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心聲:工作不穩定?你的權益其實比你想的更多!
身為約聘人員,你是否也曾有這樣的疑問:我的定期契約會不會一直續簽下去?如果工作內容都一樣,是不是有一天就能「轉正」變成長期員工?當雇主以契約期滿為由不續約時,我真的只能默默接受嗎?
別擔心!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存在一個重要的「定期契約連續僱用推定原則」,它可能讓你的定期契約在特定情況下,自動被法律「推定」為不定期契約,進而享有與正職員工相同的資遣費、退休金等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這項原則,讓你不再對自己的勞動權益一知半解。
揭開契約的面紗:定期與不定期,差在哪?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動契約的兩種類型:
- 定期契約: 有明確的開始與結束日期,通常適用於「非繼續性工作」,例如:臨時性的活動支援、短期專案、季節性工作或特定工程任務等。
- 不定期契約: 沒有約定終止日期,是勞動契約的常態,適用於「繼續性工作」,也就是那些雇主事業營運上持續需要的職務,例如:行政、業務、生產線等。
關鍵在於: 判斷契約性質的重點不在於契約書上怎麼寫,而是你的實際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 。如果你的工作是雇主持續營運所必需,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認定為「假定期、真不定期」。
定期契約的「轉正」時刻: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魔法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就是讓定期契約有機會「轉正」的核心條文。它明確指出兩種情況,會讓你的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白話來說,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你的定期契約就可能「升級」成不定期契約:
- 契約期滿後,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明確表示反對。 (例如:契約到期了,你還是照常上班,雇主也照常給你薪水,沒有說要你走人。)
- 你雖然每次都簽新的定期契約,但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而且每次契約之間的空窗期沒有超過30天。 (這就是俗稱的「頻繁續約」,法律認為這已經形同長期僱用。)
例外情況:不是所有定期契約都能轉正
然而,這項推定原則也有例外。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會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謂「特定性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的解釋,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例如:為了完成某個大型專案、特定工程而僱用的人員,當專案或工程結束後,相關人力需求也隨之消失。判斷的關鍵依然是:這份工作對雇主的事業營運來說,是否具有持續性的需求?
實境模擬:法院如何判斷你的契約性質?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在實務上是如何適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約聘行政助理的「轉正」之路
小雅在某公家機關擔任行政助理,每年簽訂一次定期契約,至今已連續服務三年半。她的工作內容是處理日常文書、檔案管理、接聽電話等,這些都是機關營運不可或缺的持續性事務。最近,機關以「業務緊縮」為由,通知小雅契約期滿不續約。小雅認為自己的工作明明是「繼續性」,且已符合頻繁續約的條件,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雖經多次訂立定期契約,但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合計已超過90日且未間斷,且其所從事之行政工作確實具有繼續性。因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小雅與該機關之間的勞動契約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既然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僅以「契約期滿」為由終止僱傭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解雇。否則,機關的終止行為不生效力,小雅仍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每次都簽定期契約,只要符合「工作期間超過90日,間斷未逾30日」的條件,你的契約就很有可能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
案例二:特定工程專案的「例外」考量
小林在一家大型工程顧問公司擔任工程師,他每次簽訂的都是為期約一年的定期契約。這些契約都是為了公司承攬的特定公共建設工程專案而簽訂,例如:「某高架橋工程」或「某捷運延伸線工程」。每個專案都有預定的完工時程,工程完工點交後,公司的這項特定人力需求就會消失。小林雖然連續參與了多個專案,也希望自己的契約能轉為不定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小林連續簽訂了數次定期契約,但其所服務的每個工程專案都屬於政府公共建設,有明確的預定完工時程。這些工作在專案結束後,與公司的常態性營運並非必然伴隨,因此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特定性工作」。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即使符合連續僱用的條件,也不會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因此,當特定專案結束後,雇主以契約期滿終止僱傭關係是合法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如果你的工作本質確實是為了完成某個有明確起訖點的「特定專案」,即使連續簽約,也可能因為符合「特定性工作」的例外規定,而無法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
約聘人員自保術:保護你的勞動權益
了解了這些原則後,身為約聘人員的你,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 仔細檢視你的工作內容: 你的工作是否為雇主事業單位持續性營運所必需?是否有明確的專案起訖點?這將是判斷「繼續性」或「特定性」的關鍵。
- 保留所有契約與工作證明: 你的勞動契約書、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甚至工作Email或通訊紀錄,都是證明你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及雇主對你勞務需求的關鍵證據。
- 留意你的續約狀況: 計算一下你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總和是否超過90天,以及每次契約間斷期間是否超過30天。若符合條件,你的契約可能已經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
- 當雇主不續約時,勇敢主張: 如果你認為自己的契約應被推定為不定期契約,而雇主卻以期滿為由終止,這可能構成違法解雇。此時,你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或回復原職。
結論:掌握知識,不再被動
約聘人員的勞動權益,並非如表面上看起來那麼脆弱。《勞動基準法》的「定期契約連續僱用推定原則」,是保障你工作穩定性的一道防線。透過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你就能在面對勞資爭議時,更有底氣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記住,你的努力值得被公平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工作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
A: 判斷「繼續性工作」的關鍵在於,你的工作內容對雇主的事業營運而言,是否具有持續性的需求。例如,如果你擔任行政、會計、業務、生產線操作等職務,這些通常是公司日常運作不可或缺的,即便公司是承攬專案,但若這些職務是承攬專案所衍生的常態性人力需求,則仍可能被認定為繼續性工作。你可以從工作職責說明、公司組織架構、以及是否有其他正職員工從事類似工作來判斷。
Q: 如果我的定期契約已經符合「推定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我的雇主還能以契約期滿為由不續約嗎?
A: 不能。一旦你的定期契約被法律推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再以「契約期滿」為由終止你的僱傭關係。此時,雇主若要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業務緊縮、虧損等資遣事由)或第12條(如勞工有重大過失等懲戒解僱事由)的法定條件,並且要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若雇主未經合法程序終止,你可主張違法解雇,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的定期契約符合「連續僱用推定原則」的條件?
A: 你需要蒐集以下證據:1. 所有勞動契約書: 證明你的工作期間、續約次數及每次間隔時間。2. 薪資單或轉帳證明: 證明你在契約期滿後仍持續領薪工作。3. 出勤紀錄: 證明你在契約期滿後仍持續提供勞務。4. 工作內容說明或職務說明: 證明你的工作具有繼續性。5. 公司內部公告、email或通訊紀錄: 證明雇主未即時表示反對你繼續工作。這些文件都是你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Q: 如果我的雇主主張我的工作是「特定性工作」,不適用推定原則,我該怎麼辦?
A: 雇主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你的工作確實符合「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的本質。如果你的工作內容實際上是該事業單位持續性營運所需,即使雇主以專案名義簽約,法院仍可能認定為繼續性工作。你可以針對雇主的說法,提出你的工作內容具有常態性、持續性的證據,例如:工作職責與正職員工相似、公司長期有此類職務需求、或你曾被指派從事非約定範圍的繼續性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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