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辛苦了!當您看到這篇文章時,或許正經歷著職場上的重大變動——面臨資遣。這是一個充滿不確定與壓力的時刻,但請您別慌。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勞動法規,讓您在面對資遣時,能夠有備無戰,保障自身權益。
一、什麼是「資遣」?與「解僱」有何不同?
「資遣」是指雇主因經營上的需要或勞工非自身過失(例如能力不符)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給付資遣費的行為。它與勞工因重大過失(如嚴重違規、曠職)而遭雇主「解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是不同的。資遣的本質是勞工非自願性地失去工作,因此法律賦予勞工獲得資遣費的權利。
雇主資遣的五種法定事由
雇主並不能隨意資遣勞工。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五種情況之一,才能合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這表示雇主資遣您,必須要能提出證據,證明公司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或是您的工作能力確實無法勝任。而且,在因公司經營原因資遣前,雇主通常還需要先嘗試提供其他工作機會給您(安置義務)。
二、面臨資遣,您應有的權益有哪些?
當雇主決定資遣您時,您有權獲得以下保障:
1. 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資遣勞工時,必須提前通知您,讓您有時間找新工作。這個「預告期間」的長短,取決於您的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沒有給足預告期間,例如您應有30天預告期,但雇主只給10天通知,那麼雇主就必須支付您剩下20天的工資,稱為「預告期間工資」。
2. 資遣費
資遣費是雇主依法應給付給您,以補償您非自願離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為您的退休金制度(新制或舊制)而有所不同:
(1) 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的勞工
適用舊制的勞工,或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的年資,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白話解釋: 舊制資遣費是「做一年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金的勞工
適用新制的勞工,或在2005年7月1日後的年資,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解釋: 新制資遣費是「做一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只能領到6個月的平均工資。無論新舊制,資遣費都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小提醒: 「平均工資」是指您在資遣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通常包含本薪、加班費、獎金等所有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3. 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如果您還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雇主在資遣時也應將其折算工資發給您。
三、當雇主違法資遣,您的反擊權利!
如果雇主資遣您的理由不合法,或有其他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您有權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就是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賦予勞工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有違法行為(例如非法調動、未給付薪資、未提供勞保等),讓您的權益受損,您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且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這條規定是保護勞工的重要條款,讓您在面對不法雇主時,也能站穩腳跟。
四、真實案例:從他人的經驗中學習
案例一:公司業務緊縮,勞工成功爭取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陳先生在一家廚具公司服務多年。某天,公司以「精簡人事、業務緊縮」為由資遣他。陳先生知道公司有權因業務緊縮資遣,但他仔細檢視公司提出的資遣條件,發現公司並未給足法定預告期間,且也未結清他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陳先生於是向法院提告,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除了應支付資遣費外,還必須補足預告期間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資遣事由合法,雇主仍需全面遵守勞動法規,勞工也應仔細核對自己的權益是否獲得滿足。
案例二:雇主不合理調動職務,勞工主動終止契約獲資遣費
林小姐在一家國際企業擔任行政職務。由於疫情影響,公司要求她從原先的市中心辦公室,調動到離家非常遙遠的郊區工廠,且交通不便,將嚴重影響她的家庭生活。林小姐認為這次調動顯然對她不利,且違反了勞動契約中的「調動五原則」(例如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了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最終,法院認定公司的調動確實不合理,判決林小姐勝訴,公司須支付資遣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雇主的行為(如不合理調動)已損害您的權益時,您有權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給面臨資遣勞工的實用建議
- 冷靜面對,理性評估: 收到資遣通知時,先不要慌張。仔細審閱通知內容,了解雇主提出的資遣事由。
- 保留所有文件: 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資遣通知書、與雇主的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簡訊、錄音)等,都是未來可能用到的重要證據。
- 核對資遣費與預告期間: 根據您的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自行試算資遣費金額及應有的預告期間,與雇主提出的方案進行比對。
- 不要輕易簽署文件: 在完全了解文件內容及其法律效果前,切勿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自願離職書」,以免影響您的資遣費權益或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
- 注意時效問題: 如果您認為雇主違法,打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務必在知悉雇主違法行為之日起30日內提出,以免喪失權利。
結語
面臨資遣雖然不易,但這也是一個重新檢視自己職涯、爭取應有權益的機會。了解勞動法規,能讓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有力量。記住,您的權益值得您去爭取。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律點通祝您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公司虧損要資遣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要求雇主提供具體證明,確認公司確實存在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實。同時,詢問公司是否有其他職位可以安置您。在確認資遣事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後,您應核對雇主給予的預告期間是否足夠,以及資遣費的計算是否正確。務必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如資遣通知書、薪資證明等。
Q: 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有差嗎?
A: 是的,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不同。舊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年資或選擇舊制退休金者)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新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年資或選擇新制退休金者)是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是指您在資遣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建議您根據自己的工作年資和退休金制度,仔細核算。
Q: 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我,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您足夠的預告期間,那麼雇主應支付您「預告期間工資」。這筆工資的金額,就是您在應預告期間內可以領到的薪水。您可以要求雇主補發這筆費用。若雇主拒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我如果覺得雇主資遣我的理由不合理,可以反抗嗎?
A: 當然可以!如果雇主資遣您的理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或資遣程序不合法,您可以主張雇主違法資遣。您可以選擇要求復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您立即收集相關證據,並向勞工局或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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