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勞工的你,是否曾有這樣的困擾:每年簽約,感覺工作穩定,但又擔心合約期滿,雇主一句「不續約」就讓你失業?面對這種不確定性,你是否清楚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你深入解析定期契約不續約的法律眉角,讓你了解如何判斷契約性質,以及在權益受損時,該如何保障自己。
釐清你的契約性質:定期還是不定期?
在台灣,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種:「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者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你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這不是雇主說了算,也不是契約上寫什麼就是什麼,而是要看你實際從事的工作本質。
什麼是「繼續性工作」?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行政、會計、生產線員工等,這些職位通常不會因為特定專案結束就消失,而是長期存在的需求。
什麼是「非繼續性工作」?
這類工作通常是為了應付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專案的需求。例如:
-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短期性工作: 可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影響、在九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特定性工作: 為完成特定事務而僱用,該事務完成後即無需求。若工作期間超過一年,雇主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小提醒: 判斷工作是否具備「繼續性」,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工作內容是否為雇主日常營運所需、職位性質、聘用歷史,以及雇主是否有規避勞基法義務的意圖。
定期契約如何「變身」不定期契約?
即使你一開始簽的是定期契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會將它「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對你的權益影響重大!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定期契約期滿後:
- 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
- 你與雇主重新簽訂了新契約,但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而且中間間斷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
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你的定期契約就會自動被法律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變成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再以「契約期滿」為由隨意終止你的工作,而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才能終止。
注意! 這裡有個例外:上述「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不適用於「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這表示,如果你的工作確實是為了特定專案或季節性需求,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
當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你的權益在哪裡?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而雇主卻以期滿為由不續約,這就可能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可以主張: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要求法院確認你與雇主的勞動關係並未終止,你仍然是公司的員工。
- 請求給付薪資: 依據《民法》第487條,在雇主違法終止契約導致你無法提供勞務期間,你仍可請求薪資。但需扣除你因未工作而節省的費用,或另找工作所得的收入。
- 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如果你不希望回到原公司工作,也可以選擇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案例一:長期聘僱,定期契約變不定期
小陳在一家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每一年都簽訂一次為期一年的定期契約。他負責的工作內容包括文件整理、電話接聽、訪客接待等,這些都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業務。小陳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五年,每年都順利續約,直到第六年,公司突然告知他契約期滿不續約。小陳覺得不合理,因為他的工作一直都在,並非臨時性的專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具有「繼續性」。即使公司每年都與小陳簽訂定期契約,但實質上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視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因此,法院認定小陳與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應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以定期契約期滿為由不續約是違法終止,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小陳期間薪資。
案例二:特定專案,定期契約合法終止
小美在某公家機關擔任專案助理,她的薪資來源是政府補助的「特定計畫經費」,契約中也明確載明了她的工作是為了協助該計畫的執行,並有明確的計畫起訖時間。這個計畫為期一年,期滿後若無新的計畫經費,機關便會終止聘用。小美在這個職位上工作了一年,計畫結束後,機關告知她因經費不足,無法續約。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的工作內容確實是為了完成特定計畫而存在,且薪資由特定補助經費支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特定性工作」。由於該計畫已結束且經費不足,機關以定期契約期滿為由不續約是合法的終止。因此,小美無法請求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
給定期契約勞工的實用建議
- 仔細檢視工作實質內容: 不要只看契約名稱,要思考你的工作是否為公司長期、常態性的業務。這是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
- 保存所有勞動契約及相關文件: 歷次聘用契約、薪資單、工作證明、績效考核紀錄等,都是證明你工作性質和年資的重要證據。
- 留意契約續簽狀況: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連續續簽,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視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你就有機會主張契約已轉為不定期。
- 不輕言放棄權益: 如果你認為雇主不續約不合理,或你的契約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請積極爭取你的權益。
結論
定期契約不續約的爭議,核心在於判斷你的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作為定期契約勞工,了解《勞動基準法》對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分、以及定期契約如何「變身」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記住,法律保障的是工作的實質,而非契約的表面形式。當你的權益可能受損時,務必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定期契約」跟「不定期契約」到底差在哪裡?
A: 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工作內容的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中長期、常態性的需求,就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如果是為了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專案而僱用,才適合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更全面的保障,例如雇主不能隨意終止契約,需要符合法定事由並給予資遣費等。
Q: 我的定期契約會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嗎?
A: 有可能!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如果你的定期契約期滿後,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或者雖然另訂新約,但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天,且中間間斷不超過30天,你的契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但請注意,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不適用此規定。
Q: 如果雇主以定期契約期滿為由不續約,我能爭取什麼權益?
A: 這要看你的定期契約是否實質上已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如果你的工作本質具有繼續性,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的條件,你的契約可能已經轉為不定期。此時,雇主不續約就等同於違法解僱。你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在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期間的薪資,或者選擇不回公司,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Q: 公家機關的約用人員也是定期契約嗎?
A: 不一定。雖然許多公家機關會以「約用」、「臨時人員」等名義簽訂定期契約,但法院在判斷時,仍會回歸《勞動基準法》第9條,檢視其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是機關日常運作所需,即使預算每年編列,仍可能被認定為繼續性工作,進而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但若能明確證明是特定計畫且薪資由專案經費支應,則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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