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注意!試用期被解僱,你不是只能默默承受!
身為派遣勞工的你,是否也曾對試用期感到不安?擔心自己表現不佳,就可能隨時被雇主「請走」?別擔心,雖然試用期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但這不代表他們可以隨意解僱你!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試用期解僱的規範,讓你掌握自己的權益,不再對未來感到徬徨。
試用期的法律面紗:你以為的「隨意解僱」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常見的迷思: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 。然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可以約定一段合理的試用期間。這段期間的目的,是讓雇主觀察你的工作態度、能力、技術是否符合職位需求,同時也讓你了解公司文化和工作環境,判斷自己是否適應。
實務上,法院普遍將試用期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這表示在試用期內,雇主確實擁有較大的彈性,可以在你「不適格」時終止勞動契約。但請注意,這種彈性並非無限上綱,雇主仍不得「權利濫用」。換句話說,如果雇主解僱你的理由顯然不合理、帶有惡意或歧視,那麼這個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雇主解僱的法律依據:不是想解僱就能解僱!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要解僱你,也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最常見的解僱理由,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下是相關法條的重點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法規是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最常援引的依據。什麼叫做「不能勝任」呢?這不只是指你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也可能包含你主觀上怠忽職守、不願忠誠履行工作義務。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工作績效:是否達到雇主合理期待的標準。
- 專業能力:是否具備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 工作態度與配合度:是否積極、敬業、願意學習、配合團隊、服從主管指示。
- 企業文化與適應性:是否能融入公司文化。
- 改善機會與輔導:雇主是否曾給予改善機會或進行輔導(雖然試用期不強制,但有做會更有利於雇主)。
此外,如果雇主依據這條規定解僱你,還需要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來說,如果你工作滿三個月,雇主就必須給你預告期或支付預告工資。而且,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你是適用新制退休金的勞工,即使在試用期內被依《勞基法》第11條解僱,雇主也應依你的工作年資,給付資遣費。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試用期不適用,但仍有「權利濫用」限制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指的是雇主在解僱勞工前,必須窮盡一切方法(如調職、輔導、訓練)仍無效才能解僱。但法院實務明確指出,試用期解僱原則上不適用這個原則。這是因為試用期本身就是一個觀察期,雇主在選才階段有較大彈性。不過,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濫用權利,例如:以不實理由解僱、針對特定族群歧視解僱等,這些都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導致解僱無效。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保護自己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試用期解僱是否合法的。
案例一:小陳的社工之路
小陳是一位剛踏入職場的社工,充滿熱情地到一家基金會擔任派遣社工。然而,在試用期間,他的主管發現小陳在處理個案時,不僅績效不佳,專業技能也有待加強。更令人頭痛的是,小陳在與同事溝通時常使用不當言語,甚至讓其他同事感到被威脅。基金會多次提醒溝通後,小陳的狀況仍未改善,最終決定依「不能勝任工作」將他解僱。
小陳不服,提起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基金會提出的證據顯示小陳確實存在工作績效、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人際互動上的問題,且經提醒仍未改善。因此,法院認定基金會的解僱是合法的,並非權利濫用。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不能勝任」不僅指能力不足,也包含工作態度、人際溝通等軟實力。這些都是雇主在試用期會觀察的重點。
案例二:阿美的數據挑戰
阿美透過派遣公司,進入一家科技大廠擔任數據分析專員。公司對她的期望很高,並在試用期間設定了明確的關鍵績效指標(KPI)與核心職能考核。然而,在試用期滿前的考核中,阿美在多項指標上都未能達標。更讓主管擔憂的是,阿美在會議中常「自我感覺良好堅持己見,不易接受建議」,導致團隊合作出現問題。最終,公司決定依「不能勝任工作」終止阿美的勞動契約。
阿美認為自己很努力,不應被解僱。但法院檢視公司的考核紀錄後,發現公司有具體的考核標準和未達標的事實,且阿美的態度確實影響了團隊協作。法院因此認定公司的解僱合法,不需要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強調了具體考核記錄的重要性。如果你在試用期間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務必努力達成。同時,虛心接受建議、展現團隊合作精神,也是通過試用期的關鍵。
派遣勞工自保術:試用期內如何保護自己?
了解法律規定後,作為派遣勞工的你,更應該主動採取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簽約前,務必了解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工作內容等約定。有疑問立即提出。
- 積極展現工作能力與態度:試用期是證明自己的黃金時期。主動學習、積極配合、展現團隊精神,並努力達成工作目標。
- 保留工作相關證據:如果雇主有給你工作指示、考核結果、溝通紀錄、甚至是改善建議,都請妥善保留。這將是你未來可能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主動溝通與尋求協助:如果在試用期間遇到困難或覺得不適應,不要害怕與主管或派遣公司的人資溝通。尋求協助或表達自己的想法,有助於解決問題,也讓雇主看到你的積極態度。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工作
試用期雖然帶有不確定性,但透過了解《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法院實務的判斷標準,派遣勞工們可以更有信心地應對。記住,雇主解僱你並非毫無限制,只要你掌握自己的權益,積極表現並妥善保留證據,就能在面對不確定性時,更有能力保護自己。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在職場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內,雇主可以隨意解僱我嗎?
A: 不行。雖然試用期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但解僱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規定。雇主必須有具體的事實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且不能有權利濫用的情形(例如惡意、歧視性解僱)。
Q: 什麼情況下,雇主才能說我「不能勝任工作」?
A: 「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標準很廣泛,不僅指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任務,也包含主觀上工作態度不佳、不配合、專業技能不足、無法融入團隊或企業文化等。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工作績效、專業能力、工作態度、配合度以及雇主是否曾給予改善機會等因素來判斷。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拿到資遣費嗎?
A: 可以的。只要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包含第5款「不能勝任」)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你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雇主就必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你的工作年資給付資遣費。即使工作未滿一年,也會按比例計給。
Q: 試用期有長度限制嗎?
A: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約為三個月,但也有更長或更短的約定。法院會審酌工作性質是否有試用之必要,以及約定期間是否符合一般情理。若試用期過長,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進而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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