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是喜事,職場歧視絕不容忍!工會幹部如何為會員撐腰?
親愛的工會幹部們,您是否曾聽聞會員因懷孕而遭受不公平對待,甚至被雇主以各種名義解僱?在台灣,懷孕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任何形式的懷孕歧視都屬違法行為。身為工會幹部,您肩負著保障會員權益的重責大任,了解相關法律規範,將是您為會員爭取公道的關鍵武器。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如何保障懷孕員工,透過法條解析與實務案例,讓您掌握應對懷孕歧視解僱的策略,成為會員最堅實的後盾。
法律的堅實屏障:性別工作平等法
當談到懷孕歧視解僱,最核心的法律就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 。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要確保所有工作者在職場上,不會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受到差別待遇。其中,有幾個關鍵條文,工會幹部務必熟記:
1. 懷孕絕不能成為解僱理由!
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最核心的保護條款,明確禁止雇主因懷孕而解僱員工。請看以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白話解釋:這三項條文清楚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解僱她們。就算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有寫,只要是要求懷孕員工離職的條款,通通無效!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此解僱,這個解僱行為是「不生效力」的,意思就是,法律上這名員工還是公司的員工,雇傭關係依然存在! 這對被歧視的會員來說,是非常強大的保障。
2. 舉證責任轉換:減輕會員的負擔
在懷孕歧視的案件中,最讓勞工頭痛的就是「舉證」問題。雇主通常不會明說「因為你懷孕所以解僱你」。然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設計了「舉證責任轉換」機制,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負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白話解釋:這條文非常重要!它代表會員只需要初步證明「她懷孕了」且「隨後被解僱或遭受不利待遇」,讓法院或主管機關覺得「可能」有歧視。一旦會員達到這個「釋明」的門檻,接下來就換雇主必須拿出鐵證,證明他解僱會員跟懷孕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雇主提不出合理的證據,那麼懷孕歧視就可能成立。
3. 雇主違法,將付出高昂代價
雇主若膽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懷孕歧視禁令,將面臨嚴厲的行政罰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1項:「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3項:「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白話解釋:除了高額罰鍰,違法雇主的名稱和負責人姓名還會被政府公布,這對企業形象是很大的打擊。這也表示政府對於懷孕歧視是零容忍的。
實務案例:當懷孕成為解僱的「不能說的秘密」
懷孕歧視往往不會明著來,雇主常會以「工作表現不佳」、「業務緊縮」等看似合法的理由來掩飾。以下兩個實際案例,將幫助工會幹部們看清雇主的「花招」:
案例一:老闆一句話,洩漏了天機
小芳在一家公司擔任行政職務,工作表現一直穩定。當她興高采烈地告知老闆自己懷孕的消息後,老闆的態度卻開始轉變。不久後,小芳因身體不適請了幾天病假,沒想到銷假上班的第一天,老闆就告知她將被資遣。老闆在談話中還曾提及:「因為妳沒有辦法蹲下去,妳也沒有辦法帶小孩」、「妳現在的工作量,是不達到這個薪資的」、「又加上妳懷孕,我又很怕,到了就是妳年紀比較大,妳懷了第三胎,其實體力會越來越不行的」。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老闆的這些話語,明確顯示其資遣小芳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她懷孕。即便公司可能提出其他理由,但懷孕顯然是促使老闆做出資遣決定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構成懷孕歧視,除了維持罰鍰,也公布了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務必提醒會員,保留任何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電子郵件),這些看似不經意的話語,都可能是證明懷孕歧視的關鍵證據。
案例二:懷孕通知後,立即被貼上「不適任」標籤
小雅在一家牙醫診所工作,某天她確認懷孕後,便向診所提出安胎假申請。然而,診所卻在她提出申請的當天,旋即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終止了她的勞動契約。
法院怎麼說:法院指出,小雅已經初步釋明了她懷孕後立即被資遣的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診所身上。診所必須提出充分且客觀的證據,證明解僱小雅完全與懷孕無關,而是因為她真的不能勝任工作。但診所未能提出足夠證據,法院因此認定診所的解僱與小雅懷孕有關,構成懷孕歧視,並處以罰鍰及公布診所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當雇主在得知員工懷孕後,立即以「不能勝任」或「業務緊縮」等理由解僱,且沒有客觀、具體的績效評估或輔導紀錄,這很可能是掩飾懷孕歧視的手段。工會應協助會員蒐集證據,並質疑雇主解僱的真實性。
工會幹部如何協助會員?實務應對建議
當您的會員遭遇懷孕歧視解僱時,工會可以扮演關鍵角色,提供以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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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會員蒐集證據:提醒會員保留所有與懷孕相關的證明(如產檢證明、媽媽手冊)、與雇主或主管的溝通紀錄(訊息、電子郵件、錄音檔)、工作表現紀錄(考核表、獎勵證明)、請假紀錄、解僱通知書等。這些都是未來申訴或訴訟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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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解僱理由的真實性:協助會員仔細審視雇主提出的解僱理由,是否合理、具體?是否有客觀證據支持?例如,若以「工作不適任」為由,雇主是否有提供輔導、改善機會?是否有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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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會員提出申訴:指導會員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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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會員「解僱不生效力」的權利:讓會員知道,如果被認定為懷孕歧視解僱,其勞動契約終止是不生效力的,她們有權要求恢復工作,並請求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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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諮詢管道:工會可協助會員連結勞工法律扶助資源,或推薦專業律師,提供更進一步的法律協助。
結語:為懷孕會員打造安心的職場環境
懷孕歧視不僅傷害個人,更打擊了整個社會的性別平等價值。身為工會幹部,您的積極作為,將能有效遏止不法雇主的行為,為懷孕會員撐起保護傘,讓她們在迎接新生命喜悅的同時,也能享有安心、有保障的職場環境。記住,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讓我們共同努力,捍衛每一位勞工的平等工作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雇主是否構成懷孕歧視?
A: 判斷懷孕歧視的關鍵在於雇主解僱的「真正動機」。如果解僱時間點與懷孕告知時間點非常接近,或雇主在言談中曾提及懷孕對工作的負面影響,甚至以「工作不適任」或「業務緊縮」為由,卻提不出客觀具體的輔導或績效評估紀錄,這些都可能是懷孕歧視的跡象。工會幹部應指導會員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判斷。
Q: 會員被懷孕歧視解僱後,工會能怎麼幫忙爭取權益?
A: 工會可以協助會員整理證據、撰寫申訴書,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同時,告知會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解僱不生效力」的規定,讓她們知道有權要求恢復工作及補發被解僱期間的薪資。若申訴不成,工會也可協助會員尋求法律扶助或提起民事訴訟。
Q: 懷孕期間請產檢假或安胎假,會被雇主視為曠職或影響考績嗎?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懷孕員工享有產檢假、產假、安胎假等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給予不利待遇,例如扣減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視為曠職。若雇主有此行為,即可能構成性別歧視,工會應立即協助會員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如果會員在試用期內懷孕被解僱,還有法律保障嗎?
A: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仍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不得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雇主若要解僱試用期員工,仍須證明解僱是基於非懷孕因素,例如有客觀的考核數據證明其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工會應提醒會員,試用期懷孕同樣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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