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解僱?工會幹部,您有保護會員的法律武器!
「老闆說我表現不好,要我明天不用來了!」、「公司虧損,要資遣一批人,我該怎麼辦?」這些情境,相信身為工會幹部的您並不陌生。當會員面臨解僱,徬徨無助時,工會幹部就是他們最重要的依靠。然而,要有效捍衛會員權益,您必須先裝備好法律知識。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解僱爭議中的關鍵法條、實務概念,並透過案例故事,為您提供最實用的應對指南。
掌握解僱合法性:關鍵法條一次看懂
雇主解僱勞工,並非說了就算,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嚴格規定。以下是工會幹部必須熟知的幾條重要法規:
預告解僱與懲戒解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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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了雇主在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下,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這類解僱通常涉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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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則列出了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即時解僱勞工的嚴重事由,例如勞工虛偽意思表示、施暴、重大侮辱、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等。其中,最常引發爭議的是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賦予雇主在勞工有嚴重過失時,可以立即解僱的權利。但「情節重大」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雇主說了算,法院會綜合考量勞工的行為性質、對雇主造成的影響、勞工的職務與年資、雇主是否曾給予改善機會等因素,來判斷是否已達到讓雇主難以期待繼續僱傭關係的程度。
調解期間,雇主不得任意解僱!
這是一條保護勞工爭議權的強力法條,工會幹部務必牢記: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是「強行規定」,意味著雇主一旦違反,其解僱行為將直接無效。只要勞工已經向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從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書的那一刻起,直到調解結束,雇主都不能因為該爭議事件而解僱勞工。這給予勞工在爭議處理期間一個重要的保護傘。
違法解僱後的薪資權益:受領勞務遲延
- 《民法》第487條:當雇主違法解僱勞工,拒絕勞工提供勞務時,法律上稱為「受領勞務遲延」。此時,勞工即使沒有實際工作,仍有權向雇主請求原約定的工資。當然,雇主可以主張扣除勞工因未工作所省下的費用,或轉往他處工作所賺取的收入。
破解解僱陷阱:兩個重要法律概念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Principle of Last Resort for Dismissal)
這原則是法院審查雇主解僱合法性的核心標準。它強調解僱必須是雇主在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手段(如警告、記過、調職、提供訓練或改善機會)後,仍無法改善勞工行為或工作表現,且客觀上已難以期待繼續維持僱傭關係時,才能採取的「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工會幹部在協助會員時,應檢視雇主是否已遵循此原則。
情節重大 (Serious Circumstances/Gross Misconduct)
如前所述,《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節重大」並非雇主單方認定。法院會綜合考量違規行為的性質、對雇主造成的損害、勞工的故意或過失程度、勞工的職務與年資、雇主是否曾給予警告等因素。這要求雇主必須有充足且具體的證據,證明勞工的行為確實已嚴重到無法繼續僱傭。
真實案例故事:給工會幹部的借鏡
案例一:小張的調解期間解僱風波
小張是一名貨運司機,因不滿公司調整排班制度,透過工會協助向地方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沒想到,在勞工局通知召開調解會議的期間,公司竟以小張「無故曠職」為由,發函將他解僱。小張和工會幹部非常生氣,認為公司此舉是在報復。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因該爭議事件(排班爭議導致曠職)而解僱小張,已明確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的「強行規定」。因此,公司的解僱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小張最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成功請求資遣費。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這案例提醒我們,只要勞工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雇主就不能因為與該爭議相關的事由解僱勞工。這是一個強大的保護機制,工會幹部應善用此點,在調解期間提醒會員注意,並監督雇主行為。
案例二:阿華被違法解僱後的薪資權益
阿華因身體不適請了幾天病假,沒想到雇主竟以他「出席率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口頭告知他不用再來上班了。阿華認為自己是合法請假,雇主解僱不合理,於是向工會求助。在工會的協助下,阿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支付從被解僱那天起到復職為止的薪資。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定,雇主僅因阿華請病假就終止勞動契約,並未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無具體證據證明阿華不能勝任工作,因此雇主的解僱行為不合法。既然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就仍然存在。雇主拒絕阿華提供勞務,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所以阿華雖然沒有實際回去上班,仍有權請求雇主支付被解僱期間的薪資。法院在計算薪資時,會考量阿華是否有其他收入,並予以扣除。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當雇主違法解僱時,勞工不必因此放棄權利。即使沒有回去上班,只要能證明雇主解僱不合法,就有機會請求被解僱期間的薪資。工會幹部應鼓勵會員積極主張權利,並協助收集證據。
工會幹部實用指南:這樣做,權益不打折!
