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年資勞工必讀:資遣費權益計算與自保指南
親愛的舊制年資勞工朋友,您是否曾在職場上打拼多年,累積了寶貴的舊制工作年資?當不幸面臨公司資遣時,您是否清楚自己的資遣費該怎麼算?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雇主計算錯誤或甚至規避給付呢?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舊制資遣費的法律規定,讓您對自己的權益瞭然於心,不再感到困惑。
了解您的「舊制年資」:資遣費計算的基礎
在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新制」與之前的「勞工退休金舊制」。如果您在94年7月1日前就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那麼您就可能擁有「舊制年資」。
重點提醒: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明確規定,勞工在勞退新制施行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這表示您的舊制年資權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說明了勞工在新制施行時選擇適用新制或繼續適用舊制的程序。如果您當時沒有書面選擇新制,通常就會被視為繼續適用舊制,或者舊制年資會被保留下來。
舊制資遣費怎麼算?看清楚這條法規!
針對擁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核心
當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第13條但書、第20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白話解釋:
- 計算標準: 您的舊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雇主就要發給您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未滿一年: 如果有未滿一年的零碎年資,則按比例計算;即使工作未滿一個月,也以一個月來計算。
- 沒有上限: 與新制資遣費不同,舊制資遣費的給付沒有最高上限。您的舊制年資有多長,就依此標準累計計算。
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計算資遣費的基礎,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期間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白話解釋:
- 就是您被資遣前最近六個月內,所領到的所有「經常性給與」的總和,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
- 「經常性給與」 包含您的底薪、津貼、獎金(只要是每月或固定發放的)、加班費等,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的報酬,都應該計入。
實際案例分享:舊制年資勞工如何爭取權益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舊制勞工如何成功爭取資遣費:
案例故事:老陳的舊制資遣費爭議
老陳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20年,從民國93年1月15日就開始任職。公司在110年4月20日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終止了與老陳的勞動契約。公司認為老陳應該適用勞退新制,並依新制標準給付了資遣費。但老陳記得自己從未簽署過任何選擇新制的書面文件,堅持自己應該是舊制勞工,資遣費應該依舊制標準計算。
老陳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給付的資遣費不足額。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確實無法提出老陳有書面選擇新制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老陳應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舊制,並依據老陳的實際舊制年資(約17年)和平均工資,重新計算了資遣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足老陳的資遣費差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如果您在94年7月1日前就已到職,且沒有書面選擇新制,您很可能就是舊制勞工,或者至少您的舊制年資是受保障的。
- 雇主有義務證明勞工已選擇新制。如果雇主無法證明,勞工的舊制權益就應被維護。
- 遇到資遣費爭議時,尋求勞工局調解或提起訴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
舊制年資勞工,您該如何自保?
- 確認您的勞退制度: 不確定自己是舊制、新制還是混合制?您可以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如果您在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無書面選擇新制,您的舊制年資就受《勞基法》保障。
- 保留所有薪資證明: 薪資單、打卡紀錄、勞動契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這些都是計算資遣費、平均工資和證明工作年資的關鍵文件,請務必妥善保存。
- 核對資遣費金額: 收到資遣費時,務必仔細核對雇主計算的平均工資、工作年資及適用標準是否正確。記住,舊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沒有上限!
- 了解發給期限: 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日內 發給資遣費。如果超過期限未給付,雇主將面臨行政罰鍰。
- 除了資遣費,還有其他權益:
- 預告工資: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定期間預告您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給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
- 特休未休工資: 您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折算工資發給您。
結論:知己知彼,保障權益
作為舊制年資勞工,您的資遣費權益是法律賦予的保障。了解《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知道如何計算平均工資,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是您在面對資遣時最重要的自保之道。當權益受損時,切勿輕言放棄,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尋求協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捍衛您的勞動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適用勞退舊制還是新制?
A: 如果您是在民國94年7月1日前就開始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且當時沒有書面簽署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那麼您的這段工作年資就屬於舊制年資,資遣費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算。您可以向公司人資部門確認,或查詢勞保局的個人勞工退休金資料。
Q: 雇主說我適用新制,但我覺得我是舊制,該怎麼辦?
A: 雇主有責任證明您有書面選擇適用新制。如果雇主無法提供您當時簽署選擇新制的書面文件,那麼您就有很高的機會被認定為舊制勞工。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出您的主張並請勞工局協助釐清。
Q: 我的資遣費金額跟雇主算的不一樣,有爭議怎麼辦?
A: 首先,請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和第2條第4款的規定,自行計算您的資遣費金額(舊制年資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如果與雇主計算有落差,請保留所有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明文件,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
Q: 雇主遲遲不給資遣費,會有什麼後果?
A: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如果雇主未依限給付,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鍰,並可能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行政罰鍰對雇主仍有壓力。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