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踏入職場,對於試用期總是充滿期待又有些不安嗎?你可能擔心表現不好被不續約,或是搞不清楚自己的合約到底是什麼類型。尤其當公司說你的「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時,這真的就代表你沒有任何權益了嗎?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定期契約不續約」的眉角,幫你釐清自身權益,讓你即使在試用期,也能安心工作,不再當職場小白!
你的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
首先,你必須了解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這兩者的區分,是判斷雇主能否隨意「不續約」的關鍵。
- 定期契約:通常適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顧名思義,有明確的起始與終止日期。例如,為期一年的專案助理、暑期工讀生等。
- 不定期契約:適用於有繼續性、常態性的工作。大部分正職員工都是屬於不定期契約,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事由,雇主不能隨意終止。
《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確規範了勞動契約的類型,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即使簽了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對勞工權益保障非常重要:
《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工作內容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繼續性」工作,那麼即使公司讓你簽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可能也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尤其當定期契約到期後,如果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反對;或是雖然重新簽約,但前後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且中間中斷時間不超過30天,你的契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
那麼,如何判斷工作是否具備「繼續性」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對此有詳細定義,例如「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通常與特定專案或任務相關,而非公司常態性的業務。
搞懂「不續約」的法律眉角
當你的契約性質被釐清後,接下來就是了解「不續約」的法律效力了。
定期契約到期:通常自動終止
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確實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契約未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那麼當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時,契約就會自動終止,雇主無需支付資遣費,也沒有預告期的問題。
不定期契約終止:雇主必須有理由!
但如果你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說不續約就終止!必須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五種法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此外,雇主終止不定期契約,還必須履行預告義務與資遣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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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應根據你的工作年資給予不同長度的預告期。例如,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於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應於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應於30天前預告。如果雇主未依法預告,則應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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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依法發給資遣費。請特別注意,資遣費的計算會因你適用「勞退新制」或「勞退舊制」而有所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這條法規主要針對勞退舊制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如果你適用的是勞退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不同: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無論新舊制,雇主都應在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當雇主違法,你也能主動終止!
如果雇主將實質為不定期契約的你,誤認為定期契約而不續約,這就是違法終止!此時,你可以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不經預告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實例解析:契約名稱不代表一切!
法律判斷契約性質,看的是實質而非形式。即使契約書上寫著「定期」,法院仍會根據實際工作內容來判斷。
情境一:特定專案型工作
小陳是一位專案經理,被某大學產學營運中心聘用,負責為期一年的特定產學合作計畫。契約明確載明聘期為一年,期滿依績效評量決定是否續聘。一年後,大學考量計畫進度與預算,決定不續聘小陳。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的工作確實是為特定計畫而設,具有「特定性」,因此認定其為合法定期契約,大學不續聘並無違法,無需支付資遣費。
指導意義:若工作內容確實是為完成特定專案、有明確時程限制且非公司常態業務,則定期契約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情境二:日常營運型工作
小美在一家工程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負責處理日常文書、採購報銷等事務。公司與小美簽訂了一年期的定期契約,一年期滿後,公司以契約到期為由表示不續約。小美認為行政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部分,並非臨時性。法院審理後判斷,行政助理的工作顯然是公司持續性的人力需求,與「特定性」工作不符。因此,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實質上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終止,構成違法解僱,應支付小美資遣費及未發薪資。
指導意義:清潔人員、司機、行政人員等職位,即使簽訂定期契約,若工作內容實質上是公司日常所需且具有「繼續性」,法院仍會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能藉由定期契約形式來規避勞基法義務。
試用期員工必知:不續約自保攻略
身為試用期員工,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你更有底氣!
- 了解工作性質:仔細檢視你的工作內容,判斷它是否屬於公司日常營運的「繼續性」工作。這比契約書上的名稱更重要。
- 蒐集相關證據:如果公司不續約,而你認為工作具繼續性,務必蒐集證據。例如:工作內容描述、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公司組織圖、日常業務往來文件等,證明你的工作並非臨時性或特定性。
- 計算資遣費:確認你適用的是勞退新制還是舊制,並根據工作年資計算預期的資遣費金額。這能幫助你判斷公司是否依法給付。
- 尋求協助:若遭遇不續約爭議,感覺權益受損,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尋求調解或諮詢。他們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協助。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職場
試用期是相互了解的過程,但這不代表你的權益會被打折。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定期契約不續約」的法律眉角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法律保障的是勞工的實質權益,而非紙上形式。知己知彼,才能在職場上保護自己,安心迎接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試用期沒過,直接請我走人,這樣合法嗎?
A: 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其性質仍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若你的契約是「不定期契約」,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契約,並依法給予預告期和資遣費(若符合)。若雇主僅以「試用期沒過」為由終止,且無其他法定事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但若能證明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則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事由,雇主仍須履行預告及資遣費義務。
Q: 我簽的是一年一聘的合約,公司說時間到了不續約,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這要看你的工作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內容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並非臨時性或特定專案,那麼即使你簽的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續約就等於是終止不定期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並依法支付資遣費及給予預告期。建議你蒐集工作內容證據,以證明其繼續性。
Q: 我怎麼知道自己適用勞退新制還是舊制?這對資遣費有什麼影響?
A: 如果你是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才開始工作,或是在該日期後選擇適用新制,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則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且未選擇新制的勞工。兩者對資遣費的影響很大:新制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六個月;舊制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你可以向公司人資部門查詢,或透過勞保局網站查詢自己的勞退提繳狀況。
Q: 如果公司堅持我的契約是定期,不願支付資遣費,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蒐集所有能證明你工作具「繼續性」的證據,例如工作說明、職務內容、電子郵件、公司組織圖等。其次,可以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表明你認為契約實質為不定期,並要求依法給付資遣費。若公司仍不理會,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局會介入協調,若調解不成,你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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