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優退或裁員?先搞懂您的法律權益!
親愛的職場夥伴,當公司面臨經營調整,甚至提出「優退方案」或預告「大量解僱」時,您心中是否充滿疑問與不安?這些變動不僅影響您的工作,更可能牽動您的生活規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在面對這些情境時,能有足夠的知識做出最有利的判斷。
這篇文章將聚焦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簡稱大解法)與《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解析相關程序、您的協商權利,以及如何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什麼是「大量解僱」?我會受影響嗎?
首先,您需要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大量解僱」的定義,因為一旦符合,公司就必須遵循更嚴格的法律程序。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明確定義了大量解僱的情況: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因為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勝任等原因(即《勞基法》** 第11條**所列事由),或因併購、改組,且解僱人數達到上述條文所規定的門檻,就屬於「大量解僱」。此時,公司就必須啟動大解法所規定的程序來保障您的權益。
公司要解僱我,程序合法嗎?
當公司要進行大量解僱時,必須遵守一系列嚴謹的程序。了解這些程序,是您判斷公司行為是否合法的第一步。
1. 解僱計畫書:您的第一道防線
公司一旦符合大量解僱的定義,就必須提早通知並公告解僱計畫書。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解僱理由。二、解僱部門。三、解僱日期。四、解僱人數。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這表示公司必須在預計解僱的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工會或勞方代表,並公告讓受影響的勞工知道。這份計畫書必須詳細記載解僱理由、部門、日期、人數、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重要資訊。這60天的預告期,是給勞工和主管機關預作準備的緩衝時間,除非是天災、事變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否則公司不得規避此義務。
2. 勞資協商:您的發聲機會
提出解僱計畫書後,勞資雙方應進入協商階段,這是您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5條及第6條**規定了協商程序:
- 公司提出解僱計畫書後10天內,勞資雙方應先進行自主協商。這段期間,您和您的代表可以與公司直接溝通。
- 如果自主協商破裂或公司拒絕協商,主管機關會在10天內介入,召集勞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強制協商。這個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資方代表和勞方代表共同組成,目的是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協商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其效力將及於所有受影響的個別勞工,且經法院核定後,若涉及金錢給付,甚至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大解法》** 第7條**)。因此,勞方代表的產生是否合法、協商過程是否透明,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3. 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在解僱員工時,並非想解僱就能解僱。法院普遍認為,解僱員工必須是雇主在窮盡一切其他方法後,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規定了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五種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意味著公司必須證明其解僱行為符合上述事由,並且在解僱前,已盡力採取其他較輕微的措施,例如調整職務、輔導轉業、縮減工時等,仍無法避免解僱。如果您覺得公司還有其他職位可供安置,或有其他方式可避免解僱,公司卻未嘗試,那麼其解僱行為可能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優退方案與協議,我該注意什麼?
在大量解僱的背景下,公司可能會提出「優退方案」讓您選擇。這時,您需要格外謹慎,了解個別協議與集體協商的關係。
1. 個別協議 vs. 集體協商:哪個對我有利?
實務上,如果勞資雙方能基於勞資自治精神,透過個別協商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且協議內容經您充分知悉並自願簽署,那麼這份個別協議通常會被視為有效,不必然需要遵循《大解法》的集體協商程序。然而,如果公司利用資訊不對等或優勢地位,迫使您放棄權利,這份協議可能會有爭議。
重要提醒: 當公司提出優退方案或個別協議時,請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認是否包含所有您應得的權益(如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假工資等)。簽署前務必三思,因為一旦簽署,您可能就受其拘束,不得再請求其他費用。
2. 協商期間的權益保障
在勞資協商期間,公司不得任意將已被預告解僱的勞工調職或解僱(《大解法》** 第10條第2項**)。雖然這條規定屬於「取締規定」,意即公司若違反可能被處以罰鍰(《大解法》** 第18條第4款**),但勞動契約的終止本身不因此而無效,但這仍是法律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公司應遵守。
3. 哪些解僱理由不合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3條**明確列出雇主不得作為解僱理由的歧視性事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效力規定」。如果公司以這些歧視性事由解僱您,或者不符合《勞基法》** 第11條的解僱事由,那麼您的勞動契約終止將不生效力**,您有權請求恢復職務,並要求公司支付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的應用。
情境故事一:集體協議的效力與勞方代表的責任
