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動下,資深員工如何守護自身權益?
在快速變動的商業環境中,企業組織調整、業務緊縮甚至裁員,都可能成為資深員工職涯中不得不面對的挑戰。當公司以各種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時,您是否了解資遣的合法條件?又該如何判斷公司是否依法行事,保障您的權益呢?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勞動法規中關於裁員順序與優先留用原則,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來應對。
法律底線:資遣的條件與限制
雇主並非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特定事由。對資深員工而言,最常遇到的情況通常是以下幾種: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法事由
這條法規是雇主進行資遣的基礎,其中與裁員相關的主要有:
- 第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白話解釋: 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持續虧損)或業務量大幅減少,導致人力過剩,必須縮減規模時。但公司需要提出客觀證據證明這些事實,且必須達到「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程度。
- 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白話解釋: 公司因經營策略調整、產業轉型等,導致原有業務性質改變,部分職位不再需要。此時,公司必須先盡力為受影響的員工尋找其他適當職位,若確實無法安置,才能資遣。
- 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白話解釋: 員工的工作表現、技能、態度等客觀上無法達到公司合理期待的標準。但公司必須有客觀的考核紀錄,並曾給予改善機會或輔導,仍無法改善才可資遣。
除了《勞動基準法》外,還有兩部重要法規,特別保障了特定員工的權益:
《就業服務法》第42條:本國勞工優先留用原則
《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 白話解釋: 如果公司有聘僱外籍勞工,當需要資遣員工時,應優先保障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這表示,如果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從事 「同一職務」 ,公司應優先資遣外籍勞工,或先徵詢本國勞工是否願意轉任該職務。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一款:工會幹部保障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一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白話解釋: 公司不得因為員工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其進行不利的解僱。如果公司資遣工會幹部,法院會更嚴格審查,雇主必須證明解僱與其工會職務無關,且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合法事由,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而無效。
解僱不是說了算:幾個關鍵法律原則
即使公司符合上述《勞基法》的資遣事由,也必須遵守以下重要原則,否則資遣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勞動法中一項核心原則。它要求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已採取所有可能且合理的手段來避免解僱,例如:
- 內部調動或轉職: 評估公司內是否有其他部門或職位可供安置,並提供必要的訓練。
- 減少工時或無薪假: 在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後,可作為短期應對措施。
- 優退或優離方案: 提供優於法定標準的離職條件,鼓勵勞工自願離職。
- 凍結人事、停止招募: 優先減少外部人力需求。
唯有窮盡這些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時,才能將解僱作為「最後的手段」。
裁員順序與雇主裁量權
在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確實需要裁員,且有條件相仿的員工,雇主在選擇資遣對象時,享有一定的裁量權。但這項權利並非恣意,必須具備合理公平性,不得有權利濫用或歧視。常見的裁員標準包括:
- 年資
- 考績
- 工作能力
- 出缺勤狀況
- 專業技能
公司應透過一體適用且透明的統一公式或標準進行評估,並能提出客觀證據支持其裁員決定。
真實案例解析:當公司面臨變動時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來具體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在實務中是如何運用的。
情境故事一:業務轉型下的安置義務
資深業務經理陳先生在一家公司服務了近30年,一直兢兢業業。然而,公司為了因應市場變化,決定調整業務模式,強化電子商務,並將部分業務改採「入統倉」模式。公司認為陳經理的傳統業務能力已不符需求,且無法提供其他合適職務,因此決定資遣他。
陳經理不服,認為公司並未實質改變業務性質,且未盡力為他尋找其他職位或提供再教育的機會。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所稱的業務變更,對陳經理的業務影響並非實質變異,且公司應先透過再教育提升員工能力,而非直接資遣。最關鍵的是,法院認定公司未善盡安置義務,逕行資遣,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決資遣不合法。
