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解僱怎麼辦?工會幹部必學復職權利與法律戰略
各位工會幹部,您是否曾遇過會員突然被公司解僱,感到手足無措?面對雇主的解僱通知,勞工往往承受巨大的壓力和不確定性。作為工會幹部,我們有責任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益,而這一切的基礎,就是對勞動法律的深入理解。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解析台灣勞動法中關於「解僱無效爭議處理」與「復職權利」的關鍵法條、法律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掌握協助會員的實用戰略,確保勞工權益不被侵害。
掌握解僱關鍵法條:保障會員的第一步
當雇主準備解僱勞工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嚴格規定,否則解僱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以下幾個法條是我們工會幹部必須熟稔的: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
這條規定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最常引起爭議的是第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公司不能隨意解僱員工,除非員工真的「確不能勝任工作」。這裡的「不能勝任」不單指能力不足,也包含員工主觀上怠忽職守、不願意做好工作,導致無法達成工作目標。但雇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不行,而且已經嘗試過其他改善方法都沒用。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即時解僱)
這條規定了雇主在勞工有重大過失時,可以立即解僱,不用預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白話解釋:如果員工有嚴重違規行為,例如「情節重大」地違反公司規定,或「無故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公司可以立刻解僱。但要注意,雇主必須在知道這些情況後的 30天內 處理,超過時間就不能用這些理由解僱了。
3. 《民法》第487條:違法解僱後的薪資請求權
當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就等於拒絕讓勞工提供勞務,這在法律上稱為「受領勞務遲延」。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如果公司違法解僱,導致會員無法上班,會員不用補回那些沒上的班,公司還是要給付這段期間的薪水。不過,如果會員在這段期間有另外賺到錢,或是因為沒上班省下的開銷,公司可以主張從應給的薪水裡扣掉。
4. 《勞動事件法》第50條:訴訟期間的暫時復職保障
這條法規是勞工權益的一大進步,讓勞工在打官司期間也能有基本保障。
《勞動事件法》第50條允許勞工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會員在訴訟結果出來前,能暫時回到原職務工作並領取薪水,減輕生活壓力。
法律概念深度解析:工會幹部必備的「武器」
除了法條,理解背後的法律原則更是關鍵。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台灣勞動法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核心原則。意思是,解僱必須是雇主在嘗試過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或改善方式後,仍無法解決問題時,才能採取的「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法院會綜合考量勞工的年資、職務、違規輕重、雇主是否給予改善機會、是否曾輔導或調職等。如果雇主沒盡力嘗試其他方法就直接解僱,就可能違反此原則,解僱無效。
2. 確不能勝任工作 vs. 情節重大
這兩者是《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關鍵判斷標準。
- 確不能勝任工作:強調勞工在能力或態度上無法達成工作要求。
- 情節重大:強調勞工的違規行為已嚴重到讓雇主無法再繼續僱用,且解僱的程度與違規行為相當。
判斷「情節重大」沒有絕對標準,需要個案分析,例如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勞工的職位、年資、過往表現、雇主是否曾警告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
案例一:資深工友的復職之路
小林在某公家機關擔任工友超過20年,由於一些人際糾紛和主管對其工作態度有意見,公司以他「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解僱。公司聲稱小林曾與同事衝突、發表不當言論,且調職後仍消極怠工。小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解僱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林被調到新單位後,並沒有公司所說的不適任情況。法院認為,公司在解僱小林之前,並未充分證明小林真的無法勝任工作,也沒有嘗試過其他輔導或改善措施,就直接解僱這位資深員工,這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無效,小林可以復職,公司也必須補發他被解僱期間的薪水。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會員面臨「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時,工會應協助會員蒐集證據,證明其工作表現並非公司所稱,並檢視公司是否已窮盡所有輔導、改善或調職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就有機會挑戰解僱的合法性。