小陳的公司因組織調整進行大量解僱,並成立了協商委員會。委員會經過多次協商,最終達成了一份協議,內容包含資遣費計算方式和離職日期。然而,小陳和其他幾位員工認為,勞方代表並未充分告知協商進度,且協議內容對他們不利,因此拒絕接受,並提起訴訟,主張協議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只要協商委員會的勞方代表推選程序合法,且代表已盡力透過各種管道向全體勞工報告協商狀況,那麼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對所有受影響的個別勞工都具有拘束力。即使有員工不滿意,也必須接受協議內容。法院也重申,公司在協商期間如果任意解僱員工,雖然會被罰款,但這項解僱行為本身仍是有效的。
給您的啟示: 參與協商過程時,務必確認勞方代表的合法性與代表性,並要求代表保持高度透明,定期向所有受影響的勞工報告協商進度。若對代表的行為有疑慮,應及時提出。協商結果一旦形成,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很難推翻。
情境故事二:簽署個別優退協議前,您該知道的事
老王任職的公司宣布業務緊縮,雖然未達大量解僱門檻,但公司仍鼓勵部分資深員工考慮優退。公司向老王提出一份「勞雇關係終止協議書」,承諾給付一筆優於法定的離職金,但其中包含了資遣費、預告工資和未休特休假工資等項目。老王在簽署後,又覺得自己可能吃虧,想再向公司請求預告工資。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如果勞資雙方是基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且協議書內容明確,老王在簽署時已確認所有權益計算,那麼這份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老王應受其拘束。法院強調,勞資雙方本就可以透過協商約定權利義務,只要是雙方自願、公平的協議,即使有部分權利拋棄,也是法律允許的。因此,老王不能再額外請求預告工資。
給您的啟示: 當公司提出個別優退協議時,請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確認協議書中是否已包含所有您應得的權益。如果您對協議內容有任何疑慮,千萬不要急著簽署,應充分諮詢,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犧牲。
結論:掌握資訊,保障您的未來
面對公司的優退或大量解僱,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請記住以下幾點:
- 確認公司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定義,若符合,公司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
- 留意解僱計畫書的內容與公告時程,這是您了解公司意圖的第一手資料。
- 積極參與勞資協商,確保您的聲音被聽見,並確認勞方代表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 審慎審閱任何形式的協議書,無論是集體協議還是個別優退協議,簽署前務必確認所有權益計算無誤,且內容公平合理。
- 了解不合法解僱的後果,若公司違反《大解法》** 第13條或《勞基法》 第11條**,您的勞動契約終止可能不生效力。
掌握這些資訊,您就能更有自信地與公司進行協商,為自己的職涯轉折爭取最佳的保障。祝您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提出的「優退」方案,是否等同於「大量解僱」?
A: 不完全等同,但可能相關。「優退」通常是公司為精簡人力,主動提供給員工的優於法定條件的離職方案,屬於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一種。而「大量解僱」則是公司因經營困難等原因,在短時間內解僱達到法定人數門檻的勞工,必須遵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嚴格程序。然而,有時公司在進行大量解僱時,也會先提出優退方案作為替代選項,鼓勵員工自願離職,以避免直接走大量解僱程序。因此,您需要判斷公司提出優退的背景,是否也伴隨著潛在的大量解僱壓力。
Q: 如果公司未依法進行大量解僱程序(例如未在60天前通知),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在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或解僱計畫書內容不完整,公司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大解法》第18條)。作為員工,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動局)申訴,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雖然程序違法不一定會導致解僱本身無效,但主管機關的介入可以促使公司更正程序,並可能為您爭取到更好的協商條件。
Q: 協商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對我有拘束力嗎?我可以不接受嗎?
A: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條,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這表示,一旦協商委員會合法組成並達成協議,且協議書經法院核定,這份協議對所有受影響的員工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您通常不能單方面拒絕接受。除非您能證明協商委員會的組成或協商程序有重大瑕疵,導致協議不具合法性或公平性,否則很難推翻。因此,在協商過程中積極參與並確保勞方代表的合法性與透明度非常重要。
Q: 公司在協商期間把我調職或解僱,合法嗎?
A: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這是一條「取締規定」,意味著公司若違反此規定,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大解法》第18條第4款)。雖然公司會因此受罰,但實務上法院認為,違反此規定並不會導致勞動契約的終止本身無效。因此,若公司在協商期間對您進行調職或解僱,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對公司處以罰鍰,但要主張解僱無效則有其難度。
Q: 個別簽署的優退協議,效力如何?如果我簽了之後反悔怎麼辦?
A: 若個別優退協議是勞資雙方在充分知悉、自願且公平的原則下簽署,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您應受其拘束。法院實務認為,勞資雙方可以基於勞資自治精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一旦簽署,就代表您已同意協議內容,包括可能放棄某些權利。如果您簽署後反悔,除非能證明協議是在受脅迫、詐欺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署,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違反強制規定,否則很難撤銷或主張無效。因此,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理解內容,並可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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