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轉職」這條路,充滿了挑戰與機會,但也伴隨著對職場變動的不安,尤其是當「資遣」這個詞浮現時。您是否曾擔心,萬一被公司資遣,自己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公司資遣的理由真的合法嗎?資遣費又該怎麼算?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資遣」的關鍵規定,讓您在面對職場變局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不再徬徨無助。
資遣是什麼?跟解僱有什麼不同?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概念:「資遣」與「解僱」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
- 資遣:指的是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的需要,例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而非勞工個人過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一種方式。它強調的是企業經營的客觀因素。
- 解僱:則是一個較廣泛的詞,包含資遣,也包含因勞工有重大過失(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竊盜、性騷擾等)而被公司開除的「懲戒解僱」。
本文主要聚焦在「資遣」,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規範的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
雇主資遣你,必須符合這五大理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若要合法資遣勞工,必須符合以下五種法定事由之一。不符合這些理由,雇主就不能隨意資遣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讓我們來一一解讀:
1. 公司「歇業或轉讓」
需有實際的歇業或轉讓行為。
2.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指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持續性地入不敷出,或業務量減少、訂單下降等客觀事實。法院會審視公司整體營運狀況。
3. 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停工超過一個月。
4. 「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這是常見的資遣事由。公司因應市場變化、技術革新等改變經營模式,導致人力過剩。關鍵在於:雇主必須先盡力在公司內部尋找其他適合你的職位,並提供必要的訓練。只有確實無處可供安置時,才能合法資遣。
5.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指勞工在客觀上無法達到工作要求,或主觀上怠忽職守。雇主通常需要有具體客觀的評估標準、績效紀錄,甚至應有輔導改善的過程。
資遣後,你該知道的權益:預告、資遣費與通報
當雇主合法資遣你時,除了要有正當理由,還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預告期間
雇主必須提前通知你,給你時間準備找新工作。預告期間的長度依你的工作年資而定:
- 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10天前預告。
- 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20天前預告。
- 工作滿三年以上:30天前預告。
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則須支付你「預告期間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方式,會依你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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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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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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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未滿一年的月數,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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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指資遣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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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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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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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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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資遣通報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的10天前,將被資遣員工的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則可在離職日起3日內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發給資遣費之金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實務案例解析:資遣背後的法律眉角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資遣是否合法,特別是關於「安置義務」的重要性。
案例一:銀行技術員的轉職困境 (業務性質變更與安置義務)
情境模擬: 陳大哥在某銀行擔任技術員多年。後來銀行因應數位轉型趨勢,決定將部分技術員業務外包或由基層行員兼任,並公告將不再聘用技術員。但銀行也同時提供「事務員」的內部轉職機會,並放寬了年齡限制。陳大哥雖然想轉職,但因不符合事務員的甄選資格而遭到資遣。陳大哥覺得不公平,認為公司應該為他找到其他工作。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確實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技術員的必要。而且銀行也提供了內部轉職機會,甚至放寬了條件,其他技術員也有成功轉任的例子,這表示銀行已經盡力履行了「安置義務」。陳大哥因自身條件不符而未能轉任,因此銀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陳大哥是合法的。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時, 「安置義務」是關鍵。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在合理範圍內,盡力提供其他轉任機會。如果你被資遣,可以檢視公司是否真的有做到這點。
