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們,您們是職場上勞工權益的守護者,特別是當我們的女性會員面臨懷孕、育兒的甜蜜負荷時,如何確保她們在職場上不受歧視、不被非法解僱,更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使命。台灣法律對於懷孕女性的保護非常周全,但許多雇主仍抱持錯誤觀念,甚至鑽法律漏洞。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保護傘,讓您能更有力地捍衛會員權益!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兩部最重要的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動基準法》。
1. 《性別平等工作法》:懷孕歧視的強力禁區
《性別平等工作法》是保障職場性別平等的專法,其中對於懷孕女性的保護力道尤其強勁。
解僱禁止的「尚方寶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非常關鍵!它明確規定,雇主絕對不能因為員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就要求她離職、留職停薪,更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如果雇主違反了,不只相關規定無效,連解僱行為本身也「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勞動契約關係其實還是存在的!這給予了懷孕員工極大的保障。
舉證責任轉換:員工釋明,雇主舉證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條是工會幹部在協助會員申訴時的一大利器!一般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性別歧視案件不同。員工(或工會協助的會員)只需要「釋明」她們可能因為懷孕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事實(例如,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接下來,舉證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的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了。雇主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證明解僱是基於其他與懷孕無關的因素。
禁止報復性解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進行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這保障了員工敢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勇氣。
2. 《勞動基準法》:產假期間的鐵壁防護
除了《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也為女性勞工提供了基礎保障。
產假期間的解僱禁令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女性勞工在請產假(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產前假、產假等)期間,雇主是絕對不能解僱的。這項規定是強制性的,旨在確保準媽媽們在生產前後能安心休養,不受職場變動的威脅。
3. 實務案例解析:當懷孕遇上解僱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這些法律是如何運作的。以下分享兩個常見的職場情境:
案例一:托嬰中心「不便」的懷孕
小雅在一家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當她懷了第三胎後,身體狀況讓她無法像以往那樣靈活地蹲下或抱小孩。她向上級請安胎假,沒想到銷假上班的第一天,主管就找她談話,語氣中充滿暗示:「妳現在沒辦法蹲,也沒辦法抱小孩,加上妳年紀比較大,又懷了第三胎,體力會越來越不行…」沒多久,公司就以她「曠職」為由解僱了小雅。
- 律點通解析: 雖然公司表面上以「曠職」為由解僱,但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主管的言談、解僱時間點(銷假第一天就告知),認定雇主解僱小雅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她懷孕影響了工作表現。這明顯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的懷孕歧視禁令,雇主最終被裁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即使找藉口,只要懷孕是解僱的「決定性因素」,就構成違法。
案例二:試用期內的「不能勝任」風波
小美剛到一家公司試用,表現平平。在試用期還沒結束前,她發現自己懷孕了,並立即告知了公司。沒想到,公司沒過多久就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了小美。小美不服,向主管機關申訴懷孕歧視。
-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小美只需「釋明」她懷孕後隨即被資遣的事實,舉證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雖然主張小美工作能力不佳、態度不好、常遲到,但卻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績效考核數據、輔導紀錄,也沒證明已窮盡其他「最後手段」來改善小美的工作狀況。法院因此認定雇主未能推翻懷孕歧視的嫌疑,撤銷了原先對小美不利的判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試用期,懷孕的保護依然存在,雇主不能輕易以「不能勝任」作為解僱懷孕員工的藉口。
4. 工會幹部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工會幹部,您是會員最堅實的後盾。當會員面臨懷孕歧視或不法解僱時,您可以這樣做:
- 宣導與教育: 定期向會員宣導《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懷孕保護的權益,讓她們知道自己的法律保障。
- 協助蒐證: 指導會員妥善保存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資料,例如:
- 懷孕證明、產檢紀錄、請假單。
- 雇主或主管提及懷孕的言談紀錄(錄音、簡訊、電子郵件)。
- 工作表現評估、考核紀錄(若有不合理之處)。
- 任何與解僱相關的書面通知或溝通紀錄。
- 提供諮詢與陪伴: 當會員感到權益受損時,提供初步的法律諮詢,並在申訴過程中給予情感支持與陪伴。
- 協商與調解: 代表會員與雇主進行協商,嘗試透過工會的力量促成和解。若協商不成,可協助會員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監察與倡議: 監督公司是否遵守性別平等法規,並透過工會發聲,倡議更完善的職場性別平權環境。
結論:為懷孕媽媽打造友善職場
懷孕生子是人生大事,不應成為職場上的負擔或被解僱的理由。工會幹部們,您們肩負著重要的使命,透過對法律的深入了解和實際行動,可以有效遏止職場上的懷孕歧視,為我們的女性會員撐起一片友善、平等的職場天空。記住,面對違法解僱,我們有法可循,有理可據,工會永遠是會員最堅強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懷孕員工是違法的?
A: 即使雇主聲稱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若解僱時間點與員工告知懷孕過於接近,或雇主曾有暗示懷孕影響工作的言論,且未能提出客觀、具體的績效考核紀錄、輔導改善證明,也未窮盡其他「最後手段」就直接解僱,法院很可能認定這是以藉口掩飾懷孕歧視,屬於違法解僱。
Q: 會員如果懷疑自己遭到懷孕歧視,工會可以協助她們蒐集哪些關鍵證據?
A: 工會應指導會員蒐集:懷孕證明、產檢紀錄、請假單;雇主或主管提及懷孕的言談紀錄(錄音、簡訊、電子郵件);任何不合理的績效評估或考核紀錄;以及所有與解僱相關的書面通知或溝通紀錄。這些都能幫助「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
Q: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舉證責任轉換」對工會協助會員有什麼實質幫助?
A: 「舉證責任轉換」意味著會員只需初步「釋明」可能遭受懷孕歧視的事實,接下來就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解僱行為與懷孕無關。這大大減輕了會員的舉證負擔,讓工會能更有效率地協助會員啟動申訴程序,迫使雇主提出更充分的證據。
Q: 如果公司在會員請產假期間解僱她,工會應該如何處理?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雇主在產假期間是絕對不能解僱勞工的。工會應立即協助會員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張解僱無效。同時,告知會員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她有權要求恢復原職並補發產假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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