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舊制年資勞工朋友,您是否曾為自己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感到困惑?在台灣,勞工權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但對於擁有『舊制年資』的您來說,這些權益的計算方式,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讓您一次搞懂舊制退休金與資遣費的眉眉角角,確保您的血汗錢一分不少!」
什麼是「舊制年資」?先搞懂您的身份!
在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在民國94年7月1日有了重大變革。如果您是在這個日期前就開始工作,並且當時適用《勞動基準法》,那麼您就可能擁有寶貴的「舊制年資」。即使您後來選擇了勞退新制,這段舊制年資的權益仍然會被保留下來,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所保障的。
舊制退休金與資遣費:權益大不同!
這兩者雖然都涉及您離開職場時能領到的錢,但本質上卻大不同!
- 舊制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5條規定,這是您工作到一定年資和年齡後,依法可以向雇主請求的既得權利。它被視為您「延期後付」的工資。一旦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這個權利就穩穩握在您手中,不會因為您後來離職或甚至被公司解僱而消失。
- 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這是當公司因為非您個人過失的原因(例如歇業、業務緊縮等,即《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您的經濟補償。目的是彌補您非自願性失業的損失。請注意,如果您是因為重大過失被公司懲戒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資遣費的請求權就會喪失。
算清楚您的錢:年資與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是兩大關鍵。
工作年資計算
您的工作年資是從您受僱的第一天開始算起。特別要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這表示,如果您的工作曾有短暫中斷(未滿三個月),但後來又回到同一家公司,那麼前後的年資是必須合併計算的!這是為了防止公司透過短期中斷來規避應給付的年資。此外,如果您有《勞動基準法》實施前(民國73年8月1日以前)的年資,那段年資的計算標準會依當時的法令或公司規定來處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
平均工資的定義
「平均工資」是計算退休金和資遣費的基礎,它的定義是: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這裡的「工資」不單指底薪,而是包含您因工作而獲得的所有經常性給與。舉凡本薪、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只要是經常性發放的,都應該計入平均工資。公司若只以底薪計算,您可能就吃虧了!
舊制退休金與資遣費,怎麼算?
舊制退休金計算
當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時: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雇主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給付您舊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計算方式:
- 前15年:每年2個基數。
- 第16年起:每年1個基數。
- 總基數上限:最高45個基數。
- 基數標準:是您核准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如果您有保留的舊制年資,在符合退休條件時,公司會以您勞動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這段舊制年資的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
舊制資遣費計算
如果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您,那麼公司就必須給付資遣費。舊制年資的資遣費計算標準是: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方式:
- 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平均工資。
-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基數標準:是您資遣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請注意,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標準不同,資遣費沒有最高基數限制。公司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
舊制年資勞工的真實故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被公司開除,舊制退休金還能領嗎?
陳伯伯在同一家公司服務了20多年,在民國94年勞退新制上路時,他選擇了新制,但舊制年資也完整保留了下來。到了他58歲時,陳伯伯已經符合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自請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沒想到,後來公司卻以陳伯伯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將他開除。公司認為,既然是懲戒解僱,就不需要給付任何退休金或資遣費。陳伯伯心想,自己辛苦一輩子的舊制退休金難道就這樣泡湯了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陳伯伯在被公司解僱前,就已經符合了自請退休的條件,這代表他領取舊制退休金的權利已經確定取得了。舊制退休金的性質是「延期後付」的工資,是一種既得權利,不會因為公司事後的懲戒解僱而喪失。因此,即使公司合法將陳伯伯解僱,仍然必須支付他舊制年資的退休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舊制退休金的權利一旦符合條件就成立,不受後續解僱事由影響。
案例二:公司業務緊縮,舊制與新制的錢怎麼算?
李大哥從年輕時就在同一間工廠工作,年資長達40年。他在94年新制上路後,也選擇了新制,舊制年資同樣保留。最近,工廠因為業務緊縮,決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終止與李大哥的勞動契約。李大哥雖然不捨,但也想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錢?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由於公司是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因此,公司必須:
- 給付李大哥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這部分會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的標準,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 給付李大哥新制年資的資遣費: 這部分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標準來計算(每滿一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
此外,如果公司沒有提前給予李大哥法定預告期間(《勞動基準法》第16條),還需要額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這個案例說明,當公司因非勞工過失原因終止契約時,您的舊制保留年資將依退休金標準計算,新制年資則依新制資遣費標準計算,兩者權益都受到保障。
舊制年資勞工必知:權益保障清單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確認您的年資: 清楚您從何時開始工作、是否有舊制年資、以及是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
- 核對平均工資: 當您要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務必仔細核對公司計算「平均工資」的項目與金額。請記得,所有經常性給與都應計入。
- 保存重要文件: 薪資單、出勤紀錄、勞保紀錄、工作證明等,都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 區分退休金與資遣費: 了解在不同情況下,您能主張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若您已符合退休條件,即使被懲戒解僱,舊制退休金權益仍受保障。
- 了解預告期間: 如果公司要資遣您,應給予法定預告期間。若未給予,應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擁有舊制年資的您,是台灣勞動市場的寶貴資產。您的退休金與資遣費,是您多年辛勞的成果,絕不容許被任意剝奪。透過今天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自己的權益,並在必要時勇敢捍衛。記住,知識就是力量,掌握這些資訊,讓您的未來更有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舊制年資」?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
A: 如果您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就已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且當時適用《勞動基準法》,那您就擁有舊制年資。即使後來選擇了勞退新制,這段舊制年資的權益仍會被保留。您可以查閱勞保局的個人勞保紀錄或向公司人資部門確認。
Q: 如果我被公司資遣,舊制年資的錢怎麼算?
A: 若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非您個人過失原因資遣您,您的舊制年資資遣費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計算基礎是您資遣時的「平均工資」。
Q: 如果我符合退休條件,但公司卻想用懲戒解僱我,我的舊制退休金還拿得到嗎?
A: 是的,您仍然拿得到。根據法院實務見解,舊制退休金是勞工一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就已取得的「既得權利」。這個權利不會因為公司事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而喪失。公司仍應支付您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Q: 怎麼確認公司有沒有正確計算我的「平均工資」?
A: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這裡的「工資」不只包含底薪,還包括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等。您可以核對薪資單,確保這些項目都已納入計算。若有疑慮,可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