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轉為新制退休金的勞工朋友,可能都曾有這樣的疑問:「我明明已經適用勞退新制了,為什麼公司在資遣我時,還會提到舊制年資?資遣費跟退休金到底怎麼算?兩者如果都符合,我該選哪一種?」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當資遣與退休金請求權發生競合時,您作為新制轉換勞工,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最大權益。了解這些眉角,才能讓您在面對勞資爭議時,站穩腳步,不再吃虧!
資遣還是退休?新舊制勞工權益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釐清「資遣」和「退休」這兩個概念在法律上的不同:
- 資遣 (Severance/Layoff): 通常是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業務緊縮等原因,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主動預告終止與您的勞動契約。這時候,雇主需要支付您資遣費。
- 退休 (Retirement): 則是當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列的條件(例如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滿25年等),主動向公司提出退休,或是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您退休。這時候,公司需要支付您退休金。
對於像您一樣的新制轉換勞工來說,您的工作年資會被區分為兩部分:
- 舊制年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資。這段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仍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計算。
- 新制年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的工作年資。這段年資的資遣費,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退休金則由公司每月提撥到您的個人專戶中。
### 關鍵法條解析:保障您的權益
理解以下幾條重要的法條,將有助於您判斷自身的權益: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舊制年資保留與結清)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白話解釋: 這條最重要!它明確指出,即使您轉了新制,舊制年資仍然會被完整保留。當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是資遣或退休),雇主都必須依舊制規定,以您「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支付這段舊制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白話解釋: 只要您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就擁有了「自請退休」的權利。這是一個您已取得的「既得權利」,不論公司是否要資遣您,這個權利都不會消失。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白話解釋: 這是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通常,退休金的給付標準會比舊制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來得優渥。
### 案例故事:阿芬的年資爭議與退休金
陳阿芬在某公司工作了近30年,從早期在A公司服務,到後來公司改組為B公司,最終又回到A公司。雖然公司名稱變來變去,但她的工作內容、地點和主管其實都差不多。當阿芬年資累積到28年,已經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公司卻突然告知她,因為業務緊縮要資遣她。
阿芬心裡嘀咕,自己明明可以退休了,為什麼公司要用資遣的方式?她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並在調解會上明確表示,自己符合退休資格,希望公司能支付她舊制退休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公司名稱不同,但A公司和B公司之間存在 「雇主實體同一性」 (白話來說,就是實質上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換了招牌或組織架構),因此阿芬在這幾間公司的年資應該併計。
更重要的是,法院強調,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就取得了請求退休金的 「既得權利」 。這個權利不會因為雇主以資遣名義終止契約而喪失。既然阿芬已經明確表達退休意願,那麼她的勞動契約就應該被認定為是「因退休而終止」,公司必須支付她舊制退休金。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司換了名稱或組織架構,但實質上是同一雇主,您的年資仍應併計。更重要的是,當您符合退休條件時,即使公司要資遣您,您仍有權主張退休,且法院多會優先保障您的退休權益,甚至會採 「擇優原則」 ,讓您領取較優的退休金。
## 給新制轉換勞工的實用建議
- 主動確認您的退休資格: 務必清楚自己的總工作年資(包含舊制與新制),以及是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
- 明確表達退休意願: 若您已符合退休條件且有退休意願,請務必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向雇主明確表達自請退休的意思。避免口頭告知,以防日後舉證困難。
- 仔細審閱文件: 當公司提出資遣或離職文件時,請務必仔細閱讀內容。如果文件上寫的是「資遣」,但您認為自己符合退休條件,請不要輕易簽名,並立即尋求勞工局或專業人士的協助。簽名可能被視為同意資遣,影響您的權益。
- 保留所有證據: 舉凡與公司溝通的紀錄、薪資單、勞保紀錄、工作證明等,都請妥善保留,這些都是日後維護權益的重要證據。
##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規劃下一段人生
資遣與退休金的競合問題,對許多新制轉換勞工來說確實複雜。但請記住,法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勞工權益。當您符合退休條件時,您的退休金請求權是既得權利,不應被資遣所取代。透過了解相關法條、掌握自身年資與退休資格,並在必要時明確表達意願、審慎處理文件,您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安心地規劃下一段人生旅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轉新制了,我的舊制年資還會被計算嗎?
A: 會的!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您在轉新制前的舊制年資會被完整保留。當您離職時,無論是資遣或退休,雇主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以您「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支付這段舊制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Q: 公司要資遣我,但我已經符合退休條件了,我該怎麼做?
A: 如果您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建議您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email)向公司明確表達您要「自請退休」的意願,而非接受資遣。因為法院通常會保障勞工的退休既得權利,並採「擇優原則」,讓您領取較優渥的退休金。
Q: 我曾經在同一個老闆底下,但公司名稱換過幾次,我的年資會被分開計算嗎?
A: 不會的。如果不同公司之間存在「雇主實體同一性」(例如實際負責人相同、工作地點未變更、薪資給付帳戶未變更等),即使公司名稱不同,法院實務上仍會將您的工作年資併計。這對計算您的資遣費或退休金非常重要,請務必確認並主張。
Q: 如果公司給我的資遣費比退休金還多,我該選擇哪一個?
A: 法律實務上有所謂的「擇優原則」。如果您同時符合資遣和退休的條件,且退休金計算出來的金額比資遣費高,法院會傾向保障您領取較優渥的退休金。但如果公司主動提出一個優於法定退休金的方案作為資遣費,您應仔細評估後再做決定。重點是,您有權利主張對您最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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