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轉職」這四個字,對許多人來說,不僅是挑戰,也可能伴隨不安。尤其當您面臨公司組織調整、業務變動,甚至被告知「資遣」時,心頭難免一沉。別擔心!這篇文章將擔任您的法律顧問,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台灣勞動法令中關於「資遣」的眉眉角角,讓您在轉職路上,不僅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更能自信地邁向下一段職涯。
資遣,不是隨便說了算!搞懂您的權益
首先,釐清「資遣」與「解僱」的差別。資遣是雇主因公司營運原因(如歇業、虧損等非您過錯)依法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解僱則因您有重大過失而終止契約,原則上無資遣費。本文聚焦「資遣」。
公司資遣您,必須有正當理由。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須符合以下五種法定事由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來說,公司須證明經營困難、業務減少,或您工作能力確不能勝任且公司已盡力協助仍無效。法院審查時,也會看公司是否已採取調職、訓練等「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措施。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您的轉職保障
1. 預告期間:給您緩衝,安心找工作!
公司資遣您,必須提前告知。預告期間依您的工作年資而定,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公司未依法預告或天數不足,須補足不足天數的工資。
2. 資遣費:您的重要經濟支持!
資遣費計算因「勞退制度」而異,不論新舊制,都須在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平均工資:是資遣費基礎。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被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月薪。
以下表格整理資遣費計算標準:
| 勞退制度/年資 | 每滿一年資遣費計算標準 | 最高上限 | 適用法條 |
|---|---|---|---|
| 勞退舊制/勞基法年資 | 一個月平均工資 | 無上限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 勞退新制年資 | 半個月平均工資 | 六個月平均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當雇主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您的權益時,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依據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此條文賦予勞工在雇主違法時,能主動「解約」並領取資遣費的權利。例如,公司無故不發薪、非法調職等。但須在「知悉」情況後的三十日內提出。
實務情境: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1. 當公司提「合意資遣」時
情境故事: 老張公司遷廠,公告不願隨遷者可「合意資遣」並給付資遣費。老張同意後,公司卻遲遲未給付。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勞資雙方若能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即使資遣事由不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勞工同意,且公司承諾給付資遣費,該合意仍屬有效。重點是,公司必須依約給付資遣費,且金額不能低於法定標準。遇到這種情況,務必確認公司承諾的資遣費符合法規,並要求書面證明。
2. 公司違法調動,您可以主動求償!
情境故事: 阿華在一家餐飲公司擔任店長,公司結束營業卻要求他調到沒有實際營運的關係企業,未經同意。阿華認為不合理,主張資遣費,公司卻反控他曠職。 律點通解析: 如果公司不合法地調動職務(如未經同意就調到根本沒營業的關係企業),或有其他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行為,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有權利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公司也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您,讓您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面對資遣,這些實用建議請收好!
- 確認資遣理由: 務必確認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並要求證明。
- 核對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仔細計算預告天數與資遣費金額,確保公司依法給付。
- 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重要文件。
- 保留溝通證據: 任何與資遣相關的溝通,建議以書面留存。
- 謹慎簽署文件: 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避免放棄自身權益。
結語
中年轉職的路上,可能會遇到許多不確定性,但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將是您最大的底氣。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臨資遣或考慮轉職時,更有方向、更有力量。記住,保護好自己,才能走得更遠、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具體怎麼計算?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是指計算資遣費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您所領取的所有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這裡的「工資」不僅指底薪,還包括因工作而獲得的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例如,如果您被資遣前六個月總共領了30萬元,這六個月總共有180天,那麼您的平均工資就是300,000 ÷ 180 = 約1,666.67元/日,再乘以30天就是約50,000元/月。
Q: 如果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要資遣我,但我認為不是,該怎麼辦?
A: 雇主若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必須證明已盡力協助您改善,例如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輔導改善機會,並給予合理改善期間,但您仍無法勝任。如果您認為自己能勝任,且雇主未提供足夠輔導或考核不公,您可以要求雇主提出具體證據(如績效考核紀錄、輔導紀錄)。若溝通無果,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不合法,要求恢復僱傭關係或給付非法資遣的損害賠償。
Q: 我被資遣了,除了資遣費,還有什麼可以申請?
A: 您除了可以領取資遣費外,若符合資格,還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通常包括: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務必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才能申請。
Q: 「合意資遣」跟「被資遣」有什麼差別?對我有什麼影響?
A: 「被資遣」是雇主單方面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法定事由終止契約;「合意資遣」則是勞資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以資遣名義終止契約。兩者主要差別在於「是否經過雙方同意」。對您來說,合意資遣的好處是可能可以協商到優於法定的資遣條件,例如更高的資遣費或額外補償。但務必注意,即使是合意資遣,資遣費也不能低於法定標準,且應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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