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工作權益指南:保障你的職場安全
親愛的準媽媽們,懷孕是人生重要階段,但在享受喜悅的同時,您是否也曾擔心職場上的不確定性?面對工作壓力、不友善對待,甚至是不合理的解僱,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勞動法令,讓您安心度過孕期,自信捍衛職場權利!
懷孕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我嗎?——《勞動基準法》給你最堅實的保護!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或正在請產假就隨意解僱您! 這是《勞動基準法》給予懷孕女性勞工最直接且強力的保障。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明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當您處於產假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八星期產假)時,雇主是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懷孕及生產後的女性勞工,能無後顧之憂地休養及照顧新生兒,保障其工作權。除非是極為特殊的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且經主管機關核定,否則雇主不得解僱。
雇主不當對待或違法解僱,我該怎麼辦?
如果雇主無視法律規定,在您懷孕或產假期間試圖解僱,或有其他損害您權益的行為,您並非束手無策。
1.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解僱
當您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並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時,法律會給予您額外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調整勞工工作、解僱勞工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這條規定是強行規定,旨在避免雇主利用解僱手段打壓勞工參與爭議處理。因此,如果雇主在調解期間,因您提出的爭議事件而解僱您,這個解僱行為是無效的!
2. 雇主違法在先,勞工可合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雇主有違法行為,例如不按時給付薪資、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您可以依此條款終止契約,並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的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請注意,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這是重要的除斥期間,務必把握時效。
實際案例分享:調解期間遭解僱,法院判定無效!
小雅發現自己懷孕後,公司開始對她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調動職務,導致她工作內容與薪資都受影響。小雅認為公司是想逼她離職,於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沒想到,公司在收到調解通知後,竟以小雅「無故曠職」為由將她解僱!小雅感到非常氣憤。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因小雅提出的爭議事件而解僱,已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因此該解僱行為無效。由於公司非法解僱,嚴重損害小雅權益,小雅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您已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時,雇主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能隨意解僱您。
懷孕期間,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實用建議!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舉凡工作合約、薪資單、打卡紀錄、與雇主或主管的Line、Email、錄音等通訊內容,以及任何您認為不合理對待的紀錄(時間、地點、人物、內容),都請務必妥善保存。
- 了解您的權利:熟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14條,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等規定,能讓您更有底氣地與雇主溝通。
- 優先尋求調解:當發生爭議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解決問題最快速且成本較低的方式。
- 簽署文件前務必審慎:雇主提出的任何離職協議書、和解書等文件,都請務必仔細閱讀,若有疑慮,切勿輕易簽署,特別是涉及放棄權利的部分。
-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您不幸被雇主非法解僱,或因雇主違法行為而被迫離職,務必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將有助於您後續申請失業給付。
結語
懷孕期間,您值得獲得職場上應有的尊重與保障。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面對不確定性時不再徬徨,而是能勇敢地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祝您孕期平安順遂,職場生活順心如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懷孕被解僱,該怎麼辦?
A: 首先確認解僱是否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雇主在您產假期間不得解僱。若解僱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解僱無效,並要求恢復原職或請求資遣費。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Q: 我該怎麼證明自己是非自願離職?
A: 非自願離職通常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或因雇主違法行為導致您被迫離職。您需要收集證據,例如雇主的解僱通知書、違法行為的紀錄(如薪資遲發證明、不合理調職通知、職場霸凌證據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取得調解成立證明,或法院判決,都能證明是非自願離職。
Q: 如果雇主不給資遣費或服務證明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若符合資遣條件,雇主應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9條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若雇主拒絕,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要求協調處理,若仍無果,可進一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提起訴訟。
Q: 懷孕期間工作權益還有哪些?
A: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13條的解僱保護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也保障了多項懷孕勞工權益,例如:產檢假(7天)、產假(8星期)、安胎休養請假(不計入病假)、哺乳時間等。雇主不得因您懷孕而有差別待遇,例如降職、減薪、解僱等。
Q: 資遣費怎麼算?
A: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分為新制與舊制。 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後到職或選擇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0.5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平均工資為限。 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職且未選擇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1個平均工資,超過15年部分每滿一年發給0.5個平均工資,總額最高以45個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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