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資遣別慌張!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當您收到資遣通知時,心中或許充滿震驚、憤怒與不安。別擔心,這不是您的錯!在台灣,資遣員工並非雇主說了算,背後有嚴謹的法律規範保障著勞工的權益。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資遣的眉眉角角,讓您在面對資遣時,能夠沉著應對,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什麼是「資遣」?雇主合法資遣的五大理由
「資遣」指的是雇主因為經營上的原因,預告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這與勞工自身犯錯被解僱(俗稱開除)不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才能合法資遣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單來說,這些理由多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有關,例如公司倒閉、營運不佳、部門縮編等,或是勞工真的無法勝任工作。但請注意,雇主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這些事由確實存在,而且還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盡力嘗試過所有方法(例如調動職務、培訓、甚至優先裁減外籍勞工等),仍然無法避免資遣,才能合法終止契約。
資遣時,您應有的權益有哪些?
當雇主決定資遣您時,您有幾項重要的權益必須知道:
1. 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雇主資遣您,必須提前告知。這個「預告期間」的長短,取決於您的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雇主沒有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就必須支付您這段期間的工資。例如,您工作滿一年但未滿三年,雇主應在20天前預告;如果只提前10天預告,那麼另外10天的工資就必須支付給您。
2. 資遣費計算與發放
資遣費是資遣勞工最重要的權益之一。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依您適用的是「勞退舊制」還是「勞退新制」而有所不同:
- 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舊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 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新制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無論新舊制,資遣費都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3. 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原則上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將您的相關資料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項規定是為了協助您能更快地找到下一份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些情況下,雇主資遣可能不合法!
有些時候,雇主的資遣行為可能暗藏玄機,甚至直接違法。以下兩種情況是您特別需要留意的:
1. 勞資爭議期間的「冷卻期」保護
如果您與公司之間已經有勞資爭議,並且已經向勞工局等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那麼在這段「冷卻期間」內,雇主是不能因為這個爭議而資遣您,或做出其他對您不利的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真實案例分享:小張的遭遇】
小張在一家航空公司擔任地勤多年,公司突然宣佈要將部分業務外包,導致許多地勤員工面臨資遣。小張和同事們認為公司處理不當,於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在調解還在進行的期間,公司就預告資遣了包含小張在內的幾位員工。小張們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敗訴。法院認為,即使公司有虧損等資遣事由,但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限制,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預告資遣。這種預告行為本身,就已經是對勞工不利的行為,因此公司的資遣是違法的。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與雇主之間有爭議並已進入調解程序時,這段期間就像是法律給予的「保護傘」。雇主不能趁此機會對您不利,否則其行為將被認定為無效。
2. 不合理的「調職」也可能讓您合法請求資遣費
有些雇主會利用調職來變相逼退員工。但雇主進行職務調動,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否則勞工有權拒絕調動,甚至合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真實案例分享:陳小姐的銀行調職】
陳小姐在一家銀行擔任業務主管,工作表現良好。某天,公司突然發布調職令,將她從南部市區調到東部的一個偏遠分行,職務也從主管降為專員,負責催收不良債權,更重要的是,每個月的職務加給還減少了5800元。陳小姐認為新職務與她專業不符,調動地點過遠也影響家庭生活,且薪資變少,因此拒絕調動並選擇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法院審理後判決銀行應支付陳小姐資遣費。法院認為,雖然公司有經營上的調動需求,但此調動導致陳小姐薪資減少,且未考量其家庭生活利益並提供必要協助,明顯違反了「調動五原則」。因此,陳小姐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
律點通提醒:如果雇主提出不合理的調職,例如大幅降薪、職務降級、或調動到極遠地點卻不提供協助,您可能可以主張調動無效,甚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條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面臨資遣,我該怎麼做?實用應對建議
- 保持冷靜,蒐集證據:收到資遣通知後,不要急著簽署任何文件。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資遣通知,並確認資遣理由。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如Line、Email)、打卡紀錄、薪資單等,這些都可能是未來爭議的關鍵證據。
- 確認資遣合法性:檢視雇主提出的資遣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果理由模糊不清,或您懷疑其真實性,請務必提出質疑。
- 計算應得權益:根據您的年資,確認預告期間、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正確金額。如果對計算有疑慮,可向勞工局或專業人士諮詢。
- 檢查是否有特別保護:您是否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是否懷孕或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這些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資遣)?這些都是判斷資遣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 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這份文件對您申請失業給付非常重要,務必向雇主索取。
- 考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您認為資遣不合法,或雇主未給足應有權益,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面對資遣,最重要的是「知」與「行」。了解您的法律權益,掌握應對策略,才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勞動法令是您的後盾。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點亮一盞明燈,讓您更有信心、有力量地迎接下一個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資遣我,但沒有給我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給予您足夠的預告期間,或未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這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6條。您可以向雇主主張補發這筆工資,若協商不成,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記得保留相關的資遣通知、薪資證明等文件作為證據。
Q: 我被資遣了,但雇主遲遲不發資遣費,我可以怎麼做?
A: 《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都規定,資遣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若雇主逾期未發,您可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催告雇主支付。若仍無效,請立即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協助您追討,必要時甚至會對雇主處以罰鍰。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我,但我認為我表現沒問題,怎麼辦?
A: 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您,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無法勝任,且已給予改善機會但無效,並已窮盡其他安置手段。如果您認為雇主是惡意資遣,應蒐集所有能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的證據,例如考績紀錄、工作成果、主管或同事的證詞等。隨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
Q: 如果公司有聘請外籍勞工,資遣本國勞工時是否有特殊規定?
A: 是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保障本國國民工作權的精神,當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資遣本國勞工時,若同時有聘僱外籍勞工,應優先裁減從事「同一職務」之外籍勞工。如果雇主沒有優先裁減相同職務的外籍勞工就資遣您,其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您可以以此點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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