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必看:你的勞動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權益大不同!
試用期員工必看:你的勞動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權益大不同!
嗨!各位剛踏入職場或轉換跑道的試用期朋友們,歡迎來到新環境!在您努力適應新工作、展現能力的同時,有沒有仔細看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呢?上面寫著「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這兩個詞彙,可不是隨便寫寫而已,它關係到您在職場上的穩定性、資遣費、甚至退休金等重要權益。
今天,律點通要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契約的奧秘,特別是針對「定期契約連續僱用推定原則」,幫助您在試用期間就能掌握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再一知半解。
搞懂勞動契約的兩大類型:定期 vs. 不定期
首先,我們要知道《勞動基準法》將勞動契約分為兩種: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原則上,我們的勞動契約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因為勞動關係通常具有持續性。
那麼,什麼情況下公司才能跟您簽「定期契約」呢?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性質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時,才能簽訂定期契約。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則進一步解釋了這些工作類型的定義:
-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
- 短期性工作:可預期在6個月內完成、非繼續性。
- 季節性工作:受季節影響、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
-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非繼續性。如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還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工作是公司長期營運所必需的、持續性的業務,例如行政、會計、業務、工程師等,那您的契約原則上就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如果公司跟您簽了定期契約,但您做的工作卻是長期性的,那這份定期契約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喔!
「定期契約」變「不定期契約」的兩大關鍵!
《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特別設計了一個「推定原則」,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如果您的定期契約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法律就會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情況一:約期到了,你繼續做,公司沒說不 簡單說,就是定期契約期滿了,你還繼續上班,公司也沒有立刻明確表示反對或終止,那這份契約就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 情況二:連續簽定期契約,且期間符合特定條件 如果你跟公司簽了好幾份定期契約,雖然每次都說約期到了,但前後契約加起來的工作期間超過90天,而且中間間斷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那麼也會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
例外提醒:如果您的工作確實屬於「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即使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仍然不適用這個推定原則。這也是實務上最常產生爭議的地方,因為「特定性工作」的認定往往需要更嚴謹的判斷。
實務案例解析:契約名稱不代表一切
法院在判斷勞動契約性質時,並不會只看契約書上寫什麼,而是會實質審查您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讓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營造公司行政工作
小陳在一家大型營造公司工作了八年,每年都跟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定期契約」。契約上寫著他是特定專案的行政助理,但實際上,他每天處理的都是公司日常的行政事務、文件管理,這些工作對營造公司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長期需求。後來公司以「定期契約期滿」為由不再續約,小陳覺得不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簽的是定期契約,但他的實際工作內容是公司為達成主要經濟活動所衍生的「繼續性工作」,並非完成特定工程後就不需要的人力。因此,法院判決小陳與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這意味著公司不能隨意以約期屆滿為由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資遣或解僱事由。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實際工作內容才是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即使契約名稱是定期,如果工作是公司長期需要的,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案例二:小美的專案助理人生
小美在某大學擔任「某項合作計畫」的專任助理,她與學校簽訂的契約期間是從計畫開始到計畫結束。她的工作內容完全圍繞著該計畫的執行,包括資料收集、活動籌辦等,薪資也由該計畫經費支應。當計畫期滿後,學校告知小美因計畫結束,不再續聘。
小美覺得自己也做了好幾年,想主張是不定期契約。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的工作確實是為了執行明確的特定專案計畫而聘任的,工作內容與計畫有直接關聯性,且需求會隨著計畫結束而消失。因此,法院認定小美與學校之間成立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學校在計畫期滿後不續聘是合法的。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顯示,如果工作真的與明確的特定專案計畫相關,且該計畫具有明確的起訖時間和目的,那麼即使有連續僱用,仍可能被認定為特定性定期契約。
試用期員工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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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檢視您的勞動契約: 拿到契約時,請務必看清楚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如果寫的是定期契約,請進一步思考您的工作內容是否真的符合上述「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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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契約與實際工作內容: 如果契約寫的是定期,但您的工作內容卻是公司長期營運所需,且並非因特定專案或季節性需求而生,那麼您就有可能主張這份契約應該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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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關證據: 妥善保存您的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工作內容說明、職務調動通知等文件。這些都是未來若發生爭議時,證明您工作性質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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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契約期滿後的動向: 如果您的定期契約期滿了,但公司沒有明確表示不續約,您仍繼續上班,那麼這份契約就可能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您的權益將會更有保障。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工作
了解勞動契約的性質,是每位試用期員工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記住,法律保障的是勞工的穩定工作權,不會讓雇主僅憑一紙「定期契約」就規避應盡的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契約狀況,讓您在試用期內能更安心、更有信心地投入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試用期簽的是定期契約,但工作內容感覺是公司長期需要的,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先仔細比對契約上寫的工作內容與您實際執行的工作是否有落差。如果實際工作是公司持續性、經常性的業務,您可以保留相關工作證明(如工作紀錄、主管交辦事項、同事證詞等),未來若公司以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您可主張契約性質應為不定期,要求公司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Q: 公司跟我簽了一年的定期契約,但一年後又續簽了一年,這樣會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嗎?
A: 不一定會立即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但機率很高。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如果前後定期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且中間間斷時間未超過30天,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如果您連續被續簽定期契約,很可能已經符合轉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Q: 如果我簽的是定期契約,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後說不續約,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原則上,如果是合法的「定期契約」,在契約期滿後不續約,公司是不用給付資遣費的。但如果您的定期契約,實際上被法院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那麼公司若要終止契約,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關鍵在於您的契約性質究竟為何。
Q: 公司說我是「專案人員」,所以只能簽定期契約,這樣合理嗎?
A: 這要看「專案」的性質而定。如果該專案是公司核心業務的常態性部分,或該職位在專案結束後仍有其他類似需求,則可能被認定為「繼續性工作」,即使以專案名義簽訂定期契約,仍有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的風險。但如果該專案確實是獨立且有明確結束時間的「非繼續性工作」,則簽訂定期契約是合理的。建議您評估專案的獨特性及專案結束後人力需求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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