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媽媽看過來:懷孕期間,您的工作權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許多準媽媽們在迎接新生命到來的同時,也可能對職場環境感到不安。擔心公司會因為懷孕而對您有差別待遇,甚至找理由解僱?別擔心,在台灣,法律對懷孕的員工提供了非常周全的保護。今天,我們就來好好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保障,讓您能安心迎接寶寶,同時也能捍衛自己的工作權益。
懷孕歧視?法律明文禁止!
首先,最重要的觀念是: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而對您有任何不利的對待! 這就是所謂的「懷孕歧視」,它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禁止的性別歧視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性別、性傾向,更不能因為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事,而對員工做出差別待遇,特別是在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這些方面。甚至,公司不能在工作規則或契約中,預先約定您懷孕就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如果公司這樣做,這些規定或約定都是無效的,您的勞動契約也不會因此終止!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這代表什麼?即使雇主找了其他看似合理的理由(例如「工作不適任」或「公司業務緊縮」),但如果背後的真實動機是您的懷孕,那麼這種解僱就是違法的!
您的權益,法律幫您說話:舉證責任倒置
許多人會擔心,要證明雇主是「因為懷孕」才解僱,會不會很困難?《性別平等工作法》特別為您設計了一個有利的機制,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簡單來說,您只需要初步提出證據,讓主管機關或法院覺得「好像真的有這麼一回事」就可以了(這就是「釋明」)。例如,您剛告知公司懷孕,不久後就被解僱;或是雇主在解僱時曾提及與懷孕相關的話語。一旦您釋明了,接下來就換成雇主必須證明,他們解僱您的原因與您的懷孕完全無關!如果雇主提不出足夠的證據,那就會被認定是違法。
懷孕相關假別,您都可以安心請
除了禁止解僱,法律也保障您在懷孕、生產及育兒期間的請假權益:
- 產假:分娩前後合計8星期。
- 流產假:依妊娠週數給予不同天數的流產假。
- 產檢假:有7日,薪資照給。
- 安胎休養: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者,可請安胎假。
雇主不能因為您請這些假,就對您有不利的對待。如果公司因此解僱您,也可能構成懷孕歧視。
實際案例分享:保護您的職場媽媽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法律是如何保護懷孕員工的:
案例一:告知懷孕後,公司卻說「不適任」?
小雅在一家診所工作,當她開心地告知主管自己懷孕後,沒過多久,診所卻突然以她「工作能力不適任」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雅覺得不合理,因為她平時工作表現良好,卻在懷孕後立刻被解僱。她向勞工局申訴後,主管機關認定診所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對診所處以罰鍰。
法院審理時認為,小雅已經初步釋明了因為懷孕而遭到解僱的事實。而診所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解僱理由與小雅懷孕無關,且其所稱的「不適任」理由,在排除懷孕因素後,並不足以構成解僱。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診所敗訴,確認診所的解僱行為是違法的懷孕歧視。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雇主在得知您懷孕後,突然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很可能就是懷孕歧視。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案例二:公司不願負擔「人事成本」而要求離職?
小美在一家連鎖店擔任店員,當她告知主管懷孕後,也陸續請了幾次懷孕相關假別(如產檢假或安胎假)。不久後,店長卻以「人事成本不堪負荷」為由,要求小美離職。小美不願意,認為這是因為她懷孕才被針對。她向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同樣認定公司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院審理時指出,公司要求小美離職的時間點,與她告知懷孕以及請懷孕相關假別的時間點非常接近。法院認為,公司實際上是為了規避因小美懷孕可能產生的產假、人事調度等成本,才要求她離職。這也是一種直接的懷孕歧視。
律點通提醒:雇主不能以「人事成本」為藉口,來規避對懷孕員工的法律責任。時機點的巧合,往往是判斷雇主真實動機的重要線索。
如果您不幸遇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
- 保留所有證據:這是最重要的!包括您告知懷孕的訊息(簡訊、Email、通訊軟體)、請假證明、工作表現證明、解僱通知書、與雇主的對話紀錄(口頭對話可考慮錄音,但需注意法律規定)等。這些都是您「釋明」差別待遇事實的關鍵。
- 明確告知:以書面或可證明的方式(如電子郵件、簡訊)告知雇主您懷孕的事實及請假需求,留下紀錄。
- 向勞工局申訴:一旦您覺得自己可能遭到懷孕歧視,請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召開「性別平等工作會」進行評議。他們的調查報告和評議結果,對後續的法律程序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 主張勞動契約仍存在: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您,請記住,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3項,這種解僱是不生效力的!這代表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您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支付自違法解僱日起到您復職日為止的工資。
結論:捍衛您的權利,安心迎接新生命
懷孕是值得慶祝的人生階段,您的工作權益不應因此受到剝奪。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保護,讓您在職場上不再是孤單一人。請務必了解您的權利,勇敢地捍衛它。如果您遇到任何困難或疑問,請不要害怕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協助。記住,您有權利在懷孕期間受到尊重與保護,安心地迎接新生命的到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剛告知公司懷孕,就被以「工作不適任」為由解僱,我該怎麼辦?
A: 您應立即收集證據,例如告知懷孕的證明(簡訊、Email)、平時工作表現的紀錄、考核文件、解僱通知書等。這些證據能幫助您「釋明」差別待遇事實。接著,請儘快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雇主需要證明解僱與您的懷孕無關,否則即屬違法。
Q: 如果公司因為我請產檢假或安胎假就對我不利,例如扣薪、降職或刁難,這是合法的嗎?
A: 這是不合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等假別的權益,雇主必須依法給予。如果雇主因為您請這些假而給予您不利的待遇,這也屬於懷孕歧視的一種。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工局申訴,要求公司改善並賠償損失。
Q: 我還在試用期,如果懷孕了,公司可以因此解僱我嗎?
A: 即使在試用期內,《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保護仍然適用。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而解僱您。雖然試用期內雇主對員工的考核彈性較大,但若在得知您懷孕後立即解僱,且無法提出充分、客觀、與懷孕無關的具體證據證明您「不適任」,仍可能被認定為懷孕歧視。您仍應保留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
Q: 公司沒有直接說我是因為懷孕被解僱,而是用「業務緊縮」當理由,我該如何判斷是否為懷孕歧視?
A: 判斷的關鍵在於「真實動機」。您可以觀察以下幾點:解僱時點是否與您告知懷孕或請假時間點非常接近?公司是否有其他員工也被「業務緊縮」解僱?公司是否有新進員工取代您的職位?雇主對您的態度在懷孕前後是否有明顯轉變?如果這些跡象都指向懷孕是主要原因,即使表面理由是「業務緊縮」,仍可能構成懷孕歧視。收集這些觀察到的事實,向勞工局申訴,讓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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