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困境下的法律指南:大量解僱,您做對了嗎?
老闆們,您是否曾面臨公司經營不善、業務緊縮,甚至需要裁員的艱難時刻?在做出這些重大決策時,除了考量營運成本與員工生計,更不能忽略背後的法律義務。尤其當解僱人數達到一定門檻時,就可能觸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若未能遵守相關通報與程序,恐將面臨鉅額罰鍰,讓原本的困境雪上加霜。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大量解僱」的規範,從定義、程序到實際案例,一步步拆解,確保您的企業在變動中依然站穩腳跟,合法合規。
什麼是「大量解僱」?您的公司符合嗎?
首先,我們要釐清什麼情況才算是「大量解僱」。這不單純是看解僱人數多寡,還需符合特定條件。根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當您的事業單位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事由(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在60日內解僱人數達到以下任一門檻時,就構成大量解僱:
-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未滿30人,解僱逾10人。
-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解僱逾所僱用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解僱逾所僱用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 同一廠場僱用人數在500人以上,解僱逾所僱用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
- 同一事業單位在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請注意: 這裡的解僱人數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規定的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的通報義務與程序:60天前是關鍵!
一旦您的公司符合大量解僱的定義,就必須嚴格遵守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所規定的通報義務。這是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環節: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這表示,您必須在預計大量解僱日的60天前,完成以下兩件事:
- 提交「解僱計畫書」並通知相關單位:
- 通知對象依序為: 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工會(若有)、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以及受影響的勞工。
- 解僱計畫書內容: 必須詳實記載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的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以及最重要的「輔導轉業方案」等六大事項。
- 「公告揭示」解僱計畫書:
- 這不僅是口頭告知,也不是在內部會議中輕描淡寫。法院實務上要求,必須將完整的解僱計畫書,以正式且具體詳實的方式,張貼在事業單位內所有員工都能清楚知悉的公告處所。目的是讓全體員工都能掌握資訊,避免突發性解僱造成恐慌。
例外情況: 雖然法條提到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不受60日限制,但法院對此採嚴格解釋。例如,經營虧損、業務緊縮、金融海嘯等,通常不被認定為突發事件。即使真的符合例外,您仍需在大量解僱發生之日起即時通知並公告揭示。
個別資遣也要通報!《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即便您的解僱人數未達大量解僱的門檻,只要是資遣員工,仍有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義務: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意味著,您必須在員工離職日的10天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個人資料、資遣事由等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才可在離職日後3天內通報。
實務案例解析:老闆們的血淚教訓
這些法律條文聽起來有些抽象,讓律點通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公告揭示不能只靠「口頭說說」
有一家小型媒體公司,因經營虧損決定精簡人力,解僱了20多名員工。公司雖然在60天前通知了主管機關,也召開了勞資會議說明精簡員額,但並未將完整的「解僱計畫書」正式公告揭示給全體員工。主管機關因此對公司開罰。
公司主張已在會議中告知,但法院認為, 「公告揭示」的目的在於讓所有員工都能清楚知悉計畫的具體內容,包括解僱理由、部門、日期、人數、對象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及轉業方案。僅在會議中籠統提及精簡,或只告知勞方代表,並不能取代正式的公告揭示。最終,法院仍判決公司違法,必須繳納罰鍰。
律點通提醒: 「公告揭示」務必具體、詳實、公開,確保所有受影響的員工都能看到完整的解僱計畫書,而非僅是口頭宣達或內部會議討論。
案例二:金融海嘯不等於「突發事件」
另一家科技新創公司,在某次全球金融海嘯後,因業務量急遽萎縮而解僱了10多名員工。公司認為金融海嘯是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因此未在60天前通報,而是在解僱後才補通報。結果,公司同樣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法院審理後指出,所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指人力無法控制且無法預見的非循環性緊急事故。金融海嘯雖然影響廣泛,但在法庭上,它被認為是可預見且應及早因應的經濟變動,不屬於免除60天前通報義務的「突發事件」。因此,公司仍需承擔未提前通報的法律責任。
律點通提醒: 經營困難、市場變化、訂單減少等常見的商業風險,通常不被認定為「突發事件」。雇主應及早規劃,切勿心存僥倖。
違法後果:荷包大失血!
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的通知及公告揭示義務,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會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的個別資遣通報義務,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更重要的是,如果同時違反多項法律義務(例如:未提前大量解僱通報、未給付資遣費、未個別資遣通報),這些是各自獨立的義務,將會被分論併罰,讓您的企業面臨多重罰款!
律點通總結:合法資遣,安心經營
面對經營挑戰,裁員或許是不得不的選擇,但合法合規的程序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作為中小企業雇主,您應該:
- 提早規劃: 一旦預見可能需要裁員,立即評估是否會構成大量解僱,並提前啟動準備程序。
- 詳實準備解僱計畫書: 內容務必包含所有法定項目,具體明確。
- 嚴格遵守60天前通知與公告揭示: 確保通知對象正確,公告方式正式且公開,讓所有受影響勞工都能知悉。
- 不輕忽個別資遣通報: 即使未達大量解僱門檻,資遣員工仍需遵守10天前通報的義務。
- 「突發事件」嚴格認定: 除非是真正的不可抗力,否則經營困境不應作為免除提前通報的理由。
遵守這些法律要求,不僅能避免高額罰款,更能展現企業的社會責任,為未來發展奠定良好基礎。記住,法律是保障雙方的,了解並遵守它,才能讓您的企業在任何挑戰下都能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大量解僱的門檻到底是什麼?
A: 大量解僱的門檻取決於您公司的僱用人數。例如,若公司僱用人數未滿30人,只要在60天內解僱超過10名勞工,就構成大量解僱。其他級距則有不同的比例或絕對人數限制,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計算人數時,不包含定期契約勞工。
Q: 解僱計畫書要寫哪些內容才算完整?
A: 一份完整的解僱計畫書必須包含六大事項: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的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以及輔導轉業方案。這些內容必須具體詳實,不能籠統帶過,以確保勞工能充分了解自身權益與後續安排。
Q: 「公告揭示」怎麼做才算合法?只在內部會議說一說可以嗎?
A: 單純在內部會議中口頭說明或籠統告知,不符合「公告揭示」的法定要求。合法的方式是將完整的解僱計畫書,以正式且具體詳實的書面形式,張貼在事業單位內所有員工都能輕易看到、閱讀的公告處所,確保所有勞工都能清楚知悉其內容。法院實務對此認定非常嚴格。
Q: 遇到緊急狀況,例如公司突然被斷電導致無法營運,可以不提前60天通報嗎?
A: 是的,如果確實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導致的緊急狀況,例如突發的重大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不受60天前通報的限制。然而,法院對「突發事件」的認定非常嚴格,經營困難、市場變化等通常不被接受。即使符合例外情況,您仍應在大量解僱發生之日起即時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並公告揭示。
Q: 如果我沒照大量解僱的規定做,會有哪些罰則?
A: 若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在期限前通知並公告揭示解僱計畫書,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會按日連續處罰。此外,若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個別資遣通報義務,還會額外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多重違法將會被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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