當會員面臨解僱爭議時,工會幹部可以這樣引導他們:
- 證據保全,越完整越好:
- 所有與勞動契約、工作內容、薪資、出勤、雇主違法行為(如口頭解僱通知、不當調動、欠薪、工作規則)相關的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都應妥善保留。
- 解僱通知書務必確認是否載明具體解僱事由。若無,應要求雇主補發。
- 時效掌握,權利不睡著:
- 若雇主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嚴重違規行為,雇主必須在「知悉」勞工違規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則喪失解僱權。
- 若會員認為雇主違法解僱,或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所列的嚴重違法行為(例如未給付薪資、違反勞動法令致權益受損),勞工可以依此條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權利也應在「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
- 重要提醒:若雇主違法解僱後,勞工選擇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復職並給付積欠工資,則不受30日除斥期間的限制。
- 善用調解程序,但要謹慎:
- 《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必須先經過勞動調解。工會幹部應積極協助會員參與調解,並在調解前與會員充分溝通,釐清訴求。
-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清楚表達訴求,但切勿在未經深思熟慮或諮詢專業意見前,輕易簽署任何放棄權利或合意終止的協議。
- 再次提醒: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解僱勞工,這是工會幹部保護會員的重要武器。
- 明確請求權利:
- 資遣費:若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或雇主合法資遣,勞工有權請求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勞工適用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而異(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舊制依《勞基法》第17條)。
- 積欠工資與勞退金:若雇主違法解僱,僱傭關係仍存在,勞工可請求自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以及雇主應補提繳的勞工退休金。
結語:知識就是力量,工會幹部是勞工的堅實後盾
解僱爭議不僅影響勞工生計,更可能打擊其心理。身為工會幹部,您肩負著重大的責任。透過理解上述法律條文與實務概念,您將能更有效地辨識雇主解僱行為的合法性,指導會員收集證據,掌握時效,並在調解與訴訟過程中,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知識就是力量,而您,就是會員們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我工作表現不佳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會員務必保留所有與工作表現、績效考核、雇主溝通紀錄等相關證據。接著,工會幹部應協助會員檢視雇主是否已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是否曾提供改善機會、教育訓練、或採取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措施。如果雇主未曾給予改善機會就直接解僱,其解僱行為很可能不合法。工會應協助會員向雇主發函要求說明解僱事由,並準備好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Q: 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會員可以要求哪些權益?
A: 若雇主違法解僱,會員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請求: 1. 復職:要求回到原職位。 2. 積欠工資:從被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因為雇主構成「受領勞務遲延」。 3. 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補足期間內未提繳的勞工退休金。 4. 資遣費:若會員不願復職,可選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法,自請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依新制或舊制計算)。
Q: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可以解僱會員嗎?
A: 不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明確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這是一條強行規定,如果雇主違反,其解僱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工會幹部應提醒會員,一旦提出調解申請,就應保留相關文件,並告知雇主已進入調解程序,以保障會員權益。
Q: 如果會員在調解會議上簽署了和解協議,之後發現權益受損,還能反悔嗎?
A: 一旦在勞資爭議調解中達成和解並簽署協議,其法律效力等同於契約,雙方都受其拘束,原則上是很難反悔的。法院會以實質內容是否達成共識為依據,認定雙方是否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工會幹部在協助會員參與調解時,務必確保會員清楚理解和解內容的法律效力,並在簽署前充分評估所有權益,必要時應請律師協助審閱,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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