給您的啟示: 當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時,請檢視公司是否真的有實質的業務變更,以及公司是否已盡力為您尋找其他職位或提供必要的訓練。如果公司未盡安置義務,即使有業務變更的事實,資遣仍可能違法。
情境故事二:外籍勞工與資遣順序的爭議
王小姐在公司擔任作業員多年,近期公司因連續虧損,宣布進行業務緊縮,並資遣了包括王小姐在內的多名本國勞工。王小姐發現,公司仍有聘僱外籍勞工從事部分作業員工作,因此質疑公司為何不先資遣外籍勞工,反而資遣本國勞工,認為公司違反了「優先留用本國勞工」的原則。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仔細比對了王小姐與外籍勞工的實際工作內容。最終法院認定,雖然職稱相似,但王小姐與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仍有不同。最高法院曾明確指出,《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的「優先留用本勞」原則,係指 「同一職務」 而言,並非要求事業單位必須將外籍勞工全數資遣後,才能資遣本國勞工。因此,公司資遣王小姐而留用工作性質不同之外籍勞工,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給您的啟示: 「優先留用本國勞工」原則有其適用範圍,主要針對「同一職務」。如果您認為公司有違反此原則之虞,應仔細比對您與外籍勞工的實際工作內容,而非僅憑職稱判斷。
資深員工自保指南:面對資遣的實務建議
面對可能的資遣,資深員工更應積極了解自身權益,採取以下措施:
- 確認資遣事由的合法性: 仔細檢視公司提出的資遣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證明,例如財務報表(虧損)、業務量數據(業務緊縮)或業務調整計畫(業務性質變更)。
- 檢視公司是否盡「解僱最後手段性」義務: 評估公司在資遣您之前,是否已採取了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例如是否有提供其他職位、是否曾討論無薪假或優退方案等。若公司未盡此義務,資遣可能不合法。
- 了解「優先留用本國勞工」原則: 如果公司有聘僱外籍勞工,請比對您與外籍勞工的實際工作內容。若您與外籍勞工從事「同一職務」,公司應優先資遣外籍勞工。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與您的工作表現、公司營運狀況、資遣溝通紀錄、考績紀錄、輔導紀錄、職務調整紀錄等相關文件或通訊紀錄。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爭議的重要證據。
- 注意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確保公司依法給予您應有的預告期間,並正確計算及發給資遣費。若有疑慮,應立即提出。
結語:知法守護您的職涯權益
作為資深員工,您累積了寶貴的經驗與專業,更應懂得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面對企業的變動,了解資遣的合法條件、雇主的義務以及自身的權益,是您在職涯路上持續前進的重要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夠從容應對,捍衛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以「虧損」為由裁員,我怎麼判斷真假?
A: 公司必須提出客觀證據來證明其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實,例如連續虧損的財務報表、訂單或銷售額大幅下滑的數據、生產線縮減等。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這些資料。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而非僅憑單一年度或短期數據,且必須是「持續性」且「實質性」的虧損,並達到「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程度。
Q: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要資遣我,但我自認表現良好,該怎麼辦?
A: 公司必須證明您確實無法達到合理期待,且應有客觀的考核紀錄、獎懲紀錄、輔導紀錄等作為證據。他們還必須證明已給予您改善的機會和時間,但您仍無法改善。如果公司沒有這些證據,或是您有證據證明自己表現良好(例如工作成果、獎勵紀錄、同事評價),則公司可能無法合法資遣您。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工作能力的資料。
Q: 公司有外籍員工,卻要資遣我這個本國員工,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雇主應優先保障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但這原則主要適用於「同一職務」。您需要仔細比對您與外籍勞工的實際工作內容,如果兩者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相同,公司應優先資遣外籍勞工或先徵詢您是否願意轉任該職務。若工作性質不同,則不必然構成違法。
Q: 我是工會幹部,公司要資遣我,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A: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一款明確保障工會幹部,公司不得因您擔任工會職務而對您進行不利待遇。如果公司資遣您,必須證明其解僱與您的工會職務無關,且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合法事由。法院會對此類案件進行更嚴格的審查。您應立即向工會報告,並尋求工會的協助與法律諮詢,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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