期資遣的法律眉角,讓你不再霧煞煞!
試用期,究竟是什麼?
試用期,其實就是勞雇雙方的一段「磨合期」。在這段期間,公司會評估你的工作能力、態度是否符合職務需求;而你也可以觀察這份工作、公司文化是否適合自己。雖然法律沒有明訂,但法院實務上普遍承認試用期的合法性,並認為在試用期內,雇主對於勞工的評估確實有較大的彈性。
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僱!試用期內的勞工,依然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如果雇主決定終止你的勞動契約,仍需有「正當理由」,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仍須給付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什麼情況下,雇主資遣你需要給資遣費?
當雇主決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特定事由。以下兩種情況,是約聘人員最需要留意的:
1. 雇主因營運或你「不能勝任」而資遣
這通常是試用期資遣最常見的原因。如果雇主是因為公司營運狀況(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是認定你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而終止勞動契約,那麼你就符合領取資遣費的資格。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注意,即使是在試用期內,雇主若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仍需證明你確實不適任,且不能有權利濫用的情況。若雇主依此條款終止契約,原則上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2. 勞工因雇主違法而主動終止契約
如果你是因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例如未依約給付工資、工作環境危害等),導致你的權益受損,你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也明訂,依本條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資遣費的規定。這代表,當雇主有違法情事時,勞工主動離職也能主張資遣費!
什麼情況下,雇主資遣可以不給資遣費?
如果你的資遣是因為你個人的重大過失,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故意損害公司財物、無故曠工等,雇主就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但雇主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重大過失,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僱。
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大不同!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依你到職日期適用「新制」或「舊制」而有所不同:
- 舊制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的勞工。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
- 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到職的勞工,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務必確認自己適用哪種制度,才能正確計算應得的資遣費。
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
如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你,除了資遣費,還必須依你的工作年資給予一定的預告期間。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10日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20日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實務案例解析:約聘人員的真實情境
案例一:試用期考核未過,公司資遣我,有資遣費嗎?
小陳是某公司的約聘拋殼人員,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公司為了評估他的適任性,指派了一些行政雜項工作,並進行了兩次考核。結果小陳的考核都不合格,公司便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他。小陳不服,認為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公司在試用期間有較大的彈性來評估員工。由於公司指派的工作合理,且小陳經兩次考核都未達標,公司據此資遣並無濫用權利。因此,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雖然本案最終因小陳後續的行為導致其資遣費請求被駁回,但法院的見解仍指出,若雇主合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終止試用期勞工契約,原則上仍應給付資遣費。
給你的啟示:試用期內,公司確實有權評估你的表現。但如果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你,這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事由,公司原則上仍需給你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除非公司能證明你犯了《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重大過失,否則不能隨意拒絕支付。
案例二:公司遷廠,我被「合意資遣」,資遣費怎麼辦?
小美在一家工廠擔任約聘職務。後來公司決定遷廠,並宣布不願意隨同遷廠的員工將被「資遣」,並會發放離職證明及遣散費。小美同意了,但公司卻在事後拒絕給付資遣費。
法院認為,雖然公司遷廠不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列舉的資遣事由,但勞雇雙方既然已經「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公司就應該至少給付《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資遣費。
給你的啟示:如果你和公司達成「合意資遣」,這是一個彈性的處理方式。但即使是合意,公司也必須依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且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確認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與金額是否合理。
約聘人員,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 仔細閱讀契約: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勞動契約中關於試用期長度、考核標準、工作內容以及終止條款的約定。
- 保留工作紀錄:在試用期間,盡量留下你的工作成果、績效評估、與主管溝通的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你工作表現的重要證據。
- 確認資遣事由:如果公司要資遣你,務必請公司明確告知終止事由。如果是因「不適任」,這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你應有權請求資遣費。
- 了解資遣費新舊制:確認自己是適用新制還是舊制資遣費,才能正確估算應得金額。
- 不輕易放棄權益:如果公司不合法資遣或未給付應得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請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
結論:試用期不是免死金牌,你的權益值得捍衛!
總而言之,約聘人員在試用期內,雖然雇主有較大的評估彈性,但這並不代表你的勞動權益可以被忽視。只要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情況(例如:不能勝任工作),你就應有權獲得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職場挑戰,確保自己的努力不會白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一定拿不到資遣費嗎?
A: 不一定。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事由(例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你的勞動契約,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原則上仍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只有當你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的重大過失(如嚴重曠職、違反重大工作規則等),雇主才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Q: 如何判斷我適用新制還是舊制資遣費?
A: 主要看你的到職日期。如果你是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才到職,那麼你適用的是「勞退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果你是在民國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當時選擇繼續適用「勞基舊制」退休金制度,則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若不確定,可向公司人資部門或勞工局查詢你的勞保及勞退投保紀錄。
Q: 雇主說我表現不好,不給資遣費,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要求雇主明確告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並保留相關書面通知。如果雇主以「表現不好」為由,這通常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的情況,你仍有權請求資遣費。若雇主拒絕給付,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諮詢,維護自身權益。
Q: 試用期內,我自己想離職需要預告嗎?會有資遣費嗎?
A: 如果你是主動離職,則不會有資遣費。至於是否需要預告,雖然《勞動基準法》第15條對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預告期間有規定,但試用期通常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建議你參考勞動契約中的約定,或至少提前告知雇主,給予公司時間安排交接,避免造成公司損失而產生爭議。若契約未明訂,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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