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心慌慌?員工必知的解僱權益與自保術
剛進入新環境,滿懷期待卻又對試用期感到不安?擔心自己表現不好會被解僱,卻又不清楚法律上到底怎麼規定?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量身打造的「試用期生存指南」。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你的工作權,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限與你的應有權益。掌握這些資訊,讓你安心度過試用期,自信迎接職場挑戰!
試用期,到底是什麼?
首先,要知道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其實**沒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這回事。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普遍承認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
試用期的目的,就像是雇主與員工的「磨合期」。雇主可以觀察你是否適任、能否融入團隊;而你也可以評估這份工作、這間公司是否符合你的期待。這段期間,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門檻會比正式員工稍微寬鬆一些。
雇主解僱的法律依據:不能勝任工作
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雇主想終止勞動契約,都必須有合法的理由。最常見的理由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能勝任」不單指你客觀上能力不足,也包含主觀上「能做卻不願意做」、「可以做卻沒意願做」的情形。但要注意,對於正式員工,雇主通常還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窮盡各種輔導、改善、調職等方式,都無效了才能解僱。但針對試用期員工,這個原則的適用會比較寬鬆,雇主通常不需要提供嚴格的改善機會,只要能合理證明你不適任即可。
終止契約的程序:預告期間與工資
如果雇主決定終止你的勞動契約,即使在試用期內,也可能需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關於「預告期間」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來說,如果你工作滿三個月,雇主就必須提前預告你。如果沒預告,就必須給你預告期間的工資。但如果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則不需要提前預告,也不用給預告工資。
實務案例解析:試用期解僱與程序的重要性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看待試用期終止和解僱程序:
案例一:小華的試用期挑戰
小華進入一家新公司擔任業務,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在試用期間,主管發現小華工作態度比較消極,不積極學習新產品知識,也不太願意配合團隊合作,甚至有多次擅自離崗的情況。公司經評估後,在試用期結束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與小華的勞動契約。小華認為公司未給予改善機會就解僱不合法,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目的就是讓雙方相互評估。在試用期間內,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員工確實不適任,例如工作態度消極、無法融入團隊等,即可合法終止契約,通常不需要嚴格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說,雇主不一定需要給予改善機會)。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終止與小華的契約是合法的。
給你的啟示: 試用期內,積極展現工作能力和良好態度非常重要。雇主有較大的彈性來評估你是否適合這份工作。
案例二:大明公司的程序疏失
大明在一家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幾個月後,公司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大明不服,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法院審理後發現,大明公司雖有內部績效管理政策,但實際執行時卻有許多程序瑕疵:例如沒有定期與大明開會討論績效、人資部門沒有參與正式會議、沒有給予大明充分說明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也沒有採取漸進式的懲戒制度,就直接解僱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雇主有權解僱不能勝任的員工,也必須嚴格遵守內部規章所定的程序,並且確保已窮盡所有輔導、改善及較輕微的處置措施。大明公司在程序上有多處瑕疵,顯然沒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雖然本案不是試用期,但強調了程序的重要性),因此法院認定公司對大明的解僱不合法。
給你的啟示: 即使是試用期,雇主在終止契約時也應遵守基本的程序正義。如果雇主沒有給你合理的通知、說明,或者未按公司內部規定行事,這都可能是你爭取權益的依據。
試用期員工的自保建議
了解法律規定後,作為試用期員工,你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閱讀你的勞動契約與員工手冊:了解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有疑問務必主動詢問人資或主管。
- 積極溝通與尋求回饋:主動向主管請教、尋求工作上的回饋。這不僅能幫助你改善表現,也能展現你的積極度與學習意願。
- 保留重要溝通與工作紀錄:任何關於工作內容、績效回饋、改善計畫的溝通(無論是Email、訊息或會議紀錄),都建議妥善保存。這將是未來萬一發生爭議時,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 了解終止契約的法定程序:如果雇主決定終止契約,請確認他們是否遵守了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工資的規定。要求雇主提供書面終止通知,並載明具體事由。
結語
試用期是職場生涯的重要階段,了解自己的權益,積極展現能力,並懂得在必要時保護自己,能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安心度過試用期,順利展開職涯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內被解僱,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資遣費的給付對象是符合特定年資的「不定期契約」勞工,且其終止事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試用期通常被視為不定期契約的一部分,但因為試用期間較短,如果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通常不需要給付資遣費。若工作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且符合資遣條件,則可能會有資遣費,但實務上試用期內終止通常不會觸及資遣費的條件。
Q: 雇主說我「不適任」,但我不知道哪裡不適任,該怎麼辦?
A: 你可以主動向主管或人資部門要求具體的說明和回饋。禮貌地詢問你的表現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具體的事例為何,以及公司期望你達到什麼標準。這不僅有助於你了解狀況,也能讓你展現積極溝通和改善的意願。如果雇主拒絕提供具體說明,或者給出的理由非常模糊,這可能對你未來主張權益有利。
Q: 雇主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才通知我終止契約,這樣合法嗎?
A: 這要看你的工作年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如果你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是不需要預告的,因此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通知終止是合法的。但如果你工作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就必須在十天前預告。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則必須給付你預告期間的工資。務必核對你的實際工作天數。
Q: 如果我認為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不合理或有其他不法動機,該怎麼辦?
A: 即使在試用期,雇主終止契約仍不能濫用權利,例如基於性別、種族、懷孕等歧視性理由,或為了規避勞工權益。如果你認為終止理由不合理或有不法動機,應先收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工作表現證明、同事證詞等。你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法律上的協助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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