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年資勞工看過來:資遣費追討,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武器!
身為舊制年資的勞工朋友,您是否曾擔心,萬一有一天公司因故資遣您,卻遲遲不給資遣費,該怎麼辦?面對雇主的不履行,除了心急,我們更需要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並善用這些「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釐清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何有效追討,以及在追討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與解方。
舊制資遣費怎麼算?《勞動基準法》是您的靠山
首先,我們得確認資遣費的計算基準。如果您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也就是俗稱的「舊制」)的勞工,那麼您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是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剩餘年資,或工作未滿一年之年資,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簡單來說,就是工作每滿一年,雇主就應該發給您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這裡的「平均工資」是指您被資遣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這筆錢,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三十天內發給您。
雇主不給錢?先取得「執行名義」是關鍵!
當雇主不願支付資遣費時,您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追討。而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您必須先取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這就像是法院認證的「欠債證明」,有了它,您才能要求法院介入,強制雇主支付。
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書。
- 勞資爭議經過調解成立的調解紀錄,或仲裁後的判斷書。
如果您選擇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只要調解成立或仲裁確定,且內容是關於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等義務,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還能暫免繳交裁判費及執行費,大幅減輕您的負擔。
勞工債權有「優先權」?但實務操作有眉角!
許多勞工朋友會聽說,勞工的資遣費有「優先受償權」,這是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者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這條法規確實賦予了勞工的資遣費等債權,在特定情況下(如雇主歇業、清算、破產),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同的優先受償地位。然而,這並不代表您可以不透過法律程序,就能直接拿到錢。您仍然需要取得執行名義,並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照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才能主張這份優先權。
《勞動事件法》讓您追討資遣費更有力!
自《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勞工追討資遣費的程序變得更加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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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減免: 依據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如果因為資遣費等原因提起訴訟或上訴,可以暫時免繳三分之二的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的部分,也可以暫免徵收執行費,這些費用會在執行成功後,從您拿到的錢裡面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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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宣告「假執行」: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依據 《勞動事件法》第44條:
《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這代表,如果法院判決雇主應該給您資遣費,即使雇主不服提起上訴,您還是可以憑著一審判決,立即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等到判決確定。這能大大加速您拿到資遣費的速度,避免雇主脫產或惡意拖延。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追討資遣費的陷阱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操作,避免白忙一場。
案例一:調解書這樣寫,等於白忙一場!
小陳被公司資遣後,與雇主進行勞資調解。調解成立時,調解書上寫著:「小陳同意依工資墊償程序申請工資墊償及資遣費。」小陳以為這樣就沒問題了,便拿著這份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聲請!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書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如果只是寫「同意申請墊償」或「同意辦理某某程序」,這並不是直接要求雇主給付特定金額的義務,法院會認為這種內容「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正確的寫法應該是:「雇主應於OO年OO月OO日前,給付小陳資遣費新臺幣OOO元。」務必讓調解書明確指出雇主應給付的金額、方式與期限。
案例二:勞工優先權,不是隨便就能拿!
老王的公司倒閉了,他得知勞工債權有優先受償權,便認為法院應該直接將他的資遣費列入分配。然而,法院卻告知他,他還是需要取得執行名義,並在法院通知參與分配的期限內提出聲明,才能主張他的優先權。
律點通提醒: 儘管《勞動基準法》第28條賦予勞工債權優先性,但這份優先權並不是讓您可以跳過法律程序。您依然需要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並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規定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才能確保您的權益。這份優先權主要是保障您在分配執行所得時,能比一般債權人更早拿到錢。
實務操作指引:追討資遣費的四步驟
- 取得具執行力的「執行名義」: 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是透過勞資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請務必確保取得的文件內容具體明確,清楚載明雇主應給付的金額、方式和期限。
- 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備妥執行名義,向管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別忘了,依《勞動事件法》,您有部分費用減免的優惠。
- 善用「假執行」制度: 如果您是透過訴訟取得判決,法院會職權宣告假執行。請務必利用這項權利,即使雇主上訴,您仍可憑一審判決立即聲請執行,加速拿到資遣費。
- 積極查詢雇主財產: 為了讓強制執行成功,您可以盡可能地查詢雇主的財產狀況(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等),提供給執行法院,讓法院能有效查封、扣押,提高您拿到錢的機會。
結論:捍衛自身權益,從了解與行動開始
資遣費是勞工應得的權益,當雇主不履行時,法律提供了多種途徑來保障您。從了解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到掌握取得執行名義、善用《勞動事件法》的假執行規定,並留意實務案例中的陷阱,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舊制年資的勞工朋友,在面對資遣費爭議時,能更有底氣、更有效率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制資遣費到底怎麼算?
A: 如果您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平均工資是指資遣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
Q: 雇主不給資遣費,我該先做什麼?
A: 首先,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在調解過程中,請務必確保調解協議書內容具體明確,清楚載明雇主應給付的資遣費金額、方式和期限。如果調解不成,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Q: 勞工債權有優先權,是不是代表我不用打官司就能拿到錢?
A: 不是的。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8條賦予勞工債權在特定情況下(如雇主歇業、清算、破產)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同的優先受償地位,但這份優先權並不能讓您跳過法律程序。您仍然需要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並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規定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才能主張您的優先權。
Q: 打官司追討資遣費很貴嗎?
A: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勞工追討資遣費的訴訟費用負擔已大幅減輕。依據該法,勞工起訴或上訴資遣費案件,可以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的部分,也可以暫免徵收執行費。這些暫免的費用會在您成功拿到資遣費後,從執行所得中扣還,大大降低了勞工維權的經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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