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卻面臨解僱?您的權益律點通為您守護!
在職場上打拼,最不希望遇到的就是被公司無預警解僱,或是面臨不合理的資遣。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您可能會感到焦慮、無助,甚至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以最專業且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勞動法令中關於解僱爭議的關鍵條文、法律概念及實務案例,讓您了解如何有效申訴、檢舉,並捍衛自己的工作權與應得報酬。
一、解僱爭議,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武器
當勞動契約面臨終止,無論是公司片面解僱還是您因權益受損而自請離職,都涉及到許多法律規定。以下是與您息息相關的核心法條:
- 《勞動基準法》
- 第11條:規定公司在特定經營困難(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或您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預告」您終止勞動契約,並應支付資遣費。這類解僱通常與公司經營狀況有關。
- 第12條:這是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立刻解僱您的條文,但條件非常嚴苛。例如您對公司或同事施暴、重大侮辱、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故意損壞公司物品或無故曠工達三天等。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之虞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白話來說,這條文列出了雇主可以「立刻解僱」勞工的六種嚴重情況,也就是不用給預告期。但請注意,這些情況都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而且雇主必須在知道這些情況的30天內採取行動,否則就喪失了即時解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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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這條是保障勞工的,當公司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如說謊、施暴、不給薪、違反法令損害您權益等),您可以「不經預告」立刻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這是您為自己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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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當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您資遣費;如果您是依第14條終止契約,則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公司也應發給您資遣費。這筆費用是為了保障您在非自願離職後的生活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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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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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就像一道保護網,確保您在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仲裁期間,公司不能因為這件事就解僱您、降您薪水或對您做出任何不利的待遇。如果公司違反了這條規定而解僱您,那這次解僱就是無效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調整勞動條件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民法》
- 第487條: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您,導致您無法提供勞務,即使您沒有實際工作,仍然可以向公司請求這段期間的薪水。但如果您有因此省下交通費等開銷,或在外面找到新工作賺到錢,公司可以從中扣除。
二、解僱爭議的關鍵法律概念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主要適用於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您時。法院會嚴格審查,判斷您的違規行為是否真的嚴重到讓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您,且公司在解僱前是否已考慮過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如記過、調職),解僱必須是公司最終、不得不採取的手段。這對勞工來說是一大保障。
- 30日除斥期間: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公司必須在「知道」您有嚴重過失的30天內解僱您,逾期就不能再以此事由解僱了。但如果爭議進入調解程序,這個30天會暫停計算,直到調解不成立後才繼續計算,避免公司因配合調解而錯失解僱時機。
- 合意終止與單方終止:
- 合意終止:指您和公司雙方都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一旦達成共識並簽字,雙方都要遵守,不能反悔。在協商時務必謹慎。
- 單方終止:指公司或您單方面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否則就是違法。
三、真實案例看懂權益如何爭取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了解法律如何適用:
案例情境一:調解期間,公司不能隨意解僱!
小陳因為公司擅自調動工作地點,覺得權益受損,於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在調解程序還沒開始或進行期間,公司卻以小陳曠職為由,發函將他解僱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因這起調動爭議而解僱小陳,已經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規定。這條文是強制性的,目的是保護勞工在爭議期間不被公司打壓。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小陳的工作權益獲得保障。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申請調解後,公司是不能隨意解僱您的!
案例情境二:公司解僱,必須符合「最後手段」!
阿華在公司服務超過20年,一直兢兢業業。有一次,他負責的工程在材料驗收上出現疏失,導致公司多支付了一筆款項,金額並不算非常巨大。公司卻以此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將他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雖然有疏失,但考量他服務年資長久,且造成的損失並非天文數字,行為也非長期刻意。法院強調,雇主要依「情節重大」解僱勞工,必須是勞工的行為嚴重到已經無法期待雇主繼續維持僱傭關係,而且解僱必須是雇主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既然公司還有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可以選擇,卻直接解僱資深員工,這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不合法。
四、勞工自保與申訴檢舉的實務建議
面對解僱爭議,主動出擊才能捍衛權益:
- 妥善蒐集證據:所有與工作表現、雇主指示、溝通紀錄(Email、通訊軟體對話)、薪資單、加班紀錄、績效評估、違規通知等,都是您日後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備份留存。
- 了解自身終止契約權利:若公司有《勞基法》第14條所列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您可以考慮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要留意30日除斥期間的限制。
- 審慎參與調解程序:勞資爭議調解是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在調解過程中,應充分表達訴求,並審慎評估和解條件。一旦達成和解並簽署調解紀錄,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代表對相關權利的拋棄。
- 應對違法解僱:若您認為公司違法解僱,應立即向公司表示「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表達您願意繼續提供勞務。同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給付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
五、結語:勇敢捍衛,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面對職場上的不公平待遇或解僱爭議,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身權益、掌握法律規定、並積極採取行動,是您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有信心、更有策略地捍衛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表現不好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要求公司明確說明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哪一款(例如不能勝任工作)解僱,並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您的表現確實不佳。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績效考核紀錄、輔導改善紀錄等。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或未經合理改善程序就解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此時,您應立即向公司表達僱傭關係存在,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公司可以把我開除嗎?
A: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在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調整勞動條件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如果公司在此期間因該爭議事件解僱您,其解僱行為是無效的。但要注意,如果公司有其他與該爭議無關的合法解僱事由(例如您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Q: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我,我還可以領到薪水嗎?
A: 是的,如果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僱,依《民法》第487條「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的規定,即使您未實際提供勞務,仍可向公司請求自被違法解僱之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但如果您在此期間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賺取收入,或因未提供勞務而節省的費用,公司可以從中扣除。
Q: 我跟公司談判,對方要求我簽署一份「自願離職書」,我該簽嗎?
A: 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三思!如果您簽署了「自願離職書」,通常代表您是自願離開公司,將無法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或申請失業給付。如果公司實際上是想解僱您,卻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可能損害您的權益。在不確定狀況下,建議您先不要簽署,並向勞工局或專業人士諮詢。
Q: 資遣費怎麼計算?我一定能領到嗎?
A: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您的退休金制度而異。如果您適用勞退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果您適用勞退舊制,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您是否能領到資遣費,取決於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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