案例二:拒簽文件引發的解僱風波
老陳在一家造紙公司服務了22年,是位資深員工。有一次,公司要求他簽署一份他認為內容有疑慮的安全訓練紀錄,老陳懷疑這份文件涉及偽造,因此拒絕簽署,並表示要報警處理。在後續的協調中,老陳曾提出和解金的條件。公司認為老陳的行為是對主管的恐嚇與脅迫,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因此將他解僱。老陳向工會求助,並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老陳的行為可能有些不當,但考量其動機是為了促使公司重視工安問題,而且是在公司阻止他報案的情況下發生,因此行為的「情節重大」程度較輕。此外,老陳已在公司服務超過22年,勞雇關係深厚,公司客觀上並非不能採取申誡、記過、轉調等其他較輕的懲戒方式,卻直接解僱,這同樣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解僱無效,老陳可以復職,公司也必須補發解僱期間的薪水和提撥勞退金。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是會員有犯錯,工會也要協助評估其行為是否真的達到「情節重大」,並檢視公司是否直接採取最嚴厲的解僱手段。特別是對於資深員工,法院會更嚴格審查雇主是否遵守「最後手段性原則」。
工會幹部實務操作指引:如何協助您的會員
當會員遭遇不當解僱時,工會幹部的協助至關重要。
- 協助蒐集與保存證據:
- 指導會員妥善保存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績效考核、工作規則、與雇主溝通的電子郵件或訊息、解僱通知書等。這些都是日後證明僱傭關係和權益的重要依據。
- 立即向雇主表示異議:
- 建議會員在收到解僱通知後,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最佳)方式向雇主表達「解僱無效」的立場,並表明「願意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這對於後續請求解僱期間的薪資非常重要。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協助會員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工會幹部可陪同會員出席,提供支持與專業意見。
- 告知「定暫時狀態處分」權利:
- 如果調解不成,需要走上法院訴訟,請務必告知會員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50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會員在訴訟期間能暫時回到工作崗位,保障基本生活。
- 注意薪資扣抵問題:
- 提醒會員,若在解僱期間另行就業,其所得可能被雇主主張從應給付的薪資中扣除。但雇主需負舉證責任,工會可協助會員評估。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工會是後盾
各位工會幹部,面對勞工解僱爭議,您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是會員最堅實的後盾。透過理解《勞動基準法》的關鍵條文、掌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等法律概念,並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您將能更有效地為會員爭取權益,讓不當解僱者付出代價。
記住,每一次的成功爭取,都是對勞工權益的堅定捍衛,也是工會力量的具體展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工被解僱後,工會幹部第一時間該怎麼協助?
A: 工會幹部應立即協助會員確認解僱通知的內容與日期,並指導會員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解僱無效」及「願意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同時,協助會員蒐集與工作相關的所有證據,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績效考核、溝通紀錄等,為後續的爭議處理做準備。
Q: 如何判斷雇主解僱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A: 判斷重點在於雇主是否在解僱前,已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或改善措施,例如口頭勸導、書面警告、提供教育訓練、調職、降薪,並給予勞工合理的改善機會及期間。工會幹部應協助會員回顧雇主過去是否有這些作為,如果雇主直接解僱而未採取這些步驟,就可能違反此原則。
Q: 如果勞工在爭議期間找到新工作,會影響復職後的薪資請求嗎?
A: 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勞工在解僱期間另行就業所取得的利益,雇主可以主張從應給付的薪資中扣除。工會幹部應告知會員這項規定,並提醒會員保留新工作的相關證明,以便未來核對。雖然可能被扣抵,但勞工仍有權請求原雇主違法解僱期間的薪資。
Q: 勞動事件法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對勞工有什麼實質幫助?
A: 「定暫時狀態處分」允許勞工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後,向法院聲請暫時回復原職務並領取薪資。這能有效減輕勞工在漫長訴訟期間的生活壓力,確保其基本生計,避免因經濟困境而被迫放棄訴訟,是勞工爭取復職權利的重要保障。
Q: 雇主主張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工會幹部如何協助勞工反駁?
A: 工會幹部應協助會員整理過去的工作表現紀錄、績效考核結果、所完成的專案或任務等,證明會員有能力勝任工作。若雇主曾提供改善計畫或輔導,也應檢視會員是否已盡力配合並有所改善。此外,可探究雇主是否有不當動機,例如想資遣資深員工以節省成本,而非真正因能力問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