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解僱,我該怎麼辦?勞工權益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突然接到公司的解僱通知,心裡充滿問號與不安?在台灣,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勞工,法律對勞工的工作權益有著嚴格的保障。如果您正遭遇不當解僱,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教您如何判斷解僱是否合法,並爭取您應有的復職與薪資權益。
1. 老闆想解僱我?先看有沒有符合這些法律規定!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嚴格的條件。這就像一場考試,雇主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並「遵守程序」,否則解僱就可能無效。
1.1 雇主預告解僱的五種限制:經濟性解僱
當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或職務調整時,雇主若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以下五種情況,且通常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這是指雇主因為公司經營上的原因(例如公司倒閉、業務縮減),或是勞工真的無法勝任工作,才能解僱。但即便如此,雇主也必須證明他已經盡力嘗試過其他辦法,像是調整您的職務、提供訓練,都無效之後,才能走到解僱這一步。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最後的、不得已的選擇。
1.2 雇主不經預告解僱的六種限制:懲戒性解僱
如果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雇主可以在不預告的情況下立即解僱。但這些行為必須「情節重大」,且雇主必須在知悉後30天內行使解僱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白話解釋: 這些條款是針對勞工有非常嚴重的過錯,例如詐欺、暴力、重大違規等。但這裡的「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算,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行為對公司造成多大影響、是初犯還是累犯、公司有沒有給您解釋機會等因素。此外,雇主必須在知道您違規的30天內解僱,否則就喪失了解僱權利。
2. 我的故事,或許也是您的故事:真實案例看解僱無效
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解僱是否合法:
2.1 案例一:疫情下的資遣,公司真的盡力了嗎?
張先生在一家國際貿易公司工作多年。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後,公司以「受疫情影響、組織調整、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了他。張先生感到不服,因為他發現公司業績其實還在增長,甚至還在招募新人,而且公司從未在資遣前嘗試將他調職到其他部門或提供任何培訓。張先生認為公司並沒有真正遇到業務緊縮,也沒有盡力安置他,就直接資遣。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未能證明其確實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的必要,且未善盡安置義務。公司僅因組織調整而減少一人,但張先生的原職務工作仍存在並由他人負責,顯示公司並未努力迴避資遣。因此,法院判決雇主解僱不合法,確認張先生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公司必須支付張先生從解僱日起到復職日為止的薪資。
給您的啟示: 如果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的理由資遣您,請檢視公司是否真的有業務縮減的必要?是否曾嘗試將您調職或培訓?如果沒有,這可能就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您的解僱可能是無效的。
2.2 案例二:還沒說清楚,就被解僱?程序正義很重要!
李小姐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行政職務。某天,她突然收到公司寄來的解僱通知,理由是她「處理公司業務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但李小姐表示,公司從未召開過任何會議,也沒有給她機會解釋或辯白,就直接單方面決定解僱。她認為公司連基本的程序都沒走,對她很不公平。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在解僱李小姐時,未經公司內部的人事評議會決議,也沒有給予李小姐充分的辯解機會,這種解僱程序明顯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程序正當性」。此外,法院也審查了李小姐的違規行為,認為其情節尚未達到「重大」的程度。因此,法院判決雇主解僱不合法,確認李小姐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必須給付李小姐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可能有違規行為,公司在解僱您時也必須遵守正當程序,例如給予您解釋的機會,並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如人評會)做出決議。如果公司沒有遵守這些程序,解僱也可能因為程序不合法而無效。
3. 解僱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復職和薪水嗎?
如果法院認定雇主的解僱行為不合法、無效,那麼恭喜您,您的僱傭關係就等於從未中斷過!這時候,您有權利要求:
3.1 要求復職
既然僱傭關係沒有中斷,您就可以回到原來的職位繼續工作。雇主不能拒絕您復職。
3.2 要求薪資補償:受領勞務遲延與報酬請求權
在您被不合法解僱後到成功復職的這段期間,雖然您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但因為是雇主不合法解僱導致您無法工作,雇主就構成「受領勞務遲延」。這時候,您仍然有權利向雇主請求這段期間應得的薪資!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 這表示,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您,導致您無法上班,雇主就必須支付您這段期間的薪水。但如果您在這段期間有找到其他工作並領到薪水,或是因為沒上班而省下一些交通費、餐費等,這些金額可能會從您應得的薪資中扣除。
3.3 勞資爭議期間的特別保護
如果您正在與公司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法律對您有特別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勞工在爭議處理期間的權益。如果雇主在勞資爭議處理期間,因為該爭議事件而解僱您,那麼這個解僱行為將不生效力,是無效的。
4. 勞工自保SOP:被解僱了,我該怎麼做?
面對不當解僱,您不是孤單一人。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步驟:
- 保留所有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包括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記錄、解僱通知書、與雇主的溝通記錄(訊息、電子郵件)、工作績效評估、錄音錄影等。任何能證明您工作狀況、解僱過程或公司違法行為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
- 立即向雇主表示異議: 收到解僱通知後,應盡快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明確向公司表達您對解僱不合法的異議,並主張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復職。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您可以向勞動部或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一個相對快速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有專業調解人協助雙方溝通。
- 考慮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調解不成,您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訴訟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及積欠薪資。這時,您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或諮詢專業律師。
結論
被解僱不是世界末日,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是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記住,雇主解僱勞工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遵守正當程序。若您遭遇不法解僱,請勇敢地收集證據、表達異議,並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協助。您的工作權益,值得您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您,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且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公司必須證明他們已經盡力提供訓練、調整職務、輔導改善,但您仍然無法勝任。如果公司沒有提供這些協助,就直接解僱,那麼解僱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您應該收集所有能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或公司未盡輔導義務的證據。
Q: 我被解僱時,公司沒有給我預告期,這樣解僱有效嗎?
A: 如果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理由解僱您,依法必須給予預告期間(依您的工作年資而定)。如果公司沒有給予預告期,但解僱的實體理由(例如業務緊縮)是合法的,那麼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通常仍然存在,但公司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工資」作為補償。然而,如果解僱的實體理由本身就不合法,那麼解僱行為就是無效的。
Q: 如果法院判決解僱無效,我就可以直接回原公司上班嗎?
A: 是的,如果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即解僱無效),代表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從未中斷。您有權利要求回原公司復職,且公司不得拒絕。同時,您也可以依《民法》第487條向公司請求從被解僱日起至實際復職日止的薪資。若公司仍拒絕您復職,您可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訴或聲請強制執行。
Q: 我正在跟公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卻突然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明文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如果公司在您申請調解期間,因為該爭議事件而解僱您,那麼這個解僱行為將不生效力,是無效的。您應立即向勞工局反映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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