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解僱有資遣費嗎?定期契約勞工權益解析
您是定期契約勞工嗎?是否曾擔心在「試用期」內,雇主隨時可以終止契約,讓您一無所有?「律點通」理解您的不安!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承認其合法性。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定期契約勞工在試用期內被終止契約時,雇主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以及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安心工作。
什麼是「試用期」?我國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確定義「試用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合意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試用期的主要目的,是讓雇主有機會觀察新進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是否適應企業文化;同時,勞工也能藉此評估工作環境與發展空間。
對於定期契約勞工而言,即使您的契約有明確的期間,若契約中也約定了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間內的權利義務,就會受到這些特殊約定的影響。
試用期被終止契約,雇主需要給資遣費嗎?
這是許多勞工最關心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雇主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例如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或勞工依據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違法),雇主就必須支付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據您適用的是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所不同:
- 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的是,每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年,雇主就要支付您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工作未滿一年或有剩餘月數,則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白話解釋:如果您適用勞退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一年,雇主支付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然而,回到試用期終止這個特殊情況,法院實務上的多數見解是:**若雇主在試用期內,基於合理且正當的理由(例如考核不合格,且未濫用權利)終止勞動契約,通常無須給付資遣費。**這是因為試用期終止被視為對職務適格性的評估結果,而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指的「資遣」。
雇主終止試用期契約的「彈性」與「限制」
雖然試用期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但這並非毫無限制。雇主終止契約仍需符合一定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了雇主必須有特定原因才能預告終止契約,例如業務緊縮、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等。在一般勞動契約中,若雇主依此條終止,需支付資遣費並給予預告期間。
- 預告期間(《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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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如果雇主是依據第11條終止契約,就必須根據您的工作年資,提前預告您。如果沒有預告,就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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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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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規定,如果勞工有重大過失,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無故曠職等,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內的特殊性:法院實務認為,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無須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嚴格規定。只要雇主未濫用權利,且終止事由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例如勞工在試用期間表現未達預期或不符合職務要求,即屬合法。
真實案例解析:試用期終止契約的兩種情境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將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說明試用期終止契約的實務狀況:
情境一:考核未達標,合理終止通常不給資遣費
小陳應徵了某銀行專員職位,簽訂了定期契約,並約定六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第三個月的期中考核時,小陳因為工作上的錯誤率偏高、學習進度緩慢,且與團隊同事的溝通互動不佳,導致考核分數未達合格標準。銀行評估後,決定依此終止小陳的勞動契約。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認為,銀行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考核,並基於客觀的考核結果終止契約,這是為了評估員工是否適任職務,屬於合理行使權利,並未濫用。依此原則,此類合法終止通常不涉及資遣費給付義務。
情境二:未遵守約定程序,終止可能不合法
小美進入一間食品公司擔任人事助理,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定期契約,其中包含六個月的培訓養成期(試用期)。契約中特別約定,如果試用期考核未通過,公司應先與小美協商延長試用期,若延長後仍未通過才能終止契約。然而,在試用期間,公司卻以小美未能有效查核員工代打卡事件為由,直接終止了她的契約,並聲稱她不能勝任工作。
小美提出申訴,主張她的直屬主管曾表示她的工作表現合格,且公司從未明確要求人事人員查核代打卡問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即使是試用期,雇主終止契約仍需具備合理性,且應遵守勞雇雙方契約中的特別約定。本案中,公司未經協商延長試用期就直接終止契約,違反了契約約定,因此被認定為不合法終止。
定期契約勞工自我保護指南
身為定期契約勞工,在試用期內您並非毫無保障。請記住以下幾點:
- 仔細閱讀契約:務必詳讀您的勞動契約,特別是關於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考核程序以及不合格的處理方式。
- 積極溝通與改善:若在試用期間收到雇主關於工作表現的建議或不滿,請積極與主管溝通,了解具體問題並尋求改善。同時,保留所有相關的溝通記錄(例如電子郵件、會議紀錄)。
- 保留工作證據:定期備份您的工作成果、績效報告、主管評語等,證明您的工作表現。
- 評估終止的合法性:若不幸在試用期內被終止契約,請仔細評估雇主終止的理由是否合理、有無濫用權利,以及是否違反契約約定。
- 尋求協助:如果您認為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專業協助。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工作
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相互了解的階段,雖然雇主在試用期終止契約上擁有較大的彈性,但這份彈性並非毫無限制。作為定期契約勞工,了解您的權利、契約內容,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試用期的法律規範,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有勞基法保障嗎?
A: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但勞動契約本身是受法律保障的。在試用期間,勞工的權益仍受《勞動基準法》的最低保障,例如工資、工時、休假等。雇主終止契約也需具備合理性,不能隨意解僱或濫用權利。
Q: 雇主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僱我嗎?
A: 不行。儘管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的彈性較大,但仍需有合理且正當的理由,例如您確實不適任該職務,且雇主不能有權利濫用的情形。如果雇主是基於歧視、報復或其他不法目的終止契約,仍屬違法。
Q: 如果我認為試用期終止不合理,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向雇主了解詳細的終止理由,並檢視您的勞動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認為雇主終止不合法或不合理,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公正的第三方協助。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領失業給付嗎?
A: 可以。只要您符合《就業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例如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等,即使是試用期被解僱,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Q: 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給我預告期間工資嗎?
A: 通常情況下,如果雇主是基於您在試用期內不適任的合理理由終止契約,且此終止不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則雇主無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然而,如果法院認定雇主是藉試用期之名行規避資遣之實,或終止行為實質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則雇主仍可能需要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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