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裁員別慌!律點通教您看懂經濟性裁員,保障自身權益
突如其來的裁員通知,無疑是職場上的一大震撼彈。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您可能會感到焦慮、困惑,甚至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範,幫助您釐清權益、判斷裁員的合法性,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艱難時刻也能站穩腳步。
雇主裁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您需要知道,雇主並不能隨意裁員。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有正當理由。與經濟性裁員最直接相關的是以下兩款: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這表示當公司確實面臨財務虧損,或是業務量、生產線等客觀上需要縮減時,雇主才能以此為由資遣員工。但「虧損」或「業務緊縮」並非雇主說了算,法院會綜合評估公司整體的營運狀況,例如是否長期虧損、業務量是否真的大幅減少且非一時性因素。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如果公司因為技術革新、市場轉型等原因調整業務,導致某些職位不再需要,且公司已盡力嘗試但仍無法將您安置到其他合適的職位,才符合此規定。
此外,若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解僱大量勞工,還需遵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相關程序,例如向主管機關通報、與勞工協商等,以保障您的權益。
裁員不是雇主說了算:兩大重要原則
即使公司聲稱虧損或業務緊縮,也並非就能立刻裁員。法律要求雇主必須遵守以下重要原則: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要求雇主在決定資遣員工前,必須窮盡所有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將解僱視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例如:
- 有無其他職務可供安置? 雇主是否曾嘗試將您轉調至其他部門或職位?即使是不同性質的工作,若經訓練後您可勝任,雇主也應考慮。
- 有無採取其他較輕微措施? 例如減少工時、調整工作內容、鼓勵優退、暫停或減少聘僱外籍勞工等。
法院在審查時,會仔細檢視雇主是否已盡力安置勞工。如果雇主仍有其他方式可以繼續僱用您,卻直接解僱,那麼這次裁員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2. 優先留用本勞原則(同一職務)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本國人的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然而,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此原則有更精確的解釋:它僅適用於「同一職務」 。
這代表,如果公司內有外籍勞工,雇主裁減本國勞工時,只要您與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職位不同,雇主裁減本勞的行為不一定會被認定為違法。但若公司在您被裁員後,又引進外籍勞工擔任與您相同或類似的職務,這就可能構成違法。
實際案例分享:看懂裁員的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裁員是否合法的:
案例一:業務緊縮,一時性因素不算數!
小陳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多年,某天突然收到公司以「接單量減少、業務緊縮」為由的資遣通知。小陳雖然知道公司近期訂單確實有波動,但他觀察到公司對來年營運仍保持樂觀,甚至還在規劃新產品線,並沒有縮小整體業務規模的計畫。他覺得公司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曾指出,雇主主張業務緊縮,必須是經過相當時間的持續觀察,綜合判斷公司近年來的營運狀況及盈虧情形,客觀上確有縮小業務範圍的必要。如果只是短期營收減少或一時性因素,不能隨意資遣員工。此外,法院也重申,雇主資遣勞工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要先窮盡其他方法。
律點通提醒: 裁員理由必須是長期且客觀上必要的,而非公司一時的說詞或短期波動。如果公司只是短期營收減少,或仍對未來營運樂觀,其裁員理由可能站不住腳。
案例二:部門裁撤不代表可以隨意裁員!
王經理在一間房仲公司的人資部門任職。公司後來決定裁撤房仲部門,並以此為由資遣了王經理。王經理感到不解,因為他所屬的人資部門其實仍正常運作,甚至還在對外招募新員工。他認為即使部分部門業務緊縮,公司也應該考慮將他轉調至其他職位。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曾認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法院指出,即使部分部門業務緊縮,但如果其他部門仍有職位需求,且被資遣的勞工經過適當訓練後可以勝任其他職務,雇主仍有安置勞工的義務。裁員必須是「最後手段」,如果還有其他方式可以繼續僱用勞工,就不應採取資遣。
律點通提醒: 「業務緊縮」應是整體性的考量。即使公司部分業務緊縮,若其他部門仍有職位需求且您能勝任,雇主仍應優先安置。
面臨裁員,您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查證裁員事由: 收到裁員通知時,務必要求雇主提供具體且客觀的證據(如財務報表、業務量減少數據、業務變更計畫等),以核對其裁員理由的真實性。
- 評估裁員合法性: 檢視雇主是否已盡力安置您?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裁員過程有無歧視(例如:只裁特定年齡、性別的員工)?
- 保留所有證據: 從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工作內容、考績、裁員通知、到與公司溝通的郵件、訊息等,所有相關文件和通訊紀錄都應妥善保留。這些將是您未來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
- 了解應得權益:
- 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應依您的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資遣費: 根據您的適用勞退新制或舊制規定,計算並發給資遣費。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有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算工資給您。
- 謀職假: 於預告期間內,您每週有兩天的有薪謀職假,可外出找工作。
結語:積極面對,勇敢維權!
面對裁員,雖然心情沉重,但了解法律規定是您自保的第一步。請記住,您有權利要求雇主提出合法且合理的裁員理由,並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積極查證、妥善保留證據,並勇敢為自己發聲,是您在職場變動中最重要的行動。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力量與指引,祝您順利度過難關,迎接下一個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虧損要裁員,但我看公司營運好像還不錯,我能怎麼辦?
A: 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如近期的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報告等)來查證其「虧損」說法的真實性。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或資料顯示並非長期虧損,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裁員不合法。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公司整體營運狀況,而非僅憑雇主單方面說法。
Q: 我被裁員了,但公司還有外籍勞工,這樣合法嗎?
A: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此原則的解釋是「同一職務」。也就是說,如果您的職務與公司內的外籍勞工職務不同,公司裁減本國勞工時,不必然會被認定為違法。但若公司在您被裁員後,又引進外籍勞工擔任與您相同或類似的職務,這就可能構成違法,您可以提出申訴。
Q: 公司說要業務緊縮,但他們沒有提供我其他職位,這樣可以嗎?
A: 依據「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裁員前應窮盡一切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提供其他職務安置。如果公司有其他部門或職位可以安置您,即使需要一些訓練,雇主也應優先考慮。若公司未盡安置義務就直接裁員,您可主張裁員不合法。建議您保留公司未提供安置的相關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Q: 我是高階經理人,公司說我不是勞工,不適用勞基法,是真的嗎?
A: 高階經理人是否適用《勞基法》,需依個案事實判斷您與公司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而非僅憑職稱。判斷標準包括「人格上從屬性」(是否受公司指揮監督、工作時間地點是否固定)、 「經濟上從屬性」(是否完全依賴公司薪資維生、不負擔經營風險)及「組織上從屬性」(是否納入公司組織體系)。若您具有高度自主性、決策權,且報酬與公司盈虧高度相關,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委任關係。若您認為自己仍具勞工身分,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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