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職場權益指南:掌握性平法,安心育兒免煩惱
親愛的準媽媽們、新手媽媽們,恭喜你們即將迎接或已經迎接新生命的到來!這段特別的旅程充滿喜悅,但也可能讓你們對職場權益感到擔憂:「公司會不會因為我懷孕就刁難我?」「請產假會不會影響我的工作?」這些都是許多職場女性的心聲。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你們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勞動基準法》,讓你在職場上也能安心育兒,無後顧之憂。
你懷孕了,公司可以隨便解僱你嗎?法律說不行!
首先,最重要的是,法律明確禁止雇主因為你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解僱你!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精神。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公司不能因你懷孕、生小孩或育兒,就要求你離職或留職停薪,更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你。如果公司這樣做,那樣的規定或解僱都是無效的!
此外,在你請產假期間,法律也提供了絕對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公司在你產假期間是不能解僱你的,除非發生像天災等極端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懷孕請假會被刁難?小心,這是違法的!
除了不能解僱,公司也不能因為你依法請假而給你任何「不利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表示,當你依法申請安胎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公司不僅不能拒絕,更不能因此扣你的全勤獎金、影響你的考績,或是採取任何對你不利的措施,例如調職、減薪,甚至解僱。這些都屬於法律禁止的「不利處分」。
案例故事:職場媽媽的真實遭遇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真實案例,你會更清楚這些法律如何保護我們。
故事一:小雅的資遣疑雲
小雅在一家公司擔任行政工作,得知懷孕後,向主管報告。沒想到,在請假期間,主管竟與她討論資遣,並明確提及「因為妳現在沒辦法蹲,也沒辦法帶小孩」、「妳又懷孕,我怕妳體力會越來越不行」等語。儘管公司後來試圖以其他理由資遣,但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就是因為小雅懷孕而決定資遣她,這明顯構成懷孕歧視。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雇主找了其他藉口,但如果懷孕是導致你被解僱的「真正原因」,法律會站在你這邊。
故事二:美玲的安胎假風波
美玲懷孕初期身體不適,依規定請了安胎假。假後回公司,不久卻被告知因「公司虧損」而遭到減薪甚至資遣。然而,美玲發現公司隨後竟又聘用了工作內容相似但薪資更高的新員工。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經理在內部簽呈中曾提及美玲請假期間無法承擔業務,這證明公司資遣美玲,正是因為她請了安胎假,構成對其行使權利的不利處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公司不能因為你請安胎假等合法假期就對你進行懲罰。如果公司聲稱因業務緊縮而資遣,卻又馬上補新人,這很可能就是違法行為。
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舉證責任倒置
在職場歧視案件中,法律給了我們一個強大的保護機制,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你覺得自己是因為懷孕而受到不公平對待,你只需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即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或主管機關相信你的主張很有可能。例如,你剛告知公司懷孕,隨後就被解僱;或是公司主管曾說出歧視性言論。一旦你釋明了,接下來就換公司必須負起「證明」的責任,證明其解僱與懷孕無關,而是有其他客觀、合法的理由。這大大減輕了員工的舉證負擔。
雇主解僱的「最後手段」原則
即使雇主聲稱你「工作不適任」,也不能隨便解僱懷孕員工。法律要求雇主在解僱前,必須窮盡所有可能的措施,例如調整工作內容、提供協助、給予輔導或訓練等,只有在這些努力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解僱作為「最後手段」。對於懷孕女性,雇主更應該考量其生理狀況,盡力給予合理調整與協助。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職場權益
懷孕和育兒是人生中的重要階段,不應該成為你在職場上受挫的原因。了解自己的權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保留證據:任何與懷孕、請假、雇主溝通(口頭對話可錄音或事後做筆記)、以及任何不利處分的證據,都請妥善保存,例如簡訊、電子郵件、薪資單、績效評估等。
- 尋求協助:如果你覺得自己的權益受損,請不要害怕!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他們會協助你進行調查和調解。
記住,你不是一個人!法律在你身後,支持你安心度過孕期產期,並在職場上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懷孕期間,公司可以把我調到比較不重要的職位或降職嗎?
A: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懷孕或行使相關權利而給予不利處分。若調職或降職導致薪資、職等、工作內容有實質上的不利影響,且與懷孕有關,就可能構成違法歧視。除非公司能證明這是基於客觀的業務考量,且對你沒有不利影響,否則你可向勞工局申訴。
Q: 如果我懷疑公司是因為我懷孕而想解僱我,我該怎麼收集證據?
A: 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與主管或人資的對話紀錄(錄音、簡訊、電子郵件)、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公文、懷孕證明、請假紀錄、以及其他同事的待遇比較。特別是主管或公司人員提及懷孕相關事由的不利言論,都是重要的證據。
Q: 我在試用期內懷孕,公司可以因此解僱我嗎?
A: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仍受《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公司不能因為你懷孕就解僱你。如果公司以「工作不適任」為由解僱,但你剛好在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且公司無法提出充分、客觀且與懷孕無關的具體不適任事證,就可能構成懷孕歧視。
Q: 公司說我「工作表現不佳」要解僱我,但我認為是因為懷孕,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常見的爭議點。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具體的工作表現不佳證據。同時,蒐集你告知懷孕的時間點、公司解僱你的時間點、主管或同事的言論、以及你過往的績效評估等,來「釋明」懷孕與解僱的關聯性。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公司需要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且已盡到「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曾給予輔導、調整職務但無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