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職場姊妹們,您是否曾為公司奉獻多年青春,卻在毫無預警下收到一紙冰冷的解僱通知?身為資深員工的您,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心中的不解與憤怒可想而知。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焦慮。今天,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當您遭遇不法解僱時,如何運用台灣的法律武器,勇敢捍衛您的復職權利與應得薪資,讓您的多年付出不被輕易抹滅!
解僱不合法?先看這兩條關鍵法規
當公司決定終止您的勞動契約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定。以下兩條是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關鍵: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不能勝任工作
雇主若要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必須證明您在客觀能力、學識、品行或主觀上確實無法履行職務,且公司已窮盡各種輔導改善手段仍無效。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單來說,公司不能隨意以一句「你表現不好」就將您解僱,必須要有具體的輔導紀錄,證明已給予您足夠的改善機會。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嚴重違規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則列舉了雇主可以立即解僱勞工的嚴重事由,例如對雇主或同事實施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故曠工等。這些事由通常涉及勞工的重大過失,且雇主必須在知悉情況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會超過「除斥期間」而失效。
您的復職權利與薪資保障
若解僱不合法,您的勞動契約並未終止,您仍有權利要求復職並領取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當您認為解僱不合法時,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您與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有效。一旦法院判決確認,就代表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您有權回到原職位。
2. 受領遲延與報酬請求權
公司違法解僱您,並拒絕您提供勞務時,法律上稱之為「受領遲延」。此時,即使您實際上沒有提供勞務,仍有權請求原定報酬。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雇主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這意味著,公司仍需支付您被解僱期間的薪資,但可以扣除您因未上班所節省的費用(如通勤費),或您在此期間另行就業所賺取的收入。因此,您仍有「減輕損害」的義務,應積極尋找其他工作。
3. 勞動事件法:訴訟期間的薪資保障
為保障勞工在訴訟期間的生活,《勞動事件法》特別提供了「定暫時狀態處分」機制。
《勞動事件法》第49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這代表,若法院初步判斷您勝訴機會高,且公司繼續僱用您並無顯著困難,便可裁定公司在訴訟期間暫時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大大減輕您的經濟壓力。
實務案例:她們如何成功捍衛權益?
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了解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資深經理的復職之路
一位在公司服務近20年的資深行銷經理陳姊,突然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公司聲稱她績效不佳,卻提不出任何過去輔導或改善的紀錄。陳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法院最終認定,公司未能證明已窮盡所有輔導手段,違反了勞動法上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陳姊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補發解僱期間的薪資。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公司不能隨意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資深員工,必須要有充分的輔導與改善紀錄。
案例二:工資認定的重要性
雖然這個案例的主角是男性,但其法律原則對於所有資深員工,特別是資深女性,都極具參考價值。王大哥與陳大哥因參與工會活動,遭公司解僱,經勞動部裁決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他們向公司請求解僱期間的薪資。法院判決公司需補發年終獎金等具「工資性質」的經常性給與,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有廣泛定義。但對於加班費、考績獎金等非必然給付,則需有實際發生事實或明確約定。此外,若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也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解僱亦屬無效。這提醒我們,在計算應得薪資時,必須仔細區分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哪些則否,以及公司是否因不法動機解僱。
資深員工自保三步驟
面對不法解僱,掌握以下步驟,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
步驟一:完整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您的僱傭關係、工作內容、薪資給付、出勤紀錄、解僱事由相關的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規則、解僱通知書、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依據。
-
步驟二:明確表達就勞意願 若您認為解僱不合法,應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明確表達您願意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甚至可以嘗試每日到公司打卡或簽到,但若公司拒絕受領,則不需強行進入。此舉能避免公司主張您未提供勞務而免除受領遲延責任。
-
步驟三:積極尋求救濟管道
-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 優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仲裁,這是訴訟前的必要程序,有助於釐清爭議並嘗試和解。
-
提起訴訟: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定暫時狀態處分: 在訴訟期間,可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法院裁定公司暫時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以維持基本生活。
重要提醒:減輕損害義務 在被解僱後,您仍有義務積極尋找其他工作,以減輕因公司違法解僱所造成的損失。您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公司可在報酬額內扣除。
結論:勇敢捍衛,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親愛的姊妹們,面對職場上的不公,請務必堅定信心,因為法律是您最堅實的後盾。了解您的權利,妥善保存證據,並在必要時勇敢採取行動,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記住,您的經驗與價值,不該被輕易抹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收到解僱通知,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您應立即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解僱通知書,以及任何與工作表現、溝通內容相關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Q: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就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雇主需證明您確實不能勝任,且已盡力提供輔導、改善機會,仍無效果,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公司未經輔導或輔導不足,解僱就可能不合法。
Q: 被解僱後,我還需要去公司上班嗎?
A: 為了證明您有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建議您可透過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明確向公司表達您願意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甚至可以嘗試到公司打卡或簽到,但若公司拒絕受領,則不需強行進入。這能避免公司主張您未提供勞務而免除給薪責任。
Q: 如果法院判決我復職,那被解僱期間的薪資怎麼算?
A: 若解僱被認定無效,雇主需補發您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但雇主可以扣除您因未服勞務所節省的費用(如通勤費)或您在被解僱期間另行就業所賺取的收入。因此,您在被解僱後仍有義務積極尋找其他工作以減輕損害。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