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踏入新職場,一切都充滿新鮮感,但同時也可能伴隨著一些不安。尤其是在「試用期」或剛入職不久,如果遇到公司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許多新進員工往往會感到徬徨無助,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拆解這些法律概念,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職場新手必知:試用期與初期解僱的法律眉角
在台灣,勞動契約的終止,特別是雇主單方面解僱,並不是一件能隨意為之的事情。即使是試用期間,或您剛到職不久,雇主仍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規範。了解這些規範,能幫助您在面對突發狀況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勞基法怎麼說?終止勞動契約的關鍵法條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中與解僱最相關的兩條規定: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1條)
這條法規規定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最常被公司用來解僱新進員工的理由是第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覺得您真的無法勝任工作,在給予預告期後,可以終止您的勞動契約。但這裡的「不能勝任」並不是公司說了算,法院會嚴格審查,要求公司證明您客觀上達不到要求,而且主觀上也沒有改善意願,甚至公司還必須先盡力輔導您!這就是接下來要談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2條)
這條法規指的是,當勞工有「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時,雇主可以立刻解僱,不用給預告期。最常見的條款是: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例如偷竊、洩漏公司機密,或者無故曠職達三天等,公司就可以直接請您走人,而且不用給預告工資或資遣費。但「情節重大」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所有違規都算。
其他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11條解僱時,需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工作未滿三個月者,則無預告期間的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資遣費): 雇主依第11條解僱,應依法發給資遣費。即使工作未滿一年,也需按比例計給。
- 《民法》第487條 (受領勞務遲延):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就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您無須工作,但仍可向公司請求原定薪水。
法律概念解碼:保護您的職場權益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不能說解僱就解僱!
這是保護勞工非常重要的原則!它指的是,雇主在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勞工時,必須先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手段,例如:
- 提供改善機會: 給您合理的改善時間,並明確告知哪裡需要改進。
- 提供輔導與協助: 安排必要的訓練、指導或資源。
- 考慮替代方案: 評估是否有其他職位可供安置,或是否可透過調職、減薪等方式繼續僱用。
- 保留紀錄: 完整記錄所有溝通、輔導、考核及改善計畫(PIP)的過程與結果。
只有在這些努力都無效後,解僱才是「最後的手段」。如果公司沒有做到這些,直接解僱您,那可能就是違法解僱!
2. 不能勝任工作:不只看能力,也看態度!
前面提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其實包含兩個層面:
- 客觀不能勝任: 指您的能力、知識、體能無法達到工作要求,例如長期達不到業績目標、工作品質不佳等。
- 主觀不能勝任: 指您雖然有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敷衍了事、不願配合改善、抗拒溝通或拒絕主管指示等。
公司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客觀上無法達到工作要求,而且主觀上經輔導後仍無改善意願或成效,才能合法解僱。
3. 試用期間終止:不是想解僱就解僱!
台灣的《勞基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承認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公司觀察您是否適合這份工作,也讓您評估公司是否符合期待。因此,試用期間終止契約的標準會比一般解僱來得寬鬆。
但請注意! 即使是試用期,公司也不能濫用權利。終止事由仍需有具體事實為依據,不能有歧視、報復或其他不法動機。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或只是單純看您不順眼就解僱,您還是可以主張權益。
實務案例分享:看看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這些法律概念,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試用期被解僱,公司有具體事證嗎?
小陳剛到一家科技公司擔任法務課長,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沒想到,才過兩個月,公司就以他「曠職、專業能力不足(交辦下屬撰寫文件卻未盡監督之責)、工作態度不佳(上班期間睡覺、對主管叫囂)」為由,終止了他的勞動契約。
小陳覺得委屈,認為公司不該這樣草率解僱他,於是提起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提出的這些事證都是具體客觀的,且小陳確實有這些不當行為,因此認定公司在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並沒有濫用權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試用期間公司解僱,雖然標準較寬鬆,但仍需要有具體客觀的事實依據。如果您在試用期間有明顯的違規行為或能力不足,且公司曾告知,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公司解僱是合法的。
案例二:績效不好就被解僱?公司盡力輔導了嗎?
小美在一家大型客服中心擔任電話客服人員,工作一段時間後,公司認為她「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她解僱。小美不服氣,認為公司沒有給她足夠的改善機會。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公司雖然有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IP)」,但計畫書中也提到,如果績效未改善,除了資遣,也可以考慮「降職減薪」等方式。然而,公司卻直接選擇了最嚴厲的資遣,沒有先嘗試其他較輕微的處置。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您的績效真的不理想,公司也不能直接解僱!法院會審查公司是否已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求,也就是說,在有其他較輕微的替代方案(如調職、減薪)可供選擇時,公司不應該直接採取解僱。如果公司沒有給予充分的輔導,或未嘗試其他替代方案,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新進員工自保術:實務操作建議
-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是否有試用期條款、試用期長度、考核標準以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 主動溝通與學習: 遇到工作困難或不熟悉的地方,請主動向主管或同事請教,展現積極學習的態度。對於主管提出的建議或批評,也要虛心接受並努力改進。
- 保留重要紀錄: 如果公司對您的工作表現有疑慮,或要求您進行績效改善計畫(PIP),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文件、溝通紀錄(Email、對話截圖等),包括主管的指導、您的改善行動、考核結果等。這些都是未來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 了解公司規章: 熟悉公司的員工手冊、工作規則,避免因不了解規定而誤觸紅線,特別是關於出勤、行為規範等。
- 積極爭取改善機會: 如果公司告知您工作表現不佳,請積極爭取改善機會,並要求公司提供具體的輔導與協助。這不僅能證明您的改善意願,也能讓公司履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義務。
結論:知己知彼,職場更有保障!
新進員工在職場初期,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至關重要。雖然試用期或初期解僱的標準相對寬鬆,但公司仍需有正當理由,並遵循法律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這些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學會如何在職場上保護自己。記住,積極溝通、努力學習,並保留重要紀錄,是您在職場站穩腳步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內被公司告知不適任,公司可以直接請我走人嗎?
A: 公司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雖然標準較一般解僱寬鬆,但仍不能隨意為之。公司必須有具體、客觀的事實證明您不適任,例如工作能力不足、態度不佳、頻繁遲到早退等,並且不能有歧視或報復等不法動機。如果您認為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具體事證,並尋求勞工局協助。
Q: 如果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要求公司明確指出您哪些地方「不能勝任」,並提供具體證據。其次,詢問公司是否有提供輔導、訓練或績效改善計畫(PIP)的機會。如果公司沒有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義務,或沒有提供改善機會,您可以主張公司違法解僱。務必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的紀錄,以及您努力改善的證據。
Q: 公司要求我簽署「自願離職書」,但我並不想離職,該怎麼辦?
A: 請不要簽署!一旦簽署「自願離職書」,您就可能喪失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如果公司強迫您簽署,請明確拒絕,並告知公司您將主張非自願離職。如果公司仍堅持解僱,應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Q: 公司違法解僱我,我可以向公司請求哪些賠償?
A: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您有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主張「受領勞務遲延」,要求公司支付從違法解僱日起到您復職或法院判決確定期間的薪資。此外,您也可以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因解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建議您保留所有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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