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公司就擔心?新進員工必懂的試用期解僱法律眉角
恭喜你成為職場新鮮人!踏入新公司,面對充滿挑戰與機會的試用期,你是否也曾好奇:如果我在試用期間表現不好,公司可以隨意解僱我嗎?我的權益會不會受損?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台灣關於試用期解僱的法律規定,讓你對自己的權益更有概念,安心迎接職場挑戰。
試用期是什麼?為何會有試用期?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在實務上,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是普遍且合法的。你可以把試用期想像成一段「雙向觀察期」:
- 對公司而言: 觀察你是否真的適合這份工作、能否融入團隊、勝任職務。這不只看專業技能,也包含工作態度、溝通協調能力、對企業文化的適應性等。
- 對你而言: 則可以趁這段時間了解工作內容、團隊氛圍、公司文化,判斷這份工作是否符合你的期待。
簡單來說,試用期就是勞資雙方在正式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前,一個彼此磨合、評估的階段。因此,法律上會將試用期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也就是雙方都保留了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不適合就可以終止契約的權利。
試用期被解僱,法律怎麼說?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也不是可以隨意解僱員工的。雖然法院對於試用期內解僱的審查會比正式員工來得寬鬆,但雇主仍須有「正當理由」且不能「權利濫用」。
最常被雇主援引的法條是: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要解僱你,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出的其中一種情況。在試用期,最常見的就是第5款,也就是公司認為你「無法勝任」工作。這裡的「不能勝任」範圍很廣,不單指專業能力不足,還可能包括:
- 工作績效未達標、學術技能不足
- 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願配合團隊
- 不適應企業文化、與主管或同事溝通不良、影響團隊運作
- 無法完成分內職務、不願接受指導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你可能會好奇,那《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間」和第17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的「資遣費」適用嗎?
- 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終止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但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如果試用期內合法終止契約,且你工作未滿三個月,通常沒有預告期間的適用。
- 資遣費: 同樣地,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雇主終止契約應給付資遣費。但多數民事法院見解也傾向認為,若試用期內合法終止契約,原則上沒有資遣費的適用。
重要提醒: 雖然試用期解僱的限制較寬鬆,但雇主仍不能隨意解僱。如果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例如惡意解僱、歧視等,則相關勞基法規定仍可能適用。
試用期解僱,法院怎麼看?—— 小陳的職場故事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試用期解僱的合理性。
小陳(化名)是一位剛加入新公司的社工。在三個月的試用期間,主管發現他不僅在處理複雜個案時顯得力不從心,業務能力有待加強,更讓主管頭痛的是,小陳在與同事溝通時,偶爾會出現情緒化的言詞,甚至帶有威脅性的語氣,導致團隊氣氛緊張。儘管主管多次與他溝通,並提供輔導,但小陳的狀況並未顯著改善。最終,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決定終止他的勞動契約。
小陳不服,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於是提起訴訟。然而,法院在審理後駁回了小陳的上訴,認定公司解僱合法。法院指出,試用期本身就是一個雙向觀察期,雇主有權藉此觀察員工的特質。小陳的狀況不只能力不足,連工作態度、人際相處都出現問題,且經溝通仍未改善,這確實符合「不能勝任」的標準。因此,法院認為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具有正當性。
這個案例給新進員工的啟示:
- 能力與態度並重: 試用期不只看你的專業技能,更看重你的工作態度、溝通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一個好的態度,有時比一時的能力不足更重要。
- 積極溝通與改進: 如果主管點出你的不足,請務必積極溝通,了解問題所在,並努力改進。這不僅能幫助你度過試用期,也是職場成長的重要一課。
給新進員工的實用建議
面對試用期,你可以這樣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並順利度過:
-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 簽約前務必確認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方式、薪資福利等條款。有疑問立即提出,不要模糊帶過。
- 積極表現與學習: 展現你的熱情、學習意願和負責任的態度。主動請教、積極完成任務,讓主管看到你的價值。
- 保持良好溝通: 定期與主管溝通工作進度、遇到的困難,並虛心接受指導。與同事保持良好互動,融入團隊。
- 保留工作紀錄: 你的工作成果、主管的評語、溝通紀錄等,都可以作為你工作表現的證據。如果真的不幸發生爭議,這些資料將非常有幫助。
結論
試用期是職場生涯的重要起點,它既是挑戰也是機會。了解試用期的法律框架,明白雇主與勞工的權利義務,能讓你更從容地面對。記住,積極的態度、良好的溝通和持續的學習,永遠是你闖蕩職場的最佳利器!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安心地投入新工作,祝你在職場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通常有多長?法律有規定嗎?
A: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約為1至3個月,但勞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即可。建議你在簽署勞動契約前,務必確認合約中載明的試用期長度。
Q: 試用期內如果被解僱,公司需要給我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嗎?
A: 依照目前多數民事法院的見解,如果雇主在試用期內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例如證明你確實不能勝任),原則上是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的。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勞資雙方磨合期,尚未完全建立長期穩定的僱傭關係。
Q: 如果我覺得公司解僱我不公平,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你認為雇主解僱不合法或有權利濫用之情事(例如惡意解僱、歧視等),你可以先向公司要求說明解僱理由。同時,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聘僱通知書、工作規則、考核紀錄、溝通紀錄、薪資證明等。之後可以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法律救濟。
Q: 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給我改善的機會嗎?
A: 在試用期間,法院通常認為雇主不必然需要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不一定需要給你多次改善機會,即可依考核結果判斷是否繼續僱用。但若雇主有提供輔導或溝通,會更有利於證明其解僱的合理性。對你而言,即使沒有法律強制,積極尋求改善仍是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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