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工作者的合約迷思:定期契約如何轉為不定期?
您是不是一位在各個短期專案間穿梭的專業人士?每次簽約時,看到「定期契約」四個字,心裡總會浮現一絲不安:我的工作真的只是暫時的嗎?萬一專案結束,我會不會就沒工作了?
別擔心!在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中,對於定期契約的簽訂有嚴格的規範,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您的「定期契約」可能會自動轉變為「不定期契約」,讓您的工作權益更有保障。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度解析這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1. 先搞懂你的合約性質:定期 vs. 不定期
首先,我們要知道,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才是常態,而定期契約是例外。這表示,除非您的工作性質符合特定的「非繼續性」條件,否則雇主應該與您簽訂不定期契約。
那什麼是「非繼續性」工作呢?《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工作是公司長期營運所需、具有持續性的,就應該簽不定期契約。只有那些真的有明確期限、非持續性的工作,才能合法簽訂定期契約。
2. 你的定期契約,可能已「自動升級」為不定期!
這就是短期專案人員最需要關注的重點!《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旦符合,您的定期契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即使契約書上寫著定期,法律也會保障您如同不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這兩點非常關鍵:
- 契約期滿,你繼續工作,雇主沒立即反對: 比如你的定期契約到期了,但你還是照常上班,雇主也沒有馬上跟你說「不續約」,那恭喜你,你的契約很可能就轉成不定期了!
- 多次續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且間斷不超過30天: 就算你每次都簽新的定期契約,但如果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而且每次契約之間的空窗期都少於30天,那也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不過,請注意例外! 如果您的工作被認定是真正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那麼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這也是實務上常有爭議的地方。
3. 實戰案例解析:定期契約的「真」與「假」
法院在判斷勞動契約性質時,並不會只看契約書上的文字,而是會實質審查工作內容、公司營運需求等。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了解其中的眉角:
案例一:長期專案人員的勝利
小張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工作,他簽的都是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但實際上,他負責的專案工作是公司長期承攬業務的一部分,而且他已經在這家公司做了好幾年,工作內容都差不多。公司一直說他的工作是「特定性專案」,所以只能簽定期約。後來小張覺得不合理,向法院提告。
法院實質審查後認為,小張的工作雖然掛著「專案」名義,但其實是公司持續性營運所需,並非真正的一次性特定工作。因此,即使公司聲稱是特定性工作,法院仍判決小張與公司之間是不定期契約。公司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還可能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律點通提醒: 長期、連續且工作內容具持續性的僱用,即使雇主聲稱是特定性工作,也極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案例二:特定性工作的合法運用
阿美在某自來水公司的管理處擔任文書助理,她也是簽定期契約,契約期間為11個月。公司解釋,他們每年會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核定的年度延管工程或新裝工程業務,來決定是否招聘臨時人力。由於每年經費核定與工程業務需求不同,招聘人數不固定,也無法預見下年度的需求,因此這些職務屬於「特定性工作」。阿美認為她的文書工作與一般文書無異,應該是繼續性工作。
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阿美的訴訟。法院認為,自來水公司招聘這些定期契約工,確實是因應各年度經費核定與工程業務需求,人力需求具有不確定性或變動性。因此,即使是文書助理這樣看似持續性的工作,若能證明是基於明確的特定專案目的,定期契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
律點通提醒: 雇主若能證明其僱用是基於明確的特定專案目的,且該專案的人力需求具有不確定性或變動性,則定期契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
4. 短期專案人員自保術:掌握你的權益
作為短期專案人員,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 仔細審閱契約: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工作性質、期間及終止條款,並核對與實際工作情況是否相符。
- 留存工作證明: 保留所有能證明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出勤紀錄、薪資單等文件,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證據。
- 注意續約情況: 如果您的定期契約多次續約,或在契約期滿後仍繼續工作,且工作內容未實質改變,請特別留意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推定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 及時主張權利: 若您認為自身權益受損,應及時向雇主提出異議,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避免因遲延而喪失勝訴機會。
結論:不再當合約小白!
短期專案人員雖然工作型態彈性,但對自己的合約性質和權益更要有所了解。透過今天的解析,您應該對「定期契約連續僱用推定原則」有了更清楚的認識。記住,法律保障的是實質的工作關係,而非僅僅是契約上的一紙文字。知法、懂法,才能讓您在專案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定期契約一直續約,會自動變不定期嗎?
A: 不一定會自動變不定期,但機率很高。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如果您的定期契約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然而,如果您的工作被認定為真正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則此推定原則不適用。
Q: 怎麼判斷我的工作是不是「繼續性」?
A: 判斷「繼續性」工作的標準,主要看該職務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如果您的工作內容是公司長期營運所需、非一時性或臨時性的,即使名稱是「專案」,也可能被認定為繼續性工作。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憑契約書上的約定或雇主單方說詞。
Q: 雇主說我的工作是「特定性專案」,就一定是定期契約嗎?
A: 不一定。雖然《勞動基準法》允許特定性工作簽訂定期契約,但法院會實質審查這個「特定性」是否為真。如果該專案只是公司常態性業務的切割,或您長期從事類似專案,且人力需求持續存在,那麼即使雇主聲稱是特定性專案,也可能被認定為繼續性工作,進而推翻定期契約的性質。
Q: 定期契約期滿後,雇主不續約,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 原則上,合法的定期契約期滿終止,雇主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如果您的定期契約在法律上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例如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條件),那麼雇主若要終止勞動關係,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不定期契約終止的規定(如資遣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Q: 如果我被認定是不定期契約,雇主解雇我需要什麼條件?
A: 如果您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解雇您。雇主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業務緊縮、不可抗力等)或第12條(如勞工嚴重違規)的法定事由才能解雇。若為第11條事由,雇主還需給予預告期間並支付資遣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