案例二:疫情下的資遣爭議 (虧損、業務緊縮與安置義務)
情境模擬: 李小姐在一家國際貿易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與航空貨運相關的業務。某年,全球疫情爆發,國際航班大減,公司業務量受到嚴重衝擊,出現了虧損和業務緊縮的情況。公司因此通知李小姐,她所派駐的工作將終止。公司隨後進行了工作改派,但李小姐認為調動不利,最終選擇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公司則主張是因虧損業務緊縮而資遣。
法院怎麼說? 這個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即使公司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資遣勞工,但雇主在資遣前,仍然必須先盡到「安置勞工的義務」 。也就是說,公司必須在合理且可期待的範圍內,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採取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的替代措施,確保勞工的工作地位能夠繼續存在。如果公司沒有證明已經盡力安置,就不能直接資遣。因此,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要求重新審理雇主是否已盡安置義務。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即使公司面臨虧損或業務緊縮,也不能直接資遣,而是必須先盡力安置員工。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務必檢視公司是否真的有為你尋找其他職位或解決方案。
給中年轉職勞工的實用建議
面對資遣,保持冷靜並掌握資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仔細審視資遣通知:確認雇主主張的資遣事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
- 檢視雇主是否盡安置義務:回想公司是否有提供其他轉調機會?是否合理?若沒有,你可以主張資遣不合法。
- 核對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確認雇主是否有給你足夠的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以及資遣費的計算是否正確(新制或舊制)。
- 注意時效:如果你認為資遣不合法,或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務必在知道情況的30日內提出異議或申請調解,以免錯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
- 保存證據:保留所有與工作、資遣相關的文件,如勞動契約、薪資單、績效考核、資遣通知、通訊紀錄等。
常見的資遣爭議問題,我來替你解惑
安置義務的範圍與認定
問題: 雇主說公司沒其他職缺了,就直接資遣我,這樣合理嗎? 解惑: 不一定合理。法院會考量「可期待性」、「適當性」及「誠信原則」。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安置義務是資遣的「前置要件」 ,即使公司有虧損,若未盡安置義務,資遣仍可能不合法。
資遣對象的選擇
問題: 公司資遣了一批人,但留下了資歷較淺或年紀較輕的員工,這樣合法嗎? 解惑: 雇主在資遣對象的選擇上確實有一定裁量權,但並非無限。如果資遣對象的選擇顯然不合理、具有歧視性,或違反誠信原則,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而資遣不合法。
雇主於預告期間內變更資遣事由的效力
問題: 公司已經通知我資遣了,但還在預告期間內,公司突然說我犯了錯,要改用懲戒解僱,這樣可以嗎? 解惑: 雇主發出資遣預告後,勞動契約並非立即終止,而係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生終止效力。因此,若在預告期間內發生其他法定終止事由(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勞工有重大過失),雇主仍得依該新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且該終止效力將優先於原資遣預告。 然而,雇主不得在無新事由的情況下,任意改列或增列原資遣事由,此仍受誠信原則之拘束。
資遣通報的時效與例外
問題: 公司資遣我,但沒有在10天前通報勞工局,公司會被罰嗎?這會影響我被資遣的合法性嗎? 解惑: 雇主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在10天前完成資遣通報,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這是雇主的公法上義務。但雇主未通報並不影響你被資遣的合法性判斷,資遣的合法性仍需回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是否成立。
結語
中年轉職的路上,資遣或許是一個令人不安的變數,但只要您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掌握相關的法條與實務判例,就能更有自信地面對。記住,法律是保障你權益的工具,當權益受損時,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怎麼算?
A: 平均工資是指資遣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你所領到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這筆費用會影響你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計算,務必確認公司計算的基數是否正確。
Q: 如果我被資遣,但公司沒給資遣費或給不對,我該怎麼辦?
A: 你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補發或重新計算。如果公司不予理會,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資遣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若未給付,雇主可能觸法。
Q: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我,我該如何自保?
A: 首先,要求公司提出具體客觀的績效評估或輔導紀錄。如果公司沒有提供輔導改善的機會、評估標準模糊,或你認為自己並非不能勝任,可以主張資遣不合法。收集你過去的工作成果、考核紀錄等,作為反駁的證據。
Q: 我剛被資遣,除了資遣費,還有什麼其他權益可以爭取?
A: 除了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你還可以向公司請求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用於申請失業給付)。另外,如果雇主資遣不合法,你還可以主張回復原職,並請求資遣期間的工資。
Q: 如果公司資遣我,但我認為不合法,應該在多久內提出異議?
A: 如果你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應盡快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提出異議的「時效」,但建議在知悉資遣不合法後30日內採取行動,以免被認定為默認資遣,或影響後續訴訟的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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