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年資勞工權益:資遣費與退休金,我該選哪個?
親愛的舊制年資勞工朋友,您是否曾為了「資遣費」和「退休金」的選擇而感到困惑?當您辛苦工作多年,面臨公司業務調整、甚至準備退休時,究竟該如何判斷哪一種給付對自己最有利?「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並提供實用建議,確保您的權益不打折扣。
什麼是舊制資遣費?什麼是舊制退休金?
首先,我們來釐清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 舊制資遣費:這是指當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原因(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主動終止您的勞動契約時,依法應給付給您的經濟補償。它是一種因「非自願離職」而產生的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白話解釋:簡單來說,您的舊制資遣費是根據您在同一公司的工作年資來計算的,每做滿一年,可以領到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如果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但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請注意,這裡的「平均工資」並非您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而是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得出的金額。
- 舊制退休金:這是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無論是自請退休或公司強制您退休)時,雇主依法應給付給您的退休生活保障。這是一種您長期服務所累積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白話解釋:只要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任一條件,就可以向公司申請退休。而公司則在您年滿65歲時,有權強制您退休。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比較特別,前15年的工作年資,每年可領到兩個「基數」(一個月平均工資),超過15年的部分,每年則是一個「基數」,總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同樣地,這裡的「平均工資」也是關鍵。
舊制年資勞工的「擇優原則」
當您同時符合資遣和退休的條件時,例如公司因為業務緊縮要資遣您,但您也正好符合自請退休的資格,這時候就會產生「請求權競合」的問題。法院實務上,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普遍採行 「擇優原則」 。這表示,您不能同時因為資遣和退休兩種原因終止勞動契約,但您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給付方式。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確保了您在勞退新制實施前(民國94年7月1日)保留的舊制年資,在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而且,即使是公司要資遣您,只要您符合退休條件,您仍有權主張請領退休金,特別是當退休金金額高於資遣費時。
真實案例告訴你:法院怎麼判?
法院在處理資遣與退休金競合的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勞工的實際意願和權益保障。以下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的判斷依據:
案例一:公司資遣我,但我選擇退休金!
老王在一家公司服務了28年,已年滿58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的條件(工作25年以上)。某天,公司因業務調整,決定資遣一部分員工,老王也在名單之列。公司原本打算依資遣規定給付資遣費,但老王計算後發現,如果以「退休」方式領取退休金,會比資遣費高出許多。於是,老王明確向公司表示,他要主張「退休」而非被資遣。公司不認同,雙方鬧上法院。
法院怎麼說:法院最後判決老王勝訴。法院認為,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就已經取得了自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的 「既得權利」 ,這個權利不會因為雇主想要資遣而喪失。即使公司有資遣的意圖,但只要老王明確主張退休,且符合退休條件,就應該以退休方式終止契約,並給付退休金。這強化了勞工在終止事由選擇上的主導權,特別是在符合退休條件時。
案例二:公司不能用資遣來規避退休金!
老張和老李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過20年,且都已年滿60歲,符合《勞基法》中雇主得「強制退休」的條件。然而,公司卻以業務虧損為由,突然資遣了他們。老張和老李覺得不合理,因為他們明明已經符合退休資格,公司應該給付退休金,而不是金額較低的資遣費。他們決定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說:法院判決公司敗訴。法院明確指出,當勞工已經符合強制退休的條件時,雇主就只能依法讓勞工退休,並給付退休金,而不能用資遣的方式來規避退休金的給付義務。這個判決對那些試圖以較低成本的資遣取代退休金的公司,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保障了符合強制退休條件勞工的權益。
給舊制年資勞工的實用建議
面對勞動契約終止,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保障您的權益:
- 搞清楚您的年資與條件:
- 您有多少舊制年資?
- 您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例如:工作15年滿55歲、工作25年、工作10年滿60歲)?
- 您是否已達《勞動基準法》第54條的強制退休年齡(65歲)?
- 仔細計算兩種給付金額:
- 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17條)。
- 舊制退休金:前15年每年兩個基數,超過15年每年一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依《勞基法》第55條)。
- 平均工資:計算時務必使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的金額,而非單純的月薪。
- 比較兩者,選擇金額較高者。
- 明確表達您的意願:
- 如果您符合退休條件,且退休金較優,請務必明確告知雇主您要「自請退休」 ,並保留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等證據。
- 切勿輕易簽署文件:
- 在簽署任何離職、資遣或退休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內容。若有疑問,請不要急著簽名,先向公司或相關單位詢問清楚。
- 特別留意文件上是否有「拋棄所有權利」或「已領取所有應得款項」等字眼,以免日後無法再主張權益。
- 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所有與勞動契約終止相關的文件、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訊息、會議紀錄、薪資單)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對於擁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朋友來說,了解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及選擇原則至關重要。當您面臨勞動契約終止時,請務必先評估自身條件,仔細計算兩種給付的金額,並依據「擇優原則」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記住,您的退休金請求權是既得權利,公司不能隨意剝奪。積極主張並保留證據,是保障您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符不符合舊制退休條件?
A: 您可以對照《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1. 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2. 工作滿25年。3. 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條件,您就具備自請退休的資格。建議您向公司的人資部門確認您的實際工作年資和年齡。
Q: 如果公司要資遣我,但我已經符合退休資格,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主張「自請退休」。請務必以書面(或可證明的方式,如電子郵件、簡訊)明確告知公司您選擇「退休」,而非接受「資遣」。同時,計算您的舊制退休金和資遣費哪個金額較高,並向公司要求給付金額較高的退休金。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以作為日後主張權益的證據。
Q: 舊制資遣費和退休金,哪個對我比較有利?怎麼算?
A: 這需要您實際計算。舊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而舊制退休金是「前15年每年兩個基數,超過15年每年一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兩者計算時的「平均工資」定義相同。通常,工作年資越長,退休金的總額會比資遣費高出許多。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兩種方案的試算,或自行依《勞基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Q: 公司說我的舊制年資已經結清了,還能領退休金嗎?
A: 這要看「結清」的具體情況。如果是在勞退新制實施前(民國94年7月1日)就已合法結清,且您已領取了結清金,那麼該段年資就不能再重複請求退休金。但如果結清程序有瑕疵,或者您還有其他未結清的舊制年資,仍可能可以主張。建議您檢視當時的結清文件,並確認是否還有未被結清的舊制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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