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您在職場的權益,真的安全嗎?
親愛的準媽媽們,懷孕是人生中的一大喜悅,但同時也可能讓您對職場的穩定性感到擔憂。您可能想知道,如果我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為自己和同事爭取權益,會不會因此被雇主「找麻煩」?甚至被解僱?
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後盾。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工會法》如何保障懷孕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讓您在孕期也能安心工作,勇敢發聲!
您的職場守護神:《工會法》保障
《工會法》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規。其中, 《工會法》第35條更是懷孕勞工必須牢記的重要條文,它明確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採取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來說,這條法規告訴我們:
- 禁止因工會活動而遭不利待遇: 雇主不能因為您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甚至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解僱、降職、減薪,或是給予任何對您不利的對待。
- 解僱、降調、減薪直接無效: 如果雇主真的因為上述原因對您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表示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雇主必須恢復您的原有職位和待遇。
當雇主做出這些行為時,我們稱之為「不當勞動行為」。如果發生了,您可以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快速有效的救濟。
雇主通常會引用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來解僱勞工,但請注意,如果您的解僱與工會活動有關,法院會嚴格審查雇主是否濫用權利,並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深入剖析:您必須懂的法律概念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就像是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一種「打壓」。它旨在保護勞工的團結權(組織工會)、團體協商權(與雇主協商)和集體爭議權(參與罷工等),避免雇主利用其優勢地位來阻止勞工行使這些權利。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勞資關係的整體脈絡,看雇主行為是否阻礙工會活動或削弱工會力量。
什麼是「工會活動」?
您可能會想,難道只有參加工會大會才算工會活動嗎?其實不然!法律對「工會活動」的定義非常廣泛。即使是工會會員自發性的活動,只要客觀上是為了維護勞工的勞動條件或爭取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活動而受到保護。例如,有勞工因為公司取消獎金而提起民事訴訟爭取薪資,也被法院認定屬於工會活動!
「不利待遇」不只解僱而已!
除了最明顯的解僱、降職、減薪之外,任何可能對勞工產生負面影響,且與工會活動相關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這包括了調職到不適合的職位、不給予升遷機會、績效考評不公等,只要其目的或客觀效果是為了阻礙您參與工會活動,都可能構成違法。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萬不得已的選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它要求雇主在解僱勞工前,必須已經用盡所有其他可能的改善或懲戒方式,例如口頭告誡、書面警告、記過、提供輔導等,在這些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採取解僱這個最嚴厲的手段。對於懷孕勞工而言,這原則提供了額外的保護,因為雇主不能輕易以其他理由來掩蓋其打壓工會活動的真實意圖。
案例故事:當權益受損時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改編的案例,看看法律是如何保護勞工的:
故事一:小雅的「情緒失控」與職場寒蟬效應
小雅是公司內少數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員工,更是工會的幹部。她對公司的績效考評不滿,與主管面談時因情緒激動而失控。公司隨後以其行為構成職場不法侵害為由,將她解僱。
小雅不服,認為公司是因她參與工會活動才找藉口解僱。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雅是公司內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具有指標性意義。公司在未詳查其情緒失控原因(主管曾勸阻她加入工會),且未提供輔導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認為,公司的解僱行為不僅影響了小雅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更可能造成其他員工的 「寒蟬效應」 ,讓大家不敢再參與工會,進而削弱工會的力量。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故事二:陳經理的「不服從指示」與工會會議
陳經理是公司的工會理事。公司進行組織調整,要求員工進行「商定留用約談」。公司安排的約談時間,恰好會延誤陳經理下班,導致她無法參與一場重要的工會會議。陳經理向公司說明情況後,拒絕前往會談,並以工會理事身分質疑公司解僱員工的合法性。公司隨即以其不服從指示為由,將她解僱。
陳經理認為公司是惡意報復。法院審理後指出,公司與工會及陳經理間長期關係緊張。陳經理明確表示需參加工會會議而拒絕會談,這是行使團結權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明知此情況下仍堅持要求,並在陳經理拒絕後立即解僱,顯然與她參加工會活動存在 「不當連結」 ,是報復性不利待遇,缺乏正當性。公司捨棄工作規則中較輕的懲處手段,逕行解僱,不符合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此,法院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這兩個故事都提醒我們,雇主不能隨意找理由解僱或懲處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特別是工會幹部。法律會嚴格審查,確保勞工的工會權益不受侵害。
懷孕勞工自保指南:如何保護自己
身為懷孕勞工,保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詳實記錄與證據保全: 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會議、文件,以及雇主對您的言行,特別是您感覺受到不利待遇時的具體時間、地點、人物及內容,都要盡可能詳細記錄下來。例如,透過電子郵件、訊息、錄音等方式留下證據。
- 尋求專業協助: 一旦您感覺自己可能遭受不當勞動行為,請立即向您所屬的工會、勞動主管機關(例如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尋求諮詢與協助。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支持。
- 了解裁決程序: 如果您被不當解僱或遭受不利待遇,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留意申請時效(通常為知悉事實次日起90日內),並積極參與調查程序。
- 團結力量大: 透過工會的集體力量,您可以獲得更多的支持和資源。工會可以代表您與雇主協商,共同應對不當行為,並制定有效的應對策略。
結語
懷孕期間,您有權利在職場上獲得公平對待,並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為自己和所有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了解並善用《工會法》賦予您的權利,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當您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要害怕,勇敢地站出來,尋求法律的協助,捍衛屬於您的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孕期間加入工會,雇主可以因此拒絕我升遷或調薪嗎?
A: 不行。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果雇主因此拒絕您的升遷或調薪,這就屬於「不利待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我在工會會議中發言批評公司政策,之後被調到一個非常不方便的職位,這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這很有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在工會會議中發言批評公司政策是典型的「工會活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公司在您發言後,立刻將您調到一個明顯不便或具有懲罰性質的職位,且沒有正當的業務需求理由,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與您的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屬於《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其他不利之待遇」。建議您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尋求工會或勞工局的協助。
Q: 我被公司解僱了,公司說是因為我績效不好,但我懷疑是因我懷孕並擔任工會幹部。我該怎麼證明公司有不當連結?
A: 證明「不當連結」是關鍵。您需要收集證據來反駁公司聲稱的績效不佳理由,並證明解僱與您的工會活動有關。例如: 1. 時間點: 解僱時間是否與您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幹部後不久? 2. 雇主態度: 雇主是否曾對您的工會活動表達不滿或阻撓? 3. 績效評估: 過去績效是否良好?解僱前是否有給予改善機會?其他同事績效類似但未被解僱? 4. 公司對工會的整體態度: 公司是否曾有打壓工會的歷史? 5. 書面證據: 任何與工會活動、績效評估、解僱通知相關的文件、電子郵件、通訊紀錄等。 將這些證據提交給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會綜合判斷。
Q: 如果我發現公司對工會的成立或活動有不當干預,我該怎麼辦?
A: 公司不當干預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屬於《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的「支配介入」行為。您可以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審查雇主行為是否客觀上造成阻礙工會活動的結果,即使雇主沒有明確的惡意意圖,也可能被認定違法。同時,您也應將相關情況向工會報告,由工會集體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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