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職場上是否曾感到不安?別擔心,台灣法律是您的堅實後盾!
在職場上,每個人都渴望被公平對待,擁有穩定且有尊嚴的工作。對於身心障礙的朋友來說,這份渴望可能更加強烈。您是否曾擔心,自己的身心障礙身分會影響工作機會,或是讓您面臨不公平的對待?
「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今天,我們將帶您一起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職場權益,包括企業必須遵守的聘用義務、雇主解僱的限制,以及您應享有的「合理調整」權利。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這些重要的法律保障,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企業的義務:定額進用,保障您的工作機會
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公平的就業機會,台灣法律特別規定了「定額進用」制度。這表示,符合一定規模的企業和政府機關,都必須聘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重點摘要)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意味著,如果您的雇主是公家單位且員工超過34人,或私人企業且員工超過67人,他們就有法律義務要聘用身心障礙者。而且,如果雇主聘用的是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每聘用一人還可以核計為兩人,這也鼓勵企業多聘用重度身心障礙的朋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更多的工作機會,避免被職場排除。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您!法律禁止就業歧視
法律明文禁止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歧視您,這包括在應徵、錄取、升遷、薪資待遇,甚至是解僱等各個環節。這項保障是您在職場上最重要的防線之一。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白話解釋:這兩條法律清楚地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您是身心障礙者,就給您不公平的待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保障您在職場上的平等權利。任何因為身心障礙身分而給予的不利對待,都可能構成違法歧視。
您的重要權利:合理調整與解僱的「最後手段原則」
當您因為身心障礙而需要一些協助才能勝任工作時,法律要求雇主應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而不是直接解僱您。解僱,通常是雇主在窮盡所有辦法後的「最後手段」。
什麼是「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是指雇主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調整措施,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與非身心障礙者一樣,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這些調整可能包括:
- 調整工作內容或時間:例如,將部分外勤工作調整為內勤,或彈性上下班時間。
- 提供輔助設施或設備:例如,提供放大軟體、語音報讀軟體、符合人體工學的辦公桌椅等。
- 重新安排職位或提供訓練:如果原職位確實無法勝任,可考慮轉調其他適合的職位,並提供必要的訓練。
重點提醒:雇主在評估「過度負擔」時,必須考量企業的規模、資源、調整成本等,而且應該與您充分溝通。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可能構成歧視。
「不能勝任工作」與「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雇主可以在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對於身心障礙員工,這條款的適用非常嚴謹,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這表示,雇主在決定解僱前,必須已經盡力採取了所有可能的輔導、訓練、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提供合理調整等措施。如果雇主沒有經過這些努力就直接解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解僱無效。
此外,如果員工確實因為身體殘廢而嚴重到無法勝任工作,法律上還有另一種處理方式,就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辦理「強制退休」。通常,強制退休金會優於資遣費,對勞工的保障更完善。
真實案例分享:法律如何保護您?
案例一:應徵時沒說身心障礙,會被取消錄取嗎?
小華應徵一家科技公司的作業員,面試時表現良好並順利錄取。在報到前,他誠實告知公司自己持有重度精神障礙手冊,沒想到公司卻以此為由,取消了他的錄取資格,理由是小華在應徵時的健康狀況欄位填寫「良好」,涉嫌隱瞞。小華覺得自己受到歧視,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結果:法院裁定公司構成就業歧視,因為法律沒有要求求職者必須主動揭露身心障礙事實,除非身心障礙會直接影響職務的執行。公司以小華未事先告知為由取消錄取,是違法的。
給您的啟示:您在應徵工作時,除非身心障礙會直接且實質影響到職務的執行或工作安全,否則您沒有義務主動告知雇主您的身心障礙身分。雇主也不能以此為藉口取消您的錄取資格。
案例二:因身心狀況無法勝任工作,就一定會被解僱嗎?
阿美原本在公家單位擔任路邊開單服務員,後來因為一場職災,導致她視力嚴重受損,被判定為重度視障。雖然她很想繼續工作,但由於視力因素,她已經無法騎車外出執勤,也難以在夜間或外勤工作。單位考量她的狀況後,決定終止她的勞動契約,阿美則認為這是身心障礙歧視。
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單位已考量阿美的身體狀況,並與她溝通,也提供了調整工作內容(如減少外勤)等措施。但阿美提出的轉任內勤要求,已超出單位能提供的「合理調整」範圍,且她的重度視障確實難以勝任內勤的基本工作,會對單位造成「過度負擔」。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不構成歧視。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雇主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需考量是否會造成「過度負擔」。同時,它也強調了雇主在解僱前必須窮盡所有合理手段。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與雇主充分溝通,並留下溝通紀錄。
給您的實用建議:了解權益,勇敢發聲!
- 主動了解自身權益:多閱讀相關法律資訊,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
- 與雇主溝通「合理調整」 :當您需要協助時,請勇敢且具體地向雇主提出您的需求,並說明這些調整如何能幫助您更好地完成工作。
- 保留溝通紀錄:所有與雇主關於工作表現、合理調整、職務變動等的溝通,盡量以書面(如電子郵件、訊息)方式進行,或至少做好口頭溝通的筆記,以作為未來可能的證明。
- 尋求協助管道:如果您覺得權益受損,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他們會提供專業的諮詢和協助。
結論
您的工作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無論是企業的定額進用義務,還是法律禁止就業歧視的原則,都是為了讓您能在職場上獲得公平的機會與對待。請相信自己的能力,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武器,安心在職場上發光發熱。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和社會資源都在支持著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公司沒有達到定額進用標準,我會受影響嗎?
A: 公司未達定額進用標準,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款,並需繳納差額補助費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但這通常不會直接影響您個人的勞動契約或薪資。不過,這可以作為您評估公司是否重視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參考。若您認為公司因此對您有不公平待遇,則可循就業歧視管道申訴。
Q: 我在應徵工作時,需要主動告知雇主我的身心障礙身分嗎?
A: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您在應徵時必須主動告知身心障礙身分。除非您的身心障礙會直接且實質影響到職務的執行或工作安全(例如,重度視障者應徵需要開車的工作),否則雇主不得僅以您未事先告知為由,取消錄取或給予不利待遇。您可以選擇在您覺得合適的時機告知,並與雇主討論所需之合理調整。
Q: 什麼是「合理調整」?我可以要求雇主做哪些調整?
A: 「合理調整」是指雇主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措施,讓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員工一樣工作。您可以提出的要求可能包括:調整工作內容、彈性工時、提供輔助設備(如放大軟體、符合人體工學的辦公桌椅)、調整辦公環境、重新安排職務等。重要的是,要與雇主充分溝通,說明這些調整如何幫助您勝任工作。
Q: 如果我覺得自己被雇主歧視了,應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覺得自己因為身心障礙身分而受到雇主的歧視(例如無故解僱、拒絕合理調整、薪資待遇不公等),您可以: 1. 蒐集證據:保留所有相關的書面資料(如錄取通知、解僱通知、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績效評估等)。 2.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他們會協助您進行調查和協調。 3. 尋求法律諮詢:若有需要,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了解您的權利並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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