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孕期安心指南:掌握性平法,守護你的工作權
您是否曾擔心,當懷孕的喜訊降臨,卻可能在職場上遭遇不公平的對待,甚至被公司找理由解僱?身為律點通,我深知這份不安。特別是對於身心障礙勞工而言,在職場上本就可能面臨更多挑戰,懷孕期間的權益保障更顯重要。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保障,讓您能安心迎接新生命,同時守護您的工作權益。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懷孕工作權?
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是保障您孕期工作權的核心法規。其中有幾個關鍵條文,您一定要知道:
1. 懷孕期間,雇主不得解僱!
這點最重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就解僱您。這條法律保障了所有女性勞工,包括身心障礙勞工,在懷孕期間的穩定工作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清楚告訴我們,公司不能因為您結婚、懷孕、生產或育兒就解僱您。就算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有寫到,那些條款也是無效的!如果公司真的因此解僱您,這個解僱行為在法律上是「不生效力」的,代表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依然存在,您仍然是公司的合法員工。
2. 懷孕期間的請假權益
除了不能解僱,法律也保障您在懷孕、生產及育兒期間的各項假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了女性員工的產假、流產假及產檢假等權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白話解釋:這表示您有權利請產假、產檢假,如果需要安胎休養,也可以依規定請假。甚至您的配偶也有陪產假。這些假別都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公司不能因此對您有不利的處分。
什麼是「懷孕歧視」?
「懷孕歧視」是指雇主因為您懷孕、生產或育兒等因素,而在招募、僱用、配置、考績、升遷、薪資、福利、訓練、解僱等勞動條件上,給予您不利的差別待遇。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因為您懷孕而給您「穿小鞋」。
您只需要「初步釋明」,雇主就得「舉證」!
當您覺得自己遭到懷孕歧視時,法律站在您這邊,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您只需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初步事實,例如:
- 您剛告知公司懷孕,不久後就被解僱了。
- 主管在對話中曾提及懷孕對工作可能造成影響。
- 您申請產假或安胎假後,公司就開始刁難或調整不利職務。
只要您能提出這些初步證據,讓法院或主管機關合理懷疑可能存在歧視,那麼舉證的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此時,雇主必須拿出客觀、具體、可驗證的證據,來證明他解僱您的理由是基於非性別因素(例如您工作能力確實不佳、公司業務緊縮等),而且這個理由是做出決定的唯一或主要原因,與您懷孕完全無關。如果雇主無法證明,就會被認定構成懷孕歧視。
看看這些真實案例,您會更清楚!
這些案例都曾發生在台灣的職場上,提醒我們如何辨識與應對懷孕歧視:
案例一:小雅的試用期驚魂
小雅在一家公司試用期間,發現自己懷孕了,便高興地告知了主管。沒想到,才過了兩天,主管就以她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以及曾「不假外出」為由,要求她離職。小雅覺得很奇怪,之前工作表現都正常,怎麼一說懷孕就變不合格?她向勞工局申訴,性別工作平等會調查後也認為公司有歧視。雖然法院一開始的判決對小雅不利,但最高法院最終指出,公司在小雅告知懷孕後這麼短時間內解僱,時序上過於密接,很容易被認為是懷孕歧視。公司必須拿出非常充分且客觀的證據,證明解僱與懷孕完全無關,否則就得恢復小雅的工作,並且補發被解僱期間的薪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司在您告知懷孕後,很快就以各種理由解僱您,這很可能是違法的懷孕歧視。時機點的密接性是判斷的關鍵!
案例二:阿華的「不適任」陷阱
阿華在一家診所工作,懷孕後不久,診所就以她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巧合的是,阿華被解僱的同一天,她正要向公司申請安胎假。勞工局調查後認定診所構成懷孕歧視,並對診所裁處罰鍰。法院也支持勞工局的裁決,認為診所無法證明在排除懷孕因素後,僅憑「不適任」就足以作為解僱的理由,且解僱時間點與申請安胎假過於巧合,明顯與懷孕因素相關。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用「工作不適任」或「人事成本考量」等表面理由來掩蓋懷孕歧視。如果這些理由與您的懷孕因素相關,或解僱時間點過於巧合,法律都會認定構成歧視。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包括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績效考核紀錄、請假證明(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安胎證明)、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公司公告等。這些都是您「釋明」差別待遇事實的重要依據。
- 及時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懷孕歧視,請立即向您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尋求「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協助。他們會進行調查,並提供專業的評議或處分。
- 了解您的權益:熟悉《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產假、產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各項權利,並依照規定提出申請。當您了解自己的權利,就能更有底氣地應對不公。
結論:您的權益,法律堅定守護
懷孕是生命中美好的階段,不該讓職場的壓力或歧視影響您的喜悅。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特別是「解僱不生效力」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讓您在面對不公時,有強而有力的法律武器。請務必記住,保留證據、及時申訴,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勇敢站出來,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幫助您安心迎接寶寶,同時保障您的職場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孕了,公司可以因為我行動不便或需要特別照顧而解僱我嗎?
A: 不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懷孕而解僱員工。即使您本身有身心障礙,這項保護依然適用。雇主必須證明解僱與懷孕完全無關,且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合法理由,例如嚴重違規或公司業務虧損等,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Q: 我要如何證明公司是因為我懷孕才解僱我的?
A: 您只需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初步事實,例如在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或主管曾在對話中提及懷孕對工作影響等。之後,舉證責任會轉移給雇主,由雇主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因此,保留所有相關對話(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錄音)、文件(如診斷證明、請假單)、薪資單、考績紀錄等證據非常重要。
Q: 公司說我工作表現不好,所以解僱我,這合法嗎?
A: 雇主必須證明您「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此不勝任與您的懷孕或身心障礙無關。如果解僱時間點與您告知懷孕或申請相關假別太過接近,法院或勞工主管機關會嚴格審查雇主提出的理由。通常,雇主應先嘗試其他方式,如調整職務內容、提供培訓,或協助您適應工作,而非直接解僱。
Q: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我,我能要求什麼?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因懷孕而遭違法解僱是「不生效力」的。這表示您仍然是公司的員工,可以要求回復原職,並請求公司補發從被解僱到回復職位期間的所有薪水。此外,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及第29條,您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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