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退方案來了,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當公司提出「優退」方案時,這往往是職涯中的一個重要轉捩點。您可能感到既期待又不安,既想把握機會,又擔心自己的權益是否會受損。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引導您深入了解台灣勞動法令中與優退、資遣相關的關鍵規定,讓您在面對這些抉擇時,能更有智慧、更有底氣地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
釐清「優退」與「資遣」:法律上的不同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優退」和「資遣」在法律上的差異。「資遣」通常是指公司因經營上的原因(如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終止與您的勞動契約。而「優退」則多數屬於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一種形式,雖然名稱誘人,但其本質仍是終止僱傭關係。
雇主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
公司若要合法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其中一種情況,例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代表公司不能隨意資遣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實務上,法院還會要求公司證明已盡力採取其他措施(如內部轉調、減少工時等),仍無法避免裁員,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您的權益: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無論是公司合法資遣,或是您在被迫情況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您都有權利領取資遣費。此外,公司也必須給予您足夠的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1. 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是您最關心的補償之一,其計算標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指第16條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標準如左: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這裡的「平均工資」是指事件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因此,您的資遣費會根據您的年資和平均工資來計算。
2. 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資遣員工時,必須依法定年資給予預告期: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10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30日前預告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預告,就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錢是為了彌補您因未獲充分預告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真實情境:了解優退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在實際情況中如何運用,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情境一:公司說虧損要裁員,但真的嗎?
張先生在一間科技公司擔任資深工程師多年。某天,公司以「業務虧損、部門緊縮」為由,宣布裁撤張先生的部門,並提出優退方案。張先生雖然不捨,但也考慮接受。然而,他後來發現公司在裁撤部門後,卻又在其他部門招募相似職位的工程師,甚至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新成立的公司。
法律解析: 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並未真正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要件,也未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在審查類似案件時,會嚴格檢視公司是否真的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以及是否已嘗試內部轉調、調整工作內容等替代方案。如果公司只是形式上變更組織名稱,實質上原有功能仍存在於其他部門,那麼其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張先生有權利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薪資。
情境二:優退協議,簽了就不能反悔?
李小姐服務於一家傳產公司,公司因遷廠緣故,提出優退方案給不願隨同遷廠的員工。協議中承諾會給付優於法定標準的離職金。李小姐在仔細評估後,簽署了優退協議書。然而,事後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拖,不願支付協議中約定的金額。
法律解析: 雖然「優退」多半屬於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但即便如此,公司給付的離職金仍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資遣費。此案例中,法院會審查雙方是否確實達成「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的共識,以及協議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公司自承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就至少應給付法定最低標準的資遣費。因此,簽署協議前務必看清楚條款,並確保約定的補償金額符合甚至優於法定標準。
掌握談判籌碼,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優退方案,您並非毫無選擇。了解以下幾點,能幫助您更有利地進行協商:
- 確認資遣事由的合法性: 如果公司是以資遣名義提出優退,請檢視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若有疑慮,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證明。
- 核對各項補償金額: 仔細核對公司提出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計算是否正確。特別是「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務必確認無誤。
- 競業禁止條款: 如果您的勞動契約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公司在要求您遵守的同時,必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提供合理的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若無合理補償,該條款可能無效。
- 謹慎簽署文件: 在簽署任何離職協議書、和解書或放棄權利聲明前,務必仔細閱讀內容,了解其法律效果。若有任何疑問,切勿倉促簽署,並應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與通訊記錄。
結語:為您的職涯下一站做好準備
優退,可以是職涯的另一個起點,但前提是您必須充分了解並保障自己的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優退與資遣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學會如何檢視公司提出的方案。記住,知識就是力量,掌握這些資訊,將讓您在面對職場變動時,能夠從容應對,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提出的「優退」方案,在法律上與「資遣」有何不同?
A: 「資遣」通常是公司因經營困難等法定事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而「優退」多數情況下,其法律性質屬於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您與公司雙方同意解除聘僱關係。雖然都是離職,但合意終止的條件可以由雙方協商,資遣則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並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不過,即便合意終止,其補償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
Q: 我該如何計算自己應得的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A: 資遣費的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原則上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若工作未滿一年或有剩餘月數,則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這裡的「平均工資」是指您離職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預告期間工資則依您的年資而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為20日,三年以上為30日。若公司未給予足夠預告期,就需支付相對應日數的工資。
Q: 如果公司提出的優退方案,其補償金額低於法定資遣費標準,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即使是合意終止的優退方案,其給付的離職金也應至少等同於法定資遣費。若公司提出的優退方案補償金額明顯低於您依法應得的資遣費,您可以拒絕簽署,並要求公司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若協商不成,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除了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優退時還有哪些權益需要注意?
A: 除了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您還應注意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公司應發給工資。此外,若您的勞動契約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公司若要您遵守,必須依法提供合理的補償,否則該條款可能無效。最後,務必確認公司已結清您當月薪資及其他應得款項